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公认的,各国在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贯穿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始终,是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灵魂和指导思想。依据我国签署的国际性条约以及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即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国与国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更是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向党等:《国际警务合作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维护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对此,我国宪法、刑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维护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主要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法人,都必须接受我国法律管辖,履行我国法律程序,他国无权提出异议,更无权干涉我国主管机关执行,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维护国家利益。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目标是打击跨国违法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警察机构依然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但凡涉及国家利益问题都或多或少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使,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公安机关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不允许任何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发生,奉行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称对等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指一方给予另一方以某种待遇,另一方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它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双方根据签订的有关条约,相互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二是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有关条约,但是双方愿意按照认可的国际惯例,本着平等互惠的精神,在某项具体合作事务中,相互给予对方同等待遇。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实践来看,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作为合作的唯一依据,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以互惠为基础就个案开展有效合作,尤其是各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开展警务合作时,这一种方式显得尤为突出。(金诚、王莉主编:《涉外警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版,第14页。)在国际警务合作中,互惠原则的具体体现一般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作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据此,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方开展警务合作,需要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即双方间签订条约的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双方间没有签订条约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向党等:《涉外警务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较少,这就要求我国在面对境外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中需采取较灵活的方式,互惠原则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跨国案件合作办理。1990年2月,在处理张振海劫机案件时,我国政府以外交照会的形式向日本政府表示:“中国政府承诺在今后同类案件中,在互惠的基础上向日本政府提供类似的协助”。1993年11月,在处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件时,中国司法部为向加拿大提出合作请求,在请求书中作出互惠承诺,明确表示: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为加拿大司法部就类似刑事案件提出的请求提供协助。轰动一时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1999年8月畏罪潜逃至加拿大,中国政府多次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十余年。期间,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为了让赖昌星尽早被遣返回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牵头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向加方作出互惠承诺,从而使得赖昌星于2011年7月23日被成功遣返回国。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逃往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遣返案中,在我国向美国作出不对余振东判处死刑的承诺后,美国采取引渡替代措施于2004年4月16日将余振东遣返回国。余振东被成功遣返回国后不久,被美国通缉的美籍华人顾文桢被中国上海警方押解回美国,虽然这两件案件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但是从警务合作的角度出发,显然体现了十分明显的互惠原则。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又称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限内,当事国必须善意地履行,依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违反。(汪静:略论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7):44-46,43.)关于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在法学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条约,二是认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三是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自成体系、互不关联。(王莉、赵宇主编:《国际警务合作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版,第14页。)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实践方面,还是在执法实践方面,都一向严格遵守约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都坚决信守执行,具体的做法有: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法中的条约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1995年6月20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维护我国的主权,但同时也应当恪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不利于发展国家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和形象,更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四、请求在先原则

开展警务执法合作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必须依据请求在先原则。跨国犯罪案件发生后,总是先由一国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某些犯罪线索涉及外国,或者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国外,或者犯罪结果可能会在外国发生,出现这些情况时,依靠本国警方难以解决,就需要通过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借助他国警察的力量。这就涉及警务执法合作的请求问题。请求在先原则是一国对他国提供警务执法合作,非依申请不主动进行。一国警方首先提出请求,被请求方把这种请求作为一种声明和授权,作为与请求国形成合作关系的依据,从而承担相应义务。请求形式可以多样,只要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依据即可。(王莉、赵宇主编:《国际警务合作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版,第15-16页。)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关系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同时,犯罪问题、警察事务问题向来都是一个国家比较敏感的内政问题,某些特殊的案件常常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在警务执法合作中必须考虑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依据请求在先的原则不仅仅是出于对对方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尊重,同时也是避免造成干涉他国内政的事实或嫌疑。这种谨慎的处理也为合作双方保持长期、稳定及更广泛合作提供了保证。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开展,不仅是司法问题,而且可能是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

五、国际礼让原则

国际礼让,是指国家在彼此交往中所遵守的礼貌、便利、友善规则。司法豁免就是国际礼让原则在涉外警务领域的具体体现之一。它不是国际法规则,违反国际礼让不构成国家责任,但可能会在政治上带来某种不利影响。国际警务合作毕竟不是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难以用精确的标准来度量合作双方的对等利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对等、不平衡并由此产生纠纷。对于严重的不对等,双方或多方应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解决矛盾和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各自做出妥协和让步。对于一些小的不对等问题,更是需要运用礼让的原则来调整。在合作目标一致的前提下,运用礼让的方式就不难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礼让意味着合作各方可以不拘泥于繁琐的法律程序之中,绕开合作的障碍,以灵活的态度处理合作的相关事宜。当然,遵守国际礼让规则,并不意味着以明显违反法律的方式或者有损主权利益的方式去行事。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过程中,遵守国际礼让原则是合作各方的一种明智的选择,使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更具有道德基础。

六、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具有普遍性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等。人权保护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和主权原则具有相当的国际法地位。《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对于人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都作了规定。国际刑警组织宪章中开宗明义的指出“在各国现有法律限度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开展合作。在国际刑法中,与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发展趋向相反,人权保护条款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越来越具体和细致。在一些比较密切的引渡合作中,政治犯罪例外原则都可以变通,但人权保护条款则仍然保持着刚性的地位。(黄风:《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保障人权理所当然成为国家之间开展警务执法合作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构之间为了执法与安全需要而开展的一种跨国界的警察事务的合作,一国的警察机构在执法合作中代表的是国家,如果违背了上述义务,就会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影响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声誉和地位,对于警务执法合作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国际法上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要依靠国内相关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因此,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坚持人权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国内法律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切实做到尊重对方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公约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