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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是一事物异于其他事物的特点。不同事物的特征当然不同,同一事物跟不同的参照对象比较,其特征也会不同。因此,认识事物的特征,除依据事物本身的属性之外,还应设置一定的参照对象。以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主权属性和法律属性为核心,以其他类别的国际合作和国内警务合作为参照对象,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一、警务执法合作的外交性
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发展,现代外交的外延和手段逐渐丰富,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领域外交。(赵宇:《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6月版,第13页。)有人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也是一种警察外交(公安部政治部编:《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页。),这是外交在警务领域的专业化延伸。外交是一种严谨又规矩的国家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主要手段。因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执行主体是各国的警察机构,是在独立行使警察权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合作,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警察机构依然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从这一角度看,外交对警务执法合作起到了引导与规范的作用,即在划定范围内,对警务执法合作的内容、程度以及行为对象进行限定,以达到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开展合作,实现双赢。一方面,外交活动向外界打开了警务执法合作的大门,为警务执法合作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开展又会反过来促进两国的理解与互信,每一次具体合作的开展,都见证了两国真正友好交往的纽带。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与外交本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关系。(赵宇:《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6月版,第14页。)
二、国家主权的互让性
现代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平等权。国家主权决定着国家拥有本国领域内警务活动的最高决策权,国家有权对警务活动进行立法,确定包括涉外警务在内的所有警务活动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独立自主的处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警务活动,不受外国干涉。同时,国家又通过警务活动来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外来侵犯、干涉以及其他破坏活动。出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的需要,国家不得不将某些国家主权让渡给他国或国际组织,同时也从他国或国际组织那里获得他们让渡的国家主权,这种互相让渡主权的行为是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前提,使跨国联合侦查、跨国追捕等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殊形式从理论上的可能性逐步成为现实性。(荆长岭,易志华,吴兴民:《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版,第52-53页。)
三、法律依据的双重性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一种具有国际与国内双重法律依据的执法活动,既要以打击有关国际性违法犯罪的国际法为基础,又要以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否则,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就不具有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效力。首先,要求当事国在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签订双边条约时,就应考虑本国法律是否与其存在严重冲突,以便决定是否加入、签订或者在加入、签订后修改本国法律,以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内容上保持协调性。其次,在合作开展前,要求当事国考虑所要进行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否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若将要开展的警务执法合作的宗旨与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国际惯例基本一致,当事国警方各自实施的警务执法合作行为也同时符合国内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当然可以顺利地进行。若国家在加入国际公约时,以公共安全为由声明保留,拒绝国际公约中某项条款的执行,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就会出现困局。(荆长岭,易志华,吴兴民:《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版,第54-55页。)
四、合作内容的专业性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各国警务机构在执法领域的一种国际合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专门适用于处理涉外案事件,开展合作的主体是各国的警察机关以及享有侦查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它以各国警务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为机制,构成一个国际预防与惩治违法犯罪的网络。它以预防和打击国际违法犯罪为共同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开展联合侦查、协助取证、共同办案、跨国追逃等,最大限度地打击各种类型的国际性违法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五、合作效益的高效性
在运用国际合作手段来惩治违法犯罪方面,存在多种渠道:外交渠道、司法协助渠道、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渠道等。外交渠道受制于国际环境和外交关系,司法协助渠道受制于复杂的审批请求程序、诸多条件限制,长时间的协商会谈往往贻误破案时机,难以满足及时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当事国通过签署的双边、多边合作条约确定的正式及非正式的合作渠道,开展“警”对“警”的警务执法合作,程序相对简洁、直接、灵活,具有耗时短、效益高的特点。
六、执行主体的对应性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主体是国家,执行主体是各国的警察机构。既然是国家间警察机构的合作,就必然要求请求方与被请求方合作机构的对应。合作执行主体的对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对应:一是职责范围的对应;二是主管机关的对应。职责范围对应是把握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实质,主管机关对应则是厘清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联络渠道和行进路线。职责范围对应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这里重点论述主管机关的对应。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之前,请求方必须弄清楚该事项应由被请求方哪个部门负责,应该向对方哪个中央主管机关或者联络机关提出。这就需要对外国的中央警察主管机关的设置和职能划分要有全面的了解。世界各国对中央警察主管机关的设置相去甚远。英国、法国两国的中央警察主管机关是内务部,英国伦敦警察机关称苏格兰场,其他地方警察机关与法国相同,都称警察局。俄罗斯的中央警察主管机关有内务部、国家安全局、边防总局、税务警察总局四家,地方警察机关都称警察局。美国的警察分为地方警察和联邦警察,联邦警察和地方警察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协作关系。美国地方警察中央主管机关是司法部,地方警察机关称警察厅或警察局;联邦警察主管机关是联邦调查局,联邦调查局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日本的中央警察主管机关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东京警察机关称警视厅,其他地方警察机关称警察厅或警察局。我国的中央警察主管机关有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机院。为统一安排对外警务执法合作事宜,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在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对“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中作了11条规定,其中第374条规定“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合作事务。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外国警方协助的,由其中央主管机关与公安部联系办理。”可见,公安部既是公安机关进行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主管机关,又是其他警务机关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中央联络机关。有两个以上警察主管机关的国家,并非都像中国一样,只确定一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央联络机关,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国家安全局、边防总局,税务警察总局都是中央一级的主管机关,同时又都是对外的中央联络机关,中国与俄罗斯之间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公安部就要与俄罗斯的这四个警察主管机关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分别确定具体合作事项与哪个警察主管机关联络。中国与美国开展警务执法合作,中国公安部就需要与美国多个部门联络,与美国地方警察机关开展合作,不是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对应,而是与美国司法部对应,与美国联邦调查局合作,对应的中央主管机关则是美国国土安全部,除联邦调查局外,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特勤局和国防部国家安全局也承担有一定的联邦警察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