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引渡的一般程序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一、提出引渡请求

引渡请求需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对方国家提出。引渡请求书是由请求国发出的,要求外国引渡罪犯的正式文件,它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办理引渡事宜的法律文书。除了有一定格式内容的正式引渡请求书外,还应附上足以支持引渡请求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引渡对象的身份材料、犯罪事实材料、犯罪证据材料、逮捕证或判决书以及必要的保证和承诺等。引渡请求书应由一国的法定主管当局提出。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权力归属,这纯属一国内部事务,各国自行规定。各国应根据本国情况,依法授予合适的当局。在没有得到本国主管当局的许可时,由基层当局发出的引渡请求是无效的,外国当局将拒收这种引渡请求书。

二、送达引渡请求

从各国引渡立法和引渡条约中可以看出,引渡请求书送达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外交途径。这是送达引渡请求书的一般途径,即由本国外交部门向有关国家的外交部门正式递交引渡请求文书。不少国家的引渡法或引渡条约将它规定为唯一或主要的送达途径。

2.领事途径或第三国途径。有的国家也在引渡立法和引渡条约中规定这种传递引渡请求的途径。如1981年《美洲引渡公约》第10条规定:“请求引渡应由请求引渡国的外交代表提出,若无外交代表,则由领事官员进行。如认为适当,也可经被请求引渡国政府同意由委托保护并代表请求引渡国利益的第三国外交代表进行”。这种递交途径,一般是在双方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时采用。

3.国际刑警组织途径。这是一种非正式的引渡请求途径,即各成员国国家中心局在通缉文件或请求协查文件中附带提出引渡请求,由国际刑警组织从中协调解决。

三、审查引渡请求

引渡审查是引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被请求国依照本国法律对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检查核对是否合法、可行,进而作出准予引渡或不准予引渡决定的一系列程序。引渡审查是被请求国以本国法律为基础,兼以引渡条约和互惠原则独立进行的,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引渡请求是否合法、是否有利。审查的内容分为实质要件审查和形式要件审查。形式要件审查的内容包括引渡的条件、联系途径、请求书的规格、送达程序、完成引渡可能性等。实质要件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碍国家主权的行使、是否有损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秩序、是否有碍两国间的外交关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现行国际实践中通行的审查模式主要有三种: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

四、采取引渡强制措施

引渡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一个独立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外的刑事措施体系(荆长岭,易志华,吴兴民:《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版,第218页。),同国内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有较大的不同,它具有临时性质,采取这种措施只是被请求国为了保障引渡顺利。引渡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四种: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和搜查、扣押。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是限制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自由的手段。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要对被羁押的引渡对象进行讯问,对被羁押人的身份加以甄别,以确认该人是外国引渡请求所要求羁押的人,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人身错误。搜查、扣押适用于物证、财产等。

五、移交被请求引渡人

移交被请求引渡人是引渡的最后程序,也是引渡的实质性执行程序。(荆长岭,易志华,吴兴民:《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版,第224页。)被请求国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请求国接到移交通知后,就要和被请求国磋商移交事宜,这些事宜大致包括提交引渡保证、移交方式、移交日期和地点、接收官员的到达、被扣押物品的移交、犯罪证据的移交及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等。在同一个引渡案件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此案中的同一个逃犯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要对引渡顺序作出决定,以便把逃犯移交给第一顺序国家。

1989年张振海劫机引渡案中,日本法务省向中国提出三项引渡的附加条件:第一,保证按照正常程序对张振海进行司法审判;第二,不以当时中国《刑法》第107条规定的破坏飞机罪进行补充起诉,不对其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不对张振海因劫机犯罪以外的犯罪进行起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准许引渡决定是有时效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请求国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将丧失被请求国已准予的引渡合作,并且丧失针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的权利。规定这样的移交实现是为了维护被请求国准予引渡决定的严肃性。请求国以沉默的方式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接受义务是一种失信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将导致对其不利的推定,即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并引发与拒绝引渡请求相似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