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均将犯罪收益的处理作为刑事司法协助的一项独立内容。在实际操作中,追缴犯罪收益往往涉及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实际利益问题。因此,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常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国际合作程序。
一、请求程序
根据联合国公约规定,一国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需要另一国给予配合实施追缴犯罪收益措施时,应当按照国际合作程序,并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程序提出请求:
第一,请求方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告知被请求方犯罪收益可能置于其管辖范围的依据,即是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
第二,请求方应当在请求书中附有对追缴财产的详细说明、有关事实的陈述和法律依据。包括犯罪收益的权属证明、名称、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有关追缴的犯罪收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等。
第三,提供请求方主管当局按照法律程序发出的法律文书的副本,如永久性剥夺罪犯非法获得的资产的法院判决、裁定或命令。
二、被请求方的执行程序
被请求方收到追缴犯罪收益的合作请求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有效配合:
第一,收到符合法律要求的请求文件后,认为不违背本国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请求方提供的有关线索开展侦查工作,调查有关的金融交易,识别犯罪资产,设法取得保证追回犯罪资产的证据。一般的方法是授权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下令提供或扣押银行记录、财务记录或商业记录。被请求方不得以保守银行秘密为由,拒绝按照相关的规定采取行动。
第二,如果发现请求方指称的犯罪资产,被请求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或扣押,防止对此种可疑的犯罪资产作出任何交易、转移或处置。被请求方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请求方需要被请求方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的,应当再次提出请求。
第三,执行请求方司法当局作出的关于没收或者查抄犯罪资产的最终命令,或者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采取其他适当行动以保障该犯罪资产的安全。如果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移交和返还犯罪收益必须由本国法院作出裁定,且需要较长时间,被请求方可将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犯罪收益清单、实物照片移交给请请求方作为证据使用,犯罪收益移交和返还问题留在下一步解决。
第四,处理已经没收的犯罪收益。处理已经没收的犯罪收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原则性规定,综合上述条约的规定,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方式是被请求方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收益交还请求方,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资产归还合法所有人;第二种方式是在适当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在返还或者处分没收的财产之前扣除为此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三种方式是被请求方按照公约规定采取追缴行动时,可特别考虑将一部分被追缴的犯罪收益变现捐给国际上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第四种方式是根据双边条约或本国法律或行政程序,被请求方也可经常地或逐案地与请求方分享被追缴的犯罪收益。犯罪收益的移交不得违反被请求方关于物品和金融方面的进出口法律规定和外汇管制法律规定。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创制了犯罪所得分享的理念,并鼓励缔约国依照缔结的多边、双边协定及本国国内法与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缔约国可以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共同接受的安排。此项内容包含了没收资产分享的可能性。对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进行分享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并已被广泛运用。美国作为资产分享制度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自2004 年起至 2015 年,美国与德国、英国及加拿大等 31 个国家分享了没收资产,累计48次,金额达7200 多万美元。另外,从制度层面,美国以立法和政策方式确立了与外国分享没收资产的标准和具体程序,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资产分享,构建了没收资产分享制度体系。(闫芳:《资产分享: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资产的有效实践》,载《人民论坛》2018年第35期,第100-101页。)在美国,分享资产的比例取决于一国对法律诉讼活动作出的贡献的大小,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高美:《“红色通缉令”力助海外猎狐》,载《新京报》2014年11月02日B02-B03版。)有时美国出于政治目的,也会全额返还。如被列为中美间司法合作的典范的余振东案,中方获得了其在旧金山355万美元的赃款,属全额返还。
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也有“资产分享”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高美:《“红色通缉令”力助海外猎狐》,载《新京报》2014年11月02日B02-B03版。)前面提到的李继祥案追缴行动中,澳方没收了李继祥非法所得约630万澳元,澳大利亚政府按照非法所得法的公平分摊条款(equitable sharing provision),给中国政府退还了416万澳元,价值3000余万人民币。
中国此前没有犯罪收益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2016年9月22日,中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该协定第2条适用范围中规定:当持有方持有被追缴资产时,双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酌情与合作方分享被追缴资产;第6条份额的分配中规定:如果持有方决定与合作方分享资产,持有方应当在与合作方协商后,根据本国法律酌情确定待分享资产的比例,该比例反映持有方所认为的合作方提供的合作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