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一、中央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合作事务。

公安部国际合作局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最高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全国公安机关的国际执法合作工作,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并履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职责。公安部各业务局和地方公安机关在国际合作局的统一协调和授权下,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和需求,具体办理国际执法合作事项。

根据主要业务,国际合作局设有5个地区业务处,分别主管亚洲非洲地区、东盟地区、美洲和大洋洲地区、欧洲地区、欧亚(俄罗斯、中亚及其他独联体国家)地区相关业务,还设有8个综合业务处:办公室、政治处、礼宾处、维和警察工作处、国际刑警工作处、警务联络官工作处、海外利益保护处、国际执法行动联络处。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现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

二、地方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地方公安机关包括省、市、县三级。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基本没有设置国际合作机构,市级公安机关设置国际合作机构为数不多,省级公安机关基本都设有国际合作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国际合作机构名称不一,有的是国际合作局,有的是国际合作处,有的是国际合作办公室,主要与各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需求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

广东省公安厅2016年5月在外事办公室、国际刑警科、港澳警务联络科的基础上设立了国际警务合作与港澳警务联络办公室。在内地31个省级公安机关中,广东省公安厅设置国际警务合作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晚。广东有21个市级公安机关,设有国际警务合作机构的市级公安机关仅有三个:广州、深圳、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