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协助调查取证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一、协助调查取证的概念和意义

协助调查取证是指请求方为了查明某些犯罪事实,根据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委托被请求方代为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以提供证据或核查证据的一种国际警务合作方式。协助调查取证的实际意义在于: 第一,请求方通过被请求方调查取证可以获取必要的诉讼证据,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请求方无需亲派官员到他国调查取证,可以节省许多办案费用,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第三,请求方对他国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人际关系、社会风尚等不可能完全了解,由其执行调查取证将遇到许多实际困难,而委托有关国家在本国调查取证,可省去许多实际麻烦,便利于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国际上,协助调查取证是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经常采取的形式

二、协助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协助提供证据材料

协助提供证据材料是指被请求方根据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尽可能的向请求方提供本国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有关证据,包括已收集在案的各种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等。这种传递现成证据的做法是涉外取证活动中最为简单的形式。因为有关证据材料已为被请求方的司法机关所掌握,不必再费周折进行调查、收集。所以,一般情况下,被请求方均愿意提供协助。

(二)代为询问证人,取得证言材料

证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鉴定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警察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最常用最容易收集的证据材料。若不能直接调查身居外国的证人,或者有些证人因不便到外国协助调查,或者根据案情不必亲自到外国协助调查,则可以委托所在国警方在当地取证。

委托询问身居他国的证人,请求方应当在请求书及所附材料中载明证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的其他资料以及需要向证人提问的问题、询问的要求等事项,以便被请求方协助调查。这种委托调查的方式,时效性要求很强,因此,被请求方应立即采取行动,尽力寻找证人收取证词,避免贻误时机,延误取证。代为询问证人,一般不收取费用。询问的程序、方式应适用被请求方本国法律。

有必要单独解释被害人及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家。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案情有较多比较深刻的了解,可采性比较大。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极为痛恨,一般能积极主动的协助警察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这种调查最后取得的证据材料即是被害人陈述。中国、俄罗斯等国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则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但并不影响被害人陈述自身的特殊性。

(三)代为搜查、扣押证据

代为搜查、扣押证据主要用于物证、书证,通常发生在被请求方不掌握现成证据材料且不适宜命令占有人自己提供、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证据被转移或毁灭的情况下。与其他取证方式相比,代为搜查、扣押证据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强制调查方式,直接关联被执行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代为搜查、扣押证据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请求方审查请求书后认为已发生的犯罪属于双重犯罪,且被请求方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二是请求有合理根据,即被执行人随身或在本国某一场所或地点可能藏有犯罪证据或可以揭露犯罪的线索和有关资料;三是用作犯罪证据的物品不得侵犯被请求方或第三人对这些物品的合法权益;四是用作犯罪的证据材料不是被请求方未决案件中的必要证据材料;五是只能用于该协助请求中所限定的目的,请求方也应保证用后及时归还;六是被请求方与请求方协商后,可以要求对其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的来源予以保密,或者仅在双方所确认的条件和情况下予以公开或使用。

在犯罪所形成的证据中,以物质实体存在的物证和书证具有无可比拟的客观真实性,常被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物证主要有犯罪分子遗留或丢弃的作案工具;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现场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犯罪分子遗失在现场的随身携带物品和留下的足迹、指纹其他痕迹;毒品犯罪和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犯罪涉及的犯罪对象等等。能够证明犯罪的书面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如实施犯罪的计划、方案和地图、表册;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名单;贩毒组织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窝点和联系路线;实施犯罪的联络信号、通信密码及其书信、电报;分赃、洗钱和财产放置情况的记录;贪污犯罪的账簿、收支凭证等等。代为搜查、扣押证据,请求方应在请求书及所附材料中载明需要搜查对象、场所等的具体信息,需要扣押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持有人、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执行搜查、扣押证据的程序、方式,依照被请求方法律进行。

(四)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亲自出席法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法庭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实现判决的公正性。尤其在西方国家的刑事程序中,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是硬性的规定,在庭外和侦查阶段询问取得的书面证词将不被法庭采纳。因此,在法庭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中,有时需要请求他国移送住在该国的关键证人出国作证。若有些证人因特殊原因不便或不愿到外国参加诉讼,或者根据案情不必亲自到外国法院出庭作证,则可以在开庭时安排通过视频、音频作证,证言传真给证人签名再回传。

安排证人出庭作证,除了应具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些特殊条件:第一,请求方在请求书中应附有司法机关正式传唤证人出庭的传票;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请求方或被请求方均不得强迫或威胁证人出庭作证;第三,请求方对于出国作证的证人应给予安全保护,在规定的期限内至离境之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也不得因其证词而追究刑事责任,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第四,请求方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证人在请求之外的任何诉讼程序中作证;第五,如果需要出国作证的证人为被请求方国内被羁押的人员,则在移送至请求方后,请求方仍应保持对其羁押,以便保证在作证完毕之后将其及时送还被请求方;(在实践中,可能有在押人员借到国外作证的机会外逃或寻求政治避难,甚至有个别请求方凭借这种手段为某在押人员提供政治庇护。在请求书中做出继续关押和保证归还作证人员的承诺,有助于出现上述情况时,被请求方对请求方进行责任交涉。)第六,出国作证证人的旅费、生活费、津贴等费用由请求方负担,并在出庭通知或请求书中注明。

请求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证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的其他资料;作证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对证人的补助;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等。

(五)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和物品

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和物品也是协助调查、收集证据中的一项工作,一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此作了专项规定。有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查找或辨认的对象是人,如《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有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查找或辨认的对象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物,如《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国家或地区之间相互委托查找有关人员,既可以为获取证据而查找被害人、重要证人以及案件物品持有人、购买人、保管人等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人员,也可以为逮捕逃犯而查找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判刑人。请求方在委托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的请求书中,应载明需要查找或辨认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被请求方应当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通过查找或辨认人员在被请求方的出入境记录、住宿记录、居留处所信息、就业或其他活动信息等,寻找和辨认并确认该人是与协助案件有关的人员。

查找或辨认与査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主要包括涉案丢失物、犯罪现场遗留物、犯罪赃物、无名尸体衣物等。通过查找、辨认,可确定物品为谁所有、由谁使用,以及物品的来源、去向、用途等,为审査嫌疑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 请求方在委托查找或辨认有关物品的请求书中,应载明需要查找或辨认物品的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执行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和物品的程序、方式,依照被请求方法律进行。

(六)代为鉴定,获得科学技术证据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往往会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仅靠侦查人员的直观感受、逻辑推理无法解决,需要采用缜密的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刑事技术专家或者技术权威进行物证检测、侦查实验和技术鉴定,最后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成为对案件定性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方面,少数发达国家拥有较先进的设备和较高水平的专家,国际刑警组织也装备有成套的先进技术手段,还专门聘请了世界知名的专家权威担任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顾问。当某一成员国遇到技术性疑难案件时,可以向他国或国际刑警组织提出咨询请求或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在经专家们的实验、检测后,就某些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报告,或根据一些技术参数作出具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从而解决请求方在追诉犯罪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求方在委托鉴定的请求书中,应载明需要鉴定的对象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