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国际合作机制(马韫:《打击腐败资产跨国转移和资产返还国际合作概览》,载《中国监察》2012年第17期, 第61-62页 。)
(一)联合国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重视缔约国对外流腐败资产追回的合作与协助,并专门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成为公约五大机制中的重要机制之一。该机制极大拓宽了各缔约国追回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渠道。公约的姐妹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于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各缔约国在上述公约框架下,正积极推进国内法的转换与衔接工作,逐渐消除资产追回的法律障碍。
(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被称为“国际金融警察”,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法国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影响力、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截至2018年12月,该组织已拥有38个成员以及20多个观察员。
(三)追回被盗资产倡议(StAR)
该机制设立于2007年,由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共同发起,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加大腐败资产的追缴力度,加强国际资产返还合作,抵制为腐败资产提供避风港。该机制向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和FATF成员国开放,通过制定国际规范、开发调查技术、促进信息共享、搭建沟通渠道、培训技术人员等工作,帮助成员国在跨境资金追缴和资产返还过程中,获得有关法律、审计、金融情报、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四)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
该组织是由各国金融情报机构(FIU)自愿组成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目前有127个成员国家(地区)。由各成员所构建的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通过该网络,各反洗钱机构可以开展信息沟通、情报分享、可疑交易线索移交等工作层面的合作,为各国政府在开展正式的跨国调查或司法协助前期,开设了一条方便快捷、极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五)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
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在加强通缉、追捕和引渡犯罪分子合作的同时,开始重视资产追缴和返还的合作。2010年,由INTERPOL和StAR共同发起了全球焦点倡议(Global Focal Point Initiative)。该倡议目前得到了103个成员国支持。该倡议旨在为各国执法机构在资产追缴和返还方面提供一个全球交流的平台,增进各成员国信任,提高执法合作效率,深化执法合作内容,最终促进各国签订正式的双边法律协定。
二、我国在追缴犯罪收益上的国际合作
(一)建立中国金融情报中心(FIU)——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004年4月7日,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原则和FATF建议以及中国国情,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设立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行政型专门国家金融情报机构,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自成立以来,反洗钱中心在反洗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执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金融情报支持。
(二)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反洗钱地区性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2004 年10 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在莫斯科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同时接纳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意大利、英国、美国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上海合作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为该组织观察员,并任命俄联邦金融监管局局长祖布科夫为该组织主席,哈萨克斯坦打击经济犯罪局第一副局长伊布赖莫夫为该组织副主席。2004 年10 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接受EAG 为观察员。2004 年12 月,任命俄联邦金融监管局国际部副主任奥恰诺夫为EAG 第一任秘书长,EAG 秘书处已经开始正式工作。2005 年2 月,EAG下设的法律、洗钱类型研究和技术援助三个工作组正式运作。
(三)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2005年1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16任轮值主席 Jean-Louis Fort 先生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邀请中国成为 FATF观察员。同年2月,由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2006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照 FATF40 +9项建议最新标准对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了全面现场评估。2007年6月28日,在法国召开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
(四)提升追缴犯罪收益方面的能力
2018年3月20日至22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于2014年中国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期间设立,由各经济体司法、执法和反腐败机构人员组成,旨在促进亚太地区追逃追赃务实合作)腐败资产追缴培训班在泰国曼谷举行。培训班由中国监察部、泰国反腐败委员会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于2017年共同申办,并获得APEC秘书处项目支持。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经济体,联合国毒罪办、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埃格蒙特集团等国际组织的100余位代表参加。中国驻泰国大使吕健、泰国反腐败委员会主席瓦察拉蓬·巴汕拉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与会代表围绕资产返还基本原则与合作框架,腐败资产查找、冻结、没收、返还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培训班上,中国提出“腐败资产追缴国际合作十条倡议”。培训期间,来自我国中央追逃办和省级追逃办的代表,就合作机制建设、个案磋商、经验交流等内容与其他经济体代表举行了20多场双边会谈,达到了承办培训班的目的。
案例一:李华波追逃案(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审判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同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
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追诉:中新两国未签订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经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依据两国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务实开展该案的国际司法合作。为有效开展工作,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由监察、检察、外交、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因中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均被本国指定为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华波。随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李华波转入新加坡的2700万新加坡元,除用于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盗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其15个月监禁。
适用特别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李华波贪污公款94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予以证明。根据帮助李华波办理转账、移民事宜的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实概述》、新加坡法院签发的扣押财产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冻结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属于李华波贪污犯罪违法所得。由于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人员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没收裁定生效。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迫使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审判:为迫使李华波回国投案,中方依法吊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2015年2月2日,李华波主动写信要求回国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李继祥追逃案(中国与澳大利亚司法机关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2003年9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在查办南海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运南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单位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李运南伙同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在香港合伙成立公司,将住房基金挪用到境外公司使用。李继祥,原任国有公司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1998年,他与李运南合伙在香港成立中汇(香港)有限公司。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间,李继祥伙同李运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而后李继祥分多次将上述挪用款项通过调汇公司、地下钱庄或随身携带等方式转往中汇公司和其他私人账户,再将约4000万元人民币转往澳大利亚。2003年9月27日,南海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对李运南立案侦查。9月30日,闻得风声的李继祥经香港出境,潜逃到澳大利亚。李继祥的妻、儿早在1999年就移民至澳大利亚,李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裸官。2004年2月,南海区检察院在查办李运南案过程中,发现二人将住房资金挪用到境外公司使用,遂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李继祥立案展开侦查。但此时李继祥已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
达成国际合作追逃共识:南海区检察院立即通过佛山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检察院请示,提出了协助追逃及协查的请求。当时中澳两国尚未签订有关引渡条例,省检在接到协助请求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和提出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由当地法院审判并追缴赃款的办案思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授权下,广东省检察院通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北京联络处与澳大利亚警方取得联系。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个案协查请求。2006年3月,广东检察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向澳方提供了李继祥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就双方如何对此案开展个案协查及相关追赃追逃工作进行了探讨。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根据我方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如李继祥的行为触犯了澳大利亚法律,则由澳大利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澳方入境取证:2007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派出3位警官入境中国来到广东,在广东省检察院的配合下收集有关证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协助澳警方在南海和广州两地约见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证人16人次,签署“作证声明书”、“作证宣誓书”20份,补充证据材料2300多页。2008年初,澳大利亚警方查明李继祥的财产情况,并着手准备冻结其涉案财产。3个月后,澳警方对李继祥及其家属、李运南的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物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约630万澳元)。同时,澳警方向李继祥发出了拘传令,李继祥及其家属等人的护照也被扣押。
异地追诉:根据澳大利亚审判程序,2009年4月22日至5月13日,由澳大利亚联邦检察官指控的李继祥洗钱案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法庭进行预审听证。应澳方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有关证人就此案在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作证,这也是中国与澳大利亚执法机构第一次在视频作证方面进行合作。2011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李继祥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再次组织13名证人到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作证。9月12日,案件法庭审理结束,陪审团于9月13日裁决李继祥被控9项罪名成立。次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宣判李继祥因洗钱罪判处监禁14年至少入狱10年,因利用犯罪收益违反澳国刑法1995第400章第4条判处监禁12年至少入狱9年。上述刑罚于2011年9月13日起同时执行,9年内不准获假释。李继祥没有对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
追缴赃款:在案件刑事程序进展顺利的同时,澳警方也启动了该案的民事程序。2009年11月,在预审听证取得成功后,迫于法律的压力,李继祥前妻黄某自愿放弃李继祥转移到她名下的不法财产。在这次追缴行动中,澳大利亚政府按照非法所得法的公平分摊条款(equitable sharing provision),给中国政府退还了416万澳元,价值3000余万人民币。
案例三:黄艳兰违法所得没收案
原广西桂林市依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兰,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转出3000.35万元公款,全额在上海购买2套房产,又按揭贷款购买50套房产。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艳兰隐匿并占有上述房产。2000年12月,涉案20套房产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剩余32套房产中,黄艳兰指使他人出售了15套,此后又购买6套房产。因涉嫌贪污犯罪,2001年12月逃亡美国、加拿大,2005年5月23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2019年,经过两审,涉案的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被依法没收。
案例四:白静违法所得没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原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处长白静,利用职务便利,对73只债券交易进行操纵,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2013年9月9日,内蒙古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201年12月1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9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