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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基于国际条约或其他理由,通过其国内法律程序,把在其境内发现而被别国指控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追诉或执行刑罚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国家间为了有效制裁犯罪而进行的,是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友好发展的一种具体体现。
二、引渡的特征
(一)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任何非政府机构都无权决定引渡问题。引渡的请求只能由拥有主权的国家提出,并且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被请求的国家必须同样是拥有主权的国家,并且必须是被请求引渡的人在其境内的国家。国家有引渡和不引渡的权利,但是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引渡都完全由国家利益决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强迫另一个国家进行引渡。
(二)引渡的对象是被一国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
在引渡实践中,引渡的对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即在一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权指控犯罪的主体有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向审判机关指控其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另一种是已被判刑的人,即被一国的刑事审判机关认定为犯有某种罪行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对前者的引渡是为了完成诉讼,对后者的引渡是为了执行刑罚。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都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如果不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出于政治或经济目的的引渡,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三)引渡审查程序的司法性与行政性
引渡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犯罪,首先考虑的是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他国的引渡请求,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首先是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决,即对引渡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的裁决主要是在法律形式上审查引渡是否符合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而并不审查该引渡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政治、主权和国家利益等因素。引渡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诉讼问题,要综合考虑国家关系、主权平等原则等多种因素,最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掌握更多的情况,由它来作出最终决定显然更符合国家利益。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在引渡的司法审查程序完成后,再把司法机关作出的准予引渡的裁决提交给本国中央政府或其指定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审查。中央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行政职能部门在综合考虑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义务和本国的外交政策、本国与请求国的外交关系后,代表国家作出是否向请求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只有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字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引渡审查上实行的司法性和行政性相统一的程序,更符合涉外刑事司法的诉讼特征和维护国家主权的要求。
(四)引渡以条约或互惠为依据
国家之间开展引渡活动是一种友好互助行为,主要以国家间签订的条约为基础。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也可以互惠关系为基础。有的国家规定,引渡必须以条约为依据,如美国。也有的国家规定可以以互惠承诺为依据开展引渡活动,例如,日本的引渡法规定,与日本订有专项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与日本尚未订立有关引渡条约的国家也可以向日本请求引渡犯罪分子。
三、引渡的形态
根据我国《引渡法》和各国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的规定,引渡可以分为多种形态,这些不同种类的引渡形式,反映了现代国际引渡的多样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开展引渡合作的复杂形势。
(一)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诉讼引渡是指为诉讼和审判的目的而提出引渡,请求引渡刑事被告人,即处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的刑事被告人。
执行引渡是指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而提出引渡被判刑人,即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都规定了这两种类型引渡的相互协助。
(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暂缓引渡是指被请求国因本国诉讼活动的因素暂缓向请求国引渡被请求引渡者。暂缓引渡一般可以推迟到被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者诉讼终结、服刑期满,也可以提前释放,然后再按照正式引渡程序办理引渡事宜。
临时引渡是指被请求国为了方便诉讼国的诉讼活动,允许应当在本国接受审判后服刑的引渡对象临时移交给引渡请求国。临时引渡是暂缓引渡的一种补充,如果因为被请求国暂缓引渡,可能导致超过追诉时效或者难以对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国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要求予以临时引渡。
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都做出了专项规定,同时也严格限定了临时引渡的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第13条第3款规定:“请求的缔约一方在诉讼终结后应立即归还被引渡的人”。
(三)向内引渡和向外引渡
向内引渡,又称为主动引渡,也叫做请求引渡,是指一国主动提出请求请求别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引渡回国的活动。
向外引渡,又称为被动引渡,也叫做被请求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别国的请求,向请求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的活动。
向内引渡和向外引渡是一个活动的两个环节,前者是指请求国的引渡活动,后者是指被请求国的引渡活动。只有两个国家进行合作,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引渡活动。
(四)补充引渡和附带引渡
补充引渡,又称为扩展引渡,是指请求国请求对引渡犯罪以外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时,应当向被请求国提交新的引渡请求文件和必要的说明材料。补充引渡是建立在罪行特定原则基础上的一项制度,它是特定原则的一种例外,根据特定原则,除在引渡请求中明确列举的犯罪外,请求方不得对被引渡人因其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而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打算对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的其他犯罪进行追诉时,则必须征得被请求国的同意,也就是对第一次正式引渡提出补充要求。
附带引渡是指请求国引渡的请求涉及几个犯罪行为,但该人只有一个主要犯罪行为符合引渡条件,而其他几个犯罪行为不符合引渡条件,被请求国在允许对主要犯罪行为进行引渡时,也允许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引渡。
(五)正式引渡和非正式引渡
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式引渡或互惠式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相互移交引渡对象。正式引渡是世界各国广泛采取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稳定有序的刑事合作活动。它以条约为依据或者以互惠关系为基础,积极地开展引渡各种在逃人员的活动。
非正式引渡,又称为条约外引渡,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利用移民管理等方式驱逐引渡对象达到事实引渡的目的。
(六)过境引渡和再次引渡
过境引渡是指一国与另一国开展引渡活动,需要通过第三国的领域。过境引渡又分为陆地过境引渡和空中过境引渡。根据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允许过境引渡的要求,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从国际引渡实践来看,无论双边是否签订引渡条约,对于过境引渡,只要符合正式引渡的条件且具备法律文件,都允许过境,而且过境国司法机关往往还提供必要的便利。
再次引渡是指请求国对所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后,再将其引渡给第三国进行审判或者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