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研习

王雅丽

目录

  • 1 绪论
    • 1.1 第一课时 案例研习课程概述
    • 1.2 第二课时 案例研习实训
  • 2 犯罪构成体系
    • 2.1 第一课时  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 2.2 第二课时 犯罪构成的鉴定式案例研习
  • 3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3.1 第一课时 故意犯罪案件鉴定模式
    • 3.2 第二课时 过失犯鉴定模式
    • 3.3 第三课时 案例研习实训
  • 4 正当行为
    • 4.1 第一课时 正当行为鉴定模式
    • 4.2 第二课时 案例研习实训
  • 5 犯罪形态
    • 5.1 第一课时  犯罪形态鉴定模式
    • 5.2 第二课时  犯罪形态案例研习
  • 6 危害公共安全罪
    • 6.1 第一课时: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 6.2 第二课时: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研习
  • 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7.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罪名
    • 7.2 案例研习
  • 8 侵犯财产罪
    • 8.1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 8.2 案例研习
  • 9 论辩式案例研习
  • 10 刑法实务综合演练
第二课时 案例研习实训
  • 1 于海明行为的法律分析
  • 2 于海明行为的法律分析
  • 3 焦点分析
  • 4 课程思政
  • 5 拓展

分析思路

一、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

(一)对四要件说的疑问

(二)阶层论的优点

   1. 平面组合结构

    2.体系性思考

二、运用阶层犯罪论分析于欢案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

(二)违法性

(三)有责性

三、结论

 按照阶层犯罪论,对于于欢的伤害行为应当依次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检验。

 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于欢的行为是否因为成立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如果认定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属于防卫过当,还需要重点分析判断有责性的有无。如果认为于欢是出于惊恐、愤怒、紧张的情绪而对被害人进行捅刺的,也可能得出其没有责任的结论:任何人在遭受连续拘禁、侮辱、拍压之后,发现脱离险境变得很困难时,都会做出和于欢相同的举动。这样,要求被告人实施其他行为就没有期待可能性,由此也可能得出于欢的行为虽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法性,但不符合有责性要件,因而最终可以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