第二节 印度的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由来已久,它几乎与印度文明史并续至今,现今印度共和国境内仍有由这种制度所延续下来的3500多个种姓。种姓制度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它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每一个种姓都是一个封闭的社会集团,这些社会集团各有其独特的习俗和固定的传统职业,集团与集团之间互不通婚;每一个印度人与生俱来地从属于他所在家族的种姓,他的日常生活无不受其所属种姓的影响和约束,他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也多取决于他所属种姓地位的高低。
1、种姓制度的形成
这是古印度的特产,印度人称此为“瓦尔那制度”,瓦尔那意即颜色、品质或肤色。这种制度在早期吠陀时代就萌芽了,进入次大陆的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即把自己当作高中贵者集团,而把当地居民称为“达萨瓦尔那”,意即敌对集团。随着雅利安人的内部分化,部落中出现了平民与贵族的差别,平民称为“吠舍”(vis氏族成员的意思),贵族称为“罗舍尼亚”(kajanya,意即发光,引申为显贵的意思),后贵族内部又分化为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这样就形成四个种姓的胚胎。
到后期吠陀时代,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婆罗门教的形成,这成为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四个种姓的(或四个瓦尔那)制度也正式形成。显然,种姓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的加剧,而形成的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一分为二,以及雅利安人内部的贵族与平民、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分化的结果。这种划分又因婆罗门教的产生而加以神圣化。婆罗门教《原人之歌》当中,解释了这种姓制度的形成。他们说梵天用原人普鲁沙创婆罗门、臂创刹帝利、腿创吠舍、脚创首陀罗。所以,婆罗门教的典籍给四个瓦尔那规定了不同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第一种姓是婆罗门。他们主管宗教祭祀,属特权贵族阶层。他们垄断了宗教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而且其中一些人参与政权。如有的充任国王顾问,以占卜、念咒等方术影响国王行政,甚至随军出征,影响军事行动。他们实际上是国王在宗教、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顾问。
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种姓,这是由从前的“罗舍尼亚”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通常也属于刹帝利种姓。
第三等级是吠舍种姓,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主要是从事农、牧、商等职业的平民大众,也有人从事高利贷活动,吠舍在政治上没有特权,他们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
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种姓(可能是“小人”或“陷入悲哀处境的人”之意),他们原为被征服居民,这时也有雅利安人和其它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人。首陀罗与以上三个种姓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以上三个种姓是有公社成员身份的人,而首陀罗不是,因此首陀罗在政治、法律、宗教上失去了受保护的权利,他们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许多人沦为奴隶。
四种姓中,前三个种姓大体上是从雅利安人中分化出来的,基本属同一种族,并信奉同一宗教。他们的孩子在到达一定年龄后都要按宗教传统举行一种名为“再生礼”的宗教仪式,以此获得宗教和精神意义上的“再生”。故前三个种族又称为“再生族”。首陀罗大都属于被征服的异族,信奉不同的的宗教,因此被排除在“再生族”之外,被认为是“宗教不救的人”。他们只能从事最低贱的工作。这说明,种姓的产生与种族区分也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种姓制度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统世代保持不变。各种姓之间原则上不通婚姻,后来由于人中增加,规定种姓之间可通婚,但只准顺婚。反之,逆婚所生子女叫贱民,排斥在四个种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罗还低。
2、种姓制度的变化
到孔雀帝国时代及其以后,种姓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具体表现:首先是种姓制度更加森严。此时的法经与法典严格规定了各种姓的职业,并强调职业的世袭性,产生了职业集团,梵语称之为“迦提”(阇提),西方称之为卡斯特或者是亚种姓。迦提的地位有高有底,一般来说那些那些放弃本业的、违反禁婚规定的种姓(严禁低种姓从事高种姓职业,但允许高种姓的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从事低种姓的职业谋生。同时,要求各种姓的人在种姓内通婚,如果不得已而与其他种姓的人通婚,只许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此种婚称之为顺婚,反对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这种婚称之为逆婚。)加上落后的山林部落的居民。
其次出现了一个贱民阶层。称作“不可接触者”或外种姓,这实际上这是第五个瓦尔纳。不过,印度教徒并不把他们视为一个瓦尔纳,因为根据印度教教义,他们是违犯教规,丧失种姓地位者,无资格信奉印度教。他们只能从事搬运尸体之类的工作,只能穿死人的衣服,用破容器吃饭。如碰上他们则是不吉利,所以他们行走时必须“击木以异,人则识而避之”。这些溅民据学者们估计,今天在印度仍占总人口的1/7。
此外,种姓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变化的趋势一是等级歧视代替种族歧视,在当今的印度,有黑皮肤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也有白皮肤的溅民;二是分支越来越细,有的研究者统计,印度的亚种姓总计有3千多,仅婆罗门就有1800个分支,这是标准的多种姓社会。也是印度的一个顽症,它像钢铁般的框架,细节虽有变化,但框架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仍在印度的占人口3/4的农村起着作用。它把印度害得像一潭死水,无生气,人们默默无闻,只要遵守其规定,便可获得安全。
三、种姓的差异的相关问题:
种族差异:种姓制度具有种族歧视性和排外性。
经济和职业差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分化,各种姓的职业不可能不发生混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典又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即高级种姓出身的人由干“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但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是绝对禁止的。《摩奴法典》规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级的人,因贪欲而以高级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法典力图通过这一条款来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在列国时代,种姓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的。这种变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四个种姓的人都有贫富分化的现象,因而原来的种姓地位就不一定能反映一个人的实际阶级和经济地位。从婆罗门来说,他们本是神权贵族,此时却有一些婆罗门从事农业,有的甚至穷的只有两头牛。还有许多婆罗门当了医生、信差、税吏、樵夫、商人、牧人、屠夫、侍卫、猎人、木匠。也有些婆罗门以赌博、讨好他人、斗鸡斗狗、演口技、算命相面、施魔术等手段谋生。刹帝利随着王权的加强和战事的频繁提高了社会地位。但也有地位下降的人。如有些刹帝利不得不从事农业和商业,有一个刹帝利王子甚至先后当过陶工、编蓝匠、花匠、厨师等低等职业。吠舍本是一般平民,但此时有一些吠舍经商致富,成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富翁,据文献夸大性的记载,有一个吠舍死后竟遗留下纯金8万斤,这些大财主还恃其财富跻身于统治者行列。当然,大部分吠舍则贫困化,甚至与首陀罗等级的人为伍。至于地位最低的首陀罗,其中也有少数人发了财,还成了富有的施主,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社会上受尽歧视和凌辱,生活极度艰难。从以上情况来看,四种姓与社会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或者说势力日益强在的刹帝利和吠舍上层,对于婆罗门高居于其上的特权地位越来越难以容忍。至于受尽欺凌之苦的吠舍下层和广大首陀罗,对这种所谓的前生造定的社会秩序当然更不满意。所以,种姓制度便成为当时社会的众矢之的。
在宗教生活方面,首陀罗无权参加宗教生活,偷听者往其耳中灌熔化的锡或蜡,偷诵吠陀经的要割舌头,偷记吠陀经的要将其身体劈为两半。所有这些规定目的是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服务的。
在法权方面,对四种姓之间有不同的规定,即前三种姓与首陀罗种姓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仅以侮辱罪而言,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罚款了事,但首陀罗辱骂雅利安人要割掉舌头。
四是各种姓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间最为严格,这在古代世界是绝无仅有的。从刑事方面看,法典对四种姓的责任处罚的规定明显地不平等。以侮辱罪为例,《摩奴法典》规定:“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须罚款五十(帕那),如果侮辱吠舍,须罚款五十的一半,而侮辱首陀罗则罚款为十二”。相反,“如果非再生人恶毒地辱骂再生人的名字和种姓时,须以十指长烧热的铁钉插人他的口中”;“如果非再生人傲慢地教训婆罗门的义务时,须以滚开的油灌人他的口和耳中’。从民事方面来看,法典也作了不胜其繁的不平等规定。以债务为例,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如果债务人的种姓低于债权人,那么只能是以人身作为抵押;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那么可以暂缓偿还,并且不得用人身作抵押。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高级种姓不至因债务而沦为低级种姓的奴隶。
种姓内婚制。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血统的纯正,强调各种姓之间实行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摩奴法典》规定:“对于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同种姓之女结婚。’,但随着人口杂居的增长,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血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至因混血而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原则。所谓“顺婚”,即较高种姓之男娶较低种姓之女为妻;所谓“逆婚”,即较低种姓之男娶较高种姓之女为妻。“顺婚”是允许的,而“逆婚”则是被绝对禁止的。顺婚者按男系血统计算,其种姓仍能保持父系的血缘关系,故为印度宗教法律所容忍;而逆婚,高级种姓女子与低级种姓男子的结合,则完全破坏了父权世系的计算原则,故而是非法的,是要被置于死地的。正如《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应受体刑。即使是顺婚,也经常遭到非难。《摩奴法典》再三申述:“婆罗门男子和属于其它三个低种姓的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刹帝利男子和他下面的两个种姓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吠舍和唯一低于自己种姓的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六者对于其他诸子而言,均被认为是低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