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一、警务联络官的概念
一般认为,警务联络官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当时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一些国家的警察机构派警务人员驻到另一个国家,主要目的是进行固定联系、收集犯罪情报、寻求合作途径。以后这种做法逐渐推广到世界范围。时至今日,许多国家在其驻外使领馆中设立警务联络官或独立的办事机构,以了解驻在国的法律和警界同行们的活动,促进双方更直接、更密切的合作。警务联络官制度除了有利于个案的侦破,还能在更广泛的执法领域进行协调和沟通,为各国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走向具体化、效益化、机制化提供协作保障。
警务联络官(Police Liaison Officer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务联络官是指一国或国际组织派驻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具有警务人员身份的外交官。广义的警务联络官还包括被政府借调到国际警务合作组织任职的警务人员。此外,一些国家的地方警察机构派驻国外的警务人员也应纳入广义警务联络官的范围。例如,美国纽约市警察局派驻国外从事诸如信息交流、预警以及经验交流等活动的警务人员;经公安部授权,我国黑龙江省公安厅派驻到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和哈巴洛夫斯克边疆区的警务人员。
二、警务联络官的职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警务联络官作为外交官的一员,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国也赋予警务联络官一定的职责与任务。警务联络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传递犯罪情报,研究驻在国犯罪动向及活动规律,向本国报告驻在国犯罪状况及其规律特点,代表本国警方和其他执法机关进行各种交涉,协调本国与驻在国的警务合作活动。
加拿大警务联络官的主要职责有:协助加拿大在国外进行重大案件调查;加强与外国当局之间的刑事情报交流;对涉及影响加拿大的调查中的外国机构提供帮助;协调和协助皇家骑警的国际交往;代表皇家骑警参加国际会议和研讨会;帮助国外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等。
我国《公安部警务联络官管理办法》对警务联络官的职责任务有如下规定:(1)依据我国法律、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与驻在国(地区)签署的双边条约及公安部与驻在国(地区)警方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协议,与驻在国(地区)警方等执法部门互通情报信息、开展警务交流与合作。(2)调查研究驻在国(地区)治安、执法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驻在国(地区)反华势力情况及其活动走向,及时向国内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3)根据国内指示,积极联络并协调办理有关涉外案件。(4)就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面临的安全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5)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宣传,介绍我国公安执法等情况,增进驻在国(地区)人民和警方等执法部门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我国公安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6)完成公安部及驻在国(地区)使领馆交办的其他工作。公安部政治部编:《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2页。)
三、警务联络官的职能特点
作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网络中重要"纽带"的警务联络官,其首要职能是通过自身在驻在国(地区)的这一有利条件,加强派遣国与驻在国(地区)之间的执法信息交流,加强对国际性犯罪的有效打击,为国家间开展长期、深入和稳定的执法合作提供工作机制上的保障。同时作为外交官的一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其同时还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需履行派遣国所赋予的一定职责和任务。警务联络官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职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性。
第一,警务联络官身份的双重性。警务联络官既是专业警官,又是外交官的双重身份,使得其职能范围也突破了单一身份的限定而愈加广泛。从警官职能来说,警务联络官们都是具有一定的执法实践工作经验的职业警官,他们熟悉国内执法业务,熟悉所属国的执法体系和司法程序,在处理涉及警务内容的工作时能够施展业务所长,发挥其他外交官无法比拟的作用。从外交人员的职能来说,警务联络官因其自身所具备的警察意识和专业素养,使他们在分析情报信息、评估安全形势等工作中,比一般的外交官更加具有职业敏感性,除了可以有效完成使领馆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期间的安全保卫任务外,还可在维护海外公民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移民等方面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专业警官和外交人员这种复合身份的岗位设置,将两种身份的职能范围进行融合互补,既能有效的推动国家间警务执法合作的进行,又能不断提升一国外交工作的开展和质量,可谓一举两得。
第二,警务联络官职位的专职性。作为打击跨国犯罪,加强国家间执法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警务联络官的工作紧紧围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这个中心,专职负责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与联络,寻找警务执法合作更加快捷、有效的合作途径。经派出的警务联络官通过发挥自己的语言能力,在充分了解派驻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警察体制的基础上,与外国执法部门联络、交流情报信息、促进案件侦查和相应的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克服国家间因文化、政策、法律规定不同而导致的认识误解,利于双方构建良好的警务关系。
第三,警务联络官岗位的固定性。警务联络官长期派驻使领馆,固定性的岗位设置建立了一种相对固定、专门的联系渠道,可以保障工作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还可以避免双方因国情不同而可能导致工作中出现误解或盲目性的问题。与临时出访的团组相比,派驻的警务联络官更能够拿出专门精力去研究、探讨国外法律体制、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和执法现状,进行对外宣传,增进与驻在国人民和警方的友谊,不仅有助于促进警务执法合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借鉴吸收一些能为己所用的先进的警务执法理念,掌握世界上警务执法方面的发展趋势,从而推动本国警务执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公安部政治部编:《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第四,警务联络官工作方式的直接性。警务联络官是派遣国在驻外使领馆中设立的,通过这种方式,这些被派驻在外的职业警官在解决警务问题时,突破了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等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平台的协调和联络的传统合作方式。相较于传统的间接合作方式,警务联络官工作开展,往往是双方国家间执法人员、警方人员直接面对面的接触,情报信息的交流更为通畅,对于应对惩治犯罪这一时效性极强的任务来说,极为有利。
四、国外警务联络官现状
美国是向外派驻执法联络官较早的国家,外派联络官的分布面广、数量多、机制也较完备。在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联邦警察机构中,美国联邦调查局通过与合作国签订双边协定在全球的美国使领馆共建立了法务专员办公室61个,其中美洲地区共11个,欧洲9个,非洲8个,中东9个,亚洲12个,欧亚大陆12个,拥有法务专员及助理专员200余人;美国缉毒署向全世界50多个国家派出70多名联络官。美国的地方警察机构也向外派驻自己的警务联络官。自"9·11"恐怖袭击以后,纽约市警察局也真切地认识到作为警察机构必须具备全球视野以备应对迫切的反恐需要,因为反恐行动所打击的对象早已超越一国范围。所以,纽约市警察局在纽约市警察基金会的支持开始构建自己的警务联络机构,并向多伦多、蒙特利尔、巴黎、伦敦、里昂、马德里、特拉维夫、安曼以及新加坡等地派驻了警务联络官以进行诸如信息交流、预警以及经验交流等活动。纽约市警察局的警务联络官制度突破了美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禁毒署等国家警察机构实施的传统。
目前,加拿大皇家骑警向26个国家部署了执法联络官和海外分析员,是加拿大执法机构与东道国之间的纽带,他们与世界各地同行分享最佳实践并传达皇家骑警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截止2018年12月,法国内政系统的74个内政安全服务机构外派遣警务参赞、执法联络官以及助理等人员,覆盖全球157个国家,其中负有禁毒、打击有组织犯罪、移民等事务的警务联络官人数大约有250人,大多部署在欧洲和非洲。
近年来,国外向我国派驻各类执法联络官员包括警务联络官的规模和力度也在逐步增强。美国有22名,韩国16名,澳大利亚9名,法国2名,意大利2名,秘鲁3名,加拿大2名,新西兰2名,丹麦2名。由于各国司法体制各异,有些国家派驻到我国的联络官不一定都称为警务联络官,但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与我国警务工作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外国驻华使馆中有些联络人员是海关执法人员、移民官员、法律顾问等。
在我国北京有一个驻华海外执法团体(FLECC),是一个协会性质的民间团体,共有来自20多个国家的70多位执法部门代表组成。这些成员代表来自警察、海关、边境保卫等执法部门。这是一个松散的团体,凝聚这个组织的是共同的利益和关切。该团体为中国公安部、司法部与各国联络官之间建立了一个快速互联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共同找出需要合作的问题,从而增强打击跨国犯罪的执法力量。这个团体有三个目标:通过建立团体内更加紧密的私人联系来加强打击跨国犯罪的共同努力;保持与中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业务联系,尤其是在打击严重犯罪领域;向所有打击犯罪部门的代表提供无论是来自集体的或个人的建议、协助、支持和帮助。该团体在2013年中美联合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专项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