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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合作事务。
公安部国际合作局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最高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全国公安机关的国际执法合作工作,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并履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职责。公安部各业务局和地方公安机关在国际合作局的统一协调和授权下,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和需求,具体办理国际执法合作事项。
根据主要业务,国际合作局设有5个地区业务处,分别主管亚洲非洲地区、东盟地区、美洲和大洋洲地区、欧洲地区、欧亚(俄罗斯、中亚及其他独联体国家)地区相关业务,还设有8个综合业务处:办公室、政治处、礼宾处、维和警察工作处、国际刑警工作处、警务联络官工作处、海外利益保护处、国际执法行动联络处。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现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
二、地方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地方公安机关包括省、市、县三级。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基本没有设置国际合作机构,市级公安机关设置国际合作机构为数不多,省级公安机关基本都设有国际合作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国际合作机构名称不一,有的是国际合作局,有的是国际合作处,有的是国际合作办公室,主要与各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需求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
广东省公安厅2016年5月在外事办公室、国际刑警科、港澳警务联络科的基础上设立了国际警务合作与港澳警务联络办公室。在内地31个省级公安机关中,广东省公安厅设置国际警务合作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晚。广东有21个市级公安机关,设有国际警务合作机构的市级公安机关仅有三个:广州、深圳、珠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