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原始社会的解体
——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解体和文明的诞生,在有的地方发端于铜石并用时代:大部分地方是在铁器时代开始的。
一、解体的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和与之随的社会大分工。
(一)经济的层面的挖掘: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其后果
原始社末期,由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导致三次社会大分工,而正是在此基础上原始社会的逐步解体。
1、定义:是指各种社会劳动的划分和独立化,是相对于按性别和年龄的差别在纯生理基础上出现的自然分工而言的。
2、过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其他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以及商人阶级的出现。
(1)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新石器时代,即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
关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争论:
1、赞成恩格斯的这一表述,但对野蛮人群有着不同解释。
(1)野蛮群体:比游牧部落还要更低的部落(也驯养动物种植谷物,但规模不大。杨向奎,曾任文史哲的主编。
(2)野蛮群体:从事采集和渔猎的部落。汪兴连,主要基于近百年的考古证明农业部落的形成早于游牧部落。
(3)野蛮群体:农业部落——主流观点。从社会分工的内容来看,其本质是交换,那么基于交换内容来看,只能指农业部落。朱寰、吴奇本教材均持这样搞观点。
2、认为恩格斯的表达需要修正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应为农业部落从其他原始部落中分离出来。在汪兴连的基础上进了一部,根据考古,认定农业起源所引起的分化。北大教授王东先生在《文明起源的三大阶段新论》一文中就提到了这一问题。
人类在早期的征服自然过程中,从攫取向生产性过渡时,畜牧和农业并没有完全分开。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及自然条件的差异,有些部落学会驯养动物以取得乳、肉等生活资料,随着较大规模畜群的形成,这些部落就主要从事畜牧业,使自己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成为游牧部落。此外,人们也在长期的实践中,熟悉了某些植物的生长规律,慢慢懂得了如何栽培作物,慢慢地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和农业分离。
(2)第二次社会大分工(铁器时代,出现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
铁制工具的使用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使手工业向多样化发展:出现了制陶、纺织、酿酒以及金属器的加工等等。如此多样化的活动已经不能由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随着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交换的发展,使贵金属成为占优势的货币‘’;‘。
(3)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的出现(发生在文明时代的门槛)
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只从事交换的商人阶级。商人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人,剥削生产者。这标志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到来。
商人的出现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加速了私有制的发展。
3、影响
(1)父权制的产生与父系氏族公社的确立
这是伴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而开始的。游牧业和农业的出现,使得男子的劳动在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型,他们在家庭中也开始占据主导。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开始要求改变旧的传统,打破原来的秩序,要求将配偶带回自己家中居住,“从妇居“变成了”从夫居“。并且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男性希望能够将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因此不稳定的对偶婚也发展成为了更加稳定的一夫一妻婚。也按照男性的血缘确认家属和亲属。氏族也从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
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不同的部落开始有了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的出现又导致了私有制和阶级产生。
(2)私有制和阶级产生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大分裂也随之而到来。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发现人的劳动可以生产出超过自身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为了可以生产更多的产品,于是俘虏不再被杀掉,而被吸收为劳动力,成为奴隶。这样,就出现了奴隶制。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内部也出现了分化。最初是氏族部落首长和家族长利用自己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外交换产品的方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氏族内部的财富开始分化。这样,除了自由人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富裕的家族掌握了氏族部落内部的权力,形成了氏族贵族。
私有制的产生:1、最早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度的是:人口的私有制,即人类私有制的产生。2、财产地私有: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私有制的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氏族部落的首领和家族长利用自己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权,或利用对外交换产品的方便,把一些集体的财富攫为已有。最早成为私有产的是牲畜、农产品等动产,以后发展为土地这种不动产。
阶级的产生: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也产生了。为了既生产更多的剩余产品,又减轻自己的劳动,人们要求吸收新的劳动力,于是,战俘不再被杀死,变为生产帮手和家庭奴隶,所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也就是第一次社会大分裂。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使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即自由人和奴隶,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氏族内部也出现贫富分化,一些家族利用担任公职等优越地位,逐步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牲畜,成为富有的氏族贵族,而一般的氏族成员,则每况愈下,成为氏族内的穷人,于是,出现了新的阶级差别,即富人与穷人的差别。于是,阶级关系开始逐步代替血缘关系。
二、解体的过程
从社会组织的层面上,原始社会是怎样一步步走向解体的:
A、 个体家庭的出现
个体家庭又称一夫一妻制家庭或专偶制、单偶制家庭,这种家庭萌芽于父家长制的大家庭中,等酝酿成熟,最后从父家长制大家庭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个体家庭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金属器的使用使生产逐渐趋于个体化,从而使个体家庭独立地进行生产成为可能。过去,耕种一块土地需要动用整个集体的力量,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只要少数几个人就能生产出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还有剩余,这就使生产劳动日益个体化,私有制观念日益加强,于是,一个个小家庭便从大家族中分离出来,这种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由一夫妻及子女组成的独立生产、生活单位。这种个体家庭的出现,必然会逐步瓦解父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家长制大家族,并使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二是随着金属器的使用,男子在生产中占据支配地位,大量财富掌握在手,并要把这些财产传给其子女。
基于上述原因,个体家庭又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丈夫的支配权,二是婚姻的牢固性。所谓丈夫的支配权,是指丈夫对妻子有生杀予夺之权,可以逞凶肆虐,而妻子只能唯夫命是从,受其奴役。不仅如此,在澳大利亚的一些部落中,丈夫甚至有权杀死妻子,在中国古代,甚至还出现丈夫去世后妻子必须殉葬的现象。所谓婚姻的牢固性,是指男女结成夫妻后,不再像对偶婚那样随便离异,但这只是对妻子而言,男子则可以公开或变相地遗弃妻子。个体家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父系氏族走向解体。
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阶级分化也加剧了,一些个体家庭因为经济的或其他的原因而离开自己的氏族,迁移别处,同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并且为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结合成一种统一体,这种不以血缘关系而以地域关系结合起来的统一体,就是农村公社。
B、 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
我们所公社不是这一时候才出现的,其实早在血缘家族时期公社就已经存在了。我们说血缘家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还有现在的农村公社。那么,什么叫公社?
公社,其实就是一种财产占有和分配制度。从经济学的范畴来讲,首先时生产资料的公有,大家共同创造财富,共同消灭财富。公社不仅存在于原始社会,文民社会也长期存在。比如说西欧的马尔克,俄罗斯的米尔等,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也是印度的一个典型现象。离我们最近的就是巴黎公社和毛泽东时代的公社。他们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范围的区别,即公社是以什么为载体来共同占有和消灭财富。如果他以血缘家族为载体,那么她就在血缘家族的范围内公。
出现的原因:
个体家庭的出现和血缘关系的削弱:随着氏族成员间贫富分化的加剧以及血缘关系的松驰,人们为谋生而四处迁移,到那些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地区去居住,居民的杂居使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最终被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代替。
性质——过渡性;共有和私有并存。公——狩猎区、草场牧场、池塘山林
农村公社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保留着公有制,耕地、森林、牧场等均属公有,但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另一方面,它却存在并发展着私有经济,生产工具、牲畜、农产品、房屋及房屋附近的小块土地,都是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的成份越来越大。此外,农村公社还保留一些民主制度,重大事情由全公社的成员开会决定,但其管理机构已逐渐被脱离人民的富裕分子所把持,总之,农村公社是史前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它虽然破坏了血缘关系,但还保留着公有制的残余。
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公有制进一步被破坏,农村公社便解体了。但在某些地区,农村公社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仍长期存在。
2、军事民主制和国家的产生
军事民主制是氏族管理机关向国家管理机关过渡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的产生与私有制的发生以及由此引起的部落之间频繁的战争密切相关。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部落间也偶尔发生冲突,但那时主要是为了血亲复仇或为了扩大狩猎区域、父系氏族公社确立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人们对财富的欲望增强了,掠夺成了劳动更容易和光荣的事,于是战争成了经常的职业。
为了对外掠夺或抵御外来侵略,一些部落往往结成部落联盟。在部落联盟中,为了统一指挥和行动,需要设立一个握有重大权力的军事首领。除此之外,还需要有一个常设的议事机构,以便随时决定某些重大事宜,这个议事机构称为议事会,由部落或氏族的首长参加。此外,由于战争是关系到整个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事。因此,在处理战争和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重大事情时,部落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这样就形成了人民大会构成了军事民主制时代的各个机关。
在军事民主制初期,其中人民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它可以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军事首长,还拥有宣战和判决死刑的权力。议事会负责召集人民大会,向人民大会提交议案,并握有战争的媾和权。军事首长由人民大会选举产生,拥有军事、祭祀和裁判权。
军事民主制具有军事与民主的两重性:一方面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氏族制度的民主传统,如军事首领的选举和撤换,议事会和人民大会仍保有相当的权力;另一方面出现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和对外军事职能。因而学者们把处在父系氏族阶段的部落联盟管理制度称之为军事民主制。司马迁《史记》中的《五帝本纪》,就反映了这种制度,列在五帝之首的黄帝就是这种制度的第一个代表。这种制度在很多民族的事前时代的末期都村在。后来逐渐演变为国家制度,他的这种组织形式在早期国家中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希腊的历史上,更是突出。(英雄的时代)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军事首长日益增长,而人民大会的权力却不断削弱。那军事首领和议事会的权利为什么会增大?私有制的产生和奴隶劳动的存在,促使过去氏族和部落间为血亲复仇或疆域争执而发生的战争,转变为掠夺他人财富和人口为目的的征战。战争性质发生了改变。军事首领的权利不断增长,但未达到统治国家的程度。他的权利受到议事会的制约。
军事民主制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同时它又加速了这种变化的过程,从而导致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因为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掠夺财富和奴隶的战争越来越频繁。战争又加速社会的进一步分化。掠夺而来的财富首先落在军事首领和氏族贵族手中,这样军事首领和氏族贵族与奴隶及氏族中穷人之间必然形成阶级对立。没有强制手段的氏族制度已经无法调节这种阶级冲突,强制性的机关——国家因此而产生。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也是生产力发展,人口增加,氏族制度瓦解,以及冲突双方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而必须建立强制性机关的结果。
三、国家与氏族制度的不同之点:
一是国家按地域划分它的国民,而氏族是以血缘关系来维系的;二是国家设立了公共权力机关,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而氏族则没有这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原始社会的结束,也标志着人类开始进入文明或阶级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