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非常规追逃措施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开展境外追逃的非常规措施,比较常见的有两种:绑架和诱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二条,https://www.ccdi.gov.cn/djfg/fgsy/201807/t20180704_175037.html,访问日期2022-04-23.)

一、绑架:采用绑架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缉捕回国

实施绑架手段的国家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到其他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侵害。

2003年2月,正当意大利反恐部门全力调查别名为阿布·奥马尔的伊斯兰宗教人士纳斯尔时,突然发现他在米兰失踪。意警方经调查发现,他的失踪是美国中情局特工一手策划的绑架。美国特工的做法不仅触犯了意大利法律,也严重侵犯了意大利主权。此事让时任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十分尴尬。意大利米兰地方法院发布欧盟逮捕令,在欧盟区域范围内通缉搜捕涉案的美国特工。

二、诱捕:设置圈套引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离开某一外国,诱骗到本国境内、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然后进行逮捕或引渡。

诱捕虽然不像绑架那样使用暴力行为直接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而采取诱骗的手段,引诱当事人自己走进预先设定好的陷阱,使当事人脱离有关国家的保护,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侵害了他国的司法主权。

对于个案来说,实施绑架或诱捕手段,追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成本低、效率高,但由于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擅自开展侦查活动,会触犯所在地国家的刑事法律,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会对本国法制形象产生负面效果,也很容易引发外交纠纷,进而影响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实践中,绑架或诱捕手段很少使用。

美国擅长采取绑架和诱捕这种非常规措施。“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总统布什授予了美国中央情报局采取非常规措施的权利,名曰“非常规引渡”计划。该计划允许美国特工在外国大街上逮捕恐怖嫌疑人,然后在不经当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运往另一国接受讯问。这被许多国家称为“极端霸道的强盗计划”。据英国《卫报》透露,“9·11”事件发生后的5年内,有不下100人在海外被美特工用秘密手法逮捕,大部分都是美国特工在别人家门口不打招呼就抓人的狂妄做法。美国拥有当今世界上最庞大的情报网,特工人员超过10万人。除设在本土的情报机构外,美国还设有众多的驻外情报站。

英国最配合美国使用绑架和诱捕措施。英国《星期日邮报》分析认为,英国政府一直在为美国特工在英国境内的“非常规引渡”计划提供方便和支持。该报此前曾披露称,英国政府允许美国特工部门“全权使用”英国的军用机场,运送恐怖嫌疑人。该报同时刊登了几张美国特工部门所属飞机的照片,并称该报掌握的证据表明,“一系列与美国特工部门‘非常规引渡’计划有关的飞机一直在未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出入英国领空”。

案例:美国在英国诱捕伊朗驻约旦前大使

美国指控前伊朗驻约旦大使诺斯拉图拉·塔吉克违反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案》,向伊斯兰极端分子出售军事设备。为抓捕塔吉克,美国特工假扮成商人,声称想把价值5万英镑的夜视镜出口到伊朗,以此引诱同样是生意人的塔吉克上钩。为了拿到确凿证据,美国特工们在伦敦的宾馆里安排了一系列秘密会面,并将会面的场景用录像机一一录下。应美国的要求,英国警察于2006年10月26日在交易进行之前,在其家中逮捕了塔吉克,并将他在监狱里关押了一星期。美国要求引渡塔吉克至美国受审。英国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裁决准予引渡塔吉克去美国受审,英国内政部也批准引渡塔吉克去美国。2008年,塔吉克向法庭挑战内政部的决定,最终成功推翻决定,2012年12月18日获释回伊朗。

案例:美国在伦敦诱捕中国湖南商人袁宏伟事件

袁宏伟被美国诱捕事件源于中国湖南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公司商标侵权之争。二者均是生产胶粘剂的企业。在美国胶粘剂领域,爱宝的知名度相当于可口可乐,成立于1939年,总部在在印第安那州,其产品销售遍布全球超过180个国家,包括中国。1997年2月,爱宝公司“ABRO”商标在中国初次注册成功。2002年6月,神力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办公或家庭用胶带或粘合剂)上注册ABRO商标。在神力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最后一天,爱宝提出“使用在先”。此前,爱宝公司已在中国注册第1、3、4、7、9和17类商品ABRO商标。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裁裁定:不予神力注册。神力在北京中院起诉商评委,北京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决。神力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神力败诉。2003年10月的广交会上,美国爱宝公司的销售总经理德马雷斯在神力公司展位前公开指其ABRO产品造假,并向广交会官方投诉。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站人员看过爱宝提供的证据后,让神力撤展。2004年10月,爱宝开始起诉神力侵权。2006年12月,广州中院判神力败诉并赔偿50万。神力上诉到广东省高院,高院维持原判。爱宝公司在进行诉讼的同时,也采取了其他行动。其一是把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为进行“国家反商标侵权”,应对神力公司的上诉,爱宝公司聘用了十多位律师和调查人员,并取得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支持,而且当时布什政府负责中国贸易的大使级高级官员约赛特·雪耐,得知爱宝“打假”后,邀请爱宝公司总裁拜内瑞一同参加到北京的贸易访问。拜内瑞来中国访问时还带了一张其与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的合影,上面写着:“布什总统100%支持保护知识产权。”这张照片成了爱宝中国代理公司的品牌宣传照。另一个举措是诱捕神力公司老板袁宏伟。袁宏伟是位农民企业家,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靠3000元的手工作坊起家,从最初生产粘花炮的胶水发展到生产广泛用于汽车和建筑等行业的粘合剂,甚至还为“神六”飞船的某部件生产商供应了原胶。在此之前,他根本不知何为知识产权。此事之后,袁宏伟开始重视起知识产权。2004年广交会后,神力也停止了商标“ABRO”的使用,其外销品牌使用MAGPOW商标。他在自己办公室主墙上,挂上他自己书写的“高科技知识产权 神力的法宝”书法手迹。还搞了打假维权体系,注册了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投资二十多万配备先进的办公通讯设施,专门从事打假、防伪、诉讼维权工作。但他还是不知道侵权的严重性,也根本没有想到爱宝公司会为他设局。2005年,爱宝安排其法律工作者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冒充“美国公司”找到湖南神力公司下了二批货物的订单,价值2.2万美元。为什么选在路易斯安那州?因为在美国的50个州中,路易斯安那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最为严厉,造假等同贩毒、恐怖犯罪等刑事罪行。神力公司制造的、印着“ABRO”商标的货一到路易斯安那州,美国警方立即介入、封存,然后对袁宏伟发出逮捕令。袁宏伟违反了该州关于“违法使用伪造商标”的法律,具体为路易斯安那刑法典第14章(款)229条。根据路易斯安那的法律,袁宏伟可能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罚款以及5年监禁。当路易斯安那州司法机关签了逮捕令后,执法机关就向美国其他州发出通缉令。于是,2005年,袁宏伟就成了全美通缉犯。在完成对袁宏伟的通缉后,2007年,美国爱宝公司邀请神力进行商标合作谈判。神力表示同意,对于会面的地点,双方都不愿意在对方的国家会面,所以中美都不是选项。袁宏伟建议在德国或者伦敦会面,这样他比较容易获得旅行所需的文件,爱宝同意在英国伦敦会面。于是,2007年9月14日,袁宏伟怀着极大的诚意,从中国给拜内瑞带了“礼品”——地球仪、神力工业园厂房的设计蓝图以及三套谈判方案,前往伦敦与拜内瑞进行商务合作会谈。他万万没有想到,伦敦等待他的是一场噩梦。袁宏伟乘坐的香港国泰航空CX251航班在伦敦降落后,舱门一打开,就上来三名英国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真枪实弹地径直将袁宏伟带走。二十多分钟后,英国警察才向袁宏伟的翻译刘海映说明,“袁宏伟是因为被美国通缉而被捕”。袁宏伟随身携带的护照、4000美元和其他物品被扣留。当天下午开庭后,法官说美国要求引渡,袁宏伟不同意,随后被送进羁押未定罪者的监狱。爱宝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刘吉庆在《有关和袁宏伟先生9月14日伦敦会议的情况说明》中证实,袁宏伟被捕当天上午10时,爱宝总裁拜内瑞对刘吉庆和宋羽说:“美国方面通过司法部、外交部和英国政府联系,要求英国政府在袁宏伟抵达英国时将其扣留。”美国了解此案内情的路易斯安那州知识产权咨询及调查律师威廉·曼斯菲尔德对南方周末称:“美国决定引渡袁宏伟这个人,只需告知其他国家。所以英国在签发其签证时,就知道袁的行程计划,飞机也有记录。所以英国警方会被提前通知,袁落地即被逮捕。”袁宏伟被捕后,其翻译刘海映立即前往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反映情况。中国驻英大使馆随即展开了领事保护工作:使馆先与伦敦警察联系,得知英方是根据2003年引渡法,应美国引渡请求逮捕袁宏伟。大使馆立即以参赞兼总领事名义致函英国警方和外交部远东司。6天后,中国参赞江元松约见英国外交部远东司中国事务主管丹尼尔。江元松指出,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商标纠纷案已在中国法庭审理,尚未结案。因此,美国法院不应再受理,更没有理由因此案引渡袁宏伟,希望英方向中方提供美方请求引渡的相关文件,并全面展开调查,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丹尼尔表示理解中方的关切,但此案将按司法程序处理,建议袁宏伟尽快聘请律师,而且告知中方美方最多在60天内向英方提供引渡的详细文件。9月21日,中国驻英大使馆官员探视袁宏伟,建议袁宏伟尽快与国内公司联系,在英委托律师,一定要在10月10日引渡听证会前备妥相关法律文件。袁宏伟几经周折才用监狱的公用电话打给其妹妹袁素珍,让她“抓紧时间想办法”。那时她妹妹正四处奔走,多方协调。在中国驻英大使馆帮助下,英国排名前三、世界前十、曾参与引渡智利总统皮诺·切特案的引渡大律师Karen Tooder被聘请为袁宏伟代理律师。10月10日,第二次听证会开庭,袁宏伟申请保释,交纳了25万英镑的保释金。三天后,袁宏伟获保释,并被退回了15万英镑的保释金。保释出狱后,袁宏伟可以自由活动,但必须在英国候审。12月,我国国内有司法专家根据媒体的报道,误以为英国警方没有拘捕令,指责英国严重侵犯人权。我国司法专家的指责引起了袁宏伟的引渡律师Karen Tooder的注意,她决定审查英国的司法程序。结果这一审查,为袁宏伟找到了至关重要的“越狱之门”。Karen Tooder发现袁宏伟的临时逮捕令上,“袁”被拼成了“YAUN”,而非“YUAN”。也就是说,英国人拘捕的是“YAUN HONGWEI”,而不是那个被指控严重侵权美国著名商标的中国农民企业家。在袁宏伟被捕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字母排序的错误一直没有被英国警方发现。袁宏伟的女儿袁媛说,她和父亲也发现了这个错误,但并未在意。英国警方的这个小纰漏对袁宏伟来说非常关键。Karen Tooder告诉袁宏伟,因为姓名错误,英国海关无法拦截你出境。谁都没有想到,袁宏伟竟然有第二本护照。英国警方没收的是袁宏伟的新护照,当时袁宏伟还带有一本旧护照,不过旧护照不在他身上,而是放在他的翻译刘海映身上。袁宏伟称,申领新护照时,旧的这本因私护照“只剩一页,没用完,也没被收回”,为防止出国丢护照麻烦,他出国都带两本护照。2008年1月5日,袁宏伟拿着飞往北京的机票和一本旧护照,来到英国某机场,海关人员随便看了一眼,就放行了。中国海关也是如此。在英国的监狱里熬了29天,保释候审后又滞留111天,花了约2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恐惧、忧虑、思乡折磨让这个约1.7米、53岁的湖南人掉了30斤肉,在“国际友人的帮助下”,利用逮捕令上的错误和旧护照,成功逃脱回国。2008年1月10日,英方在袁宏伟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重新签署对袁宏伟(YUAN HONGWEI)的通缉令,并没收了他的10万英镑保释金。袁宏伟又成了英国的通缉犯。中国叫“袁宏伟”的人很多,以后去英国,都可能被捕。目前来说,袁宏伟不会再去美国和英国了。南方周末记者问到爱宝的下一步计划时,拜内瑞表示不能具体透露,“但我们要保护我们的品牌,保护我们的供货商、供销商、还有消费者。”袁宏伟不出国是不可能的,因为神力的产品外销到非洲、中东、俄罗斯、瑞典和越南等地。美国能向英国提出引渡请求,也能向与它有引渡条约的其他国家提出引渡请求。当然,即使美国提出了引渡请求,拒绝美国引渡请求的个案也不少。袁宏伟的案例比较极端,但确实为中国商人们敲响了警钟,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否则,可能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案例:乌克兰与美国中情局合作诱捕俄罗斯雇佣兵

2019年,乌克兰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合作,计划诱捕参与过乌克兰东部冲突的俄罗斯雇佣兵。他们谎称是一家俄罗斯私人军事公司,高薪招聘前往委内瑞拉保护石油设施的人员,吸引了俄罗斯数百名应聘者。乌克兰情报人员从中确定了28名诱捕对象,让他们前往白俄罗斯等待下一步行动。2020年7月,这些雇佣兵入住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郊区的一家疗养院。诱捕计划在这里被白俄罗斯破坏。这些雇佣兵的行为举止和着装异常引起疗养院工作人员怀疑,白俄罗斯国家安全机构误认为他们企图在总统选举前进行破坏活动,于2020年7月29日将这批人逮捕。乌克兰与美国中情局合作的诱捕计划也因此宣告失败。乌克兰前情报官员透露,美国中情局不仅参与出谋划策,还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

拒绝美国引渡的案例

2007年10月29日,根据美国提供的情报和临时拘捕令,伊朗人YousefBoushvash在香港被捕。一个月后,美国正式向香港提出引渡要求,指这人是伊朗特工,在2004年到2007年间,从美国经迪拜、曼谷等地偷运武器到伊朗,包括F-14战机零件,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而且还犯有洗黑钱、邮件诈骗等特工常犯罪行。香港特区政府最初也打算响应美国要求,预定在2008年4月14日举行引渡听证,却忽然在2008年4月11日决定把这名伊朗人无条件释放,只在释放前一天知会美国取消引渡。也就是说,香港特区取消引渡连法定程序也不用启动。此人获释后不知所终。《港美引渡协议》规定,在国家层面,引渡涉及国防外交须北京处理;在不涉国家层面,港美双方亦无须引渡政治犯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者,但何谓“政治犯”,也没有详细列明,只能交由法定程序逐案审理。换句话说,中央政府对香港地区向外引渡结果的影响方式有三类:公开宣示此案涉及国防外交,由中央处理;提供参考影响香港法院对“政治犯”的分析;建议港方让当事人自愿离港、甚或将其驱逐离港。

2008年,一名伊朗高级空军军官在美国要求下被泰国拘捕,罪名是偷运军火,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案》。后来伊朗政府向曼谷交涉,提出此人被引渡到美国会被酷刑拷问伊朗军事机密,结果相对三权合作的泰国法庭迅速判决,否决引渡。

201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斯诺登揭发美国政府秘密监视网络和通信后藏身香港。美国向香港提出了拘捕请求。香港找了个非常好的借口,拒绝了美国临时拘捕的请求。香港律政司要求美国先澄清其提交的相关文件内有关斯诺登的名字,然后才能采取行动。美方外交文件上,斯诺登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香港入境记录上的名字是Edward Joseph Snowden;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法庭文件上使用的名字是Edward J Snowden。此外,美方并未提供斯诺登的护照号码。同时香港还要求美方说明是根据港美双边协定中的哪些条款要求逮捕斯诺登,以及美方基于哪些证据要求逮捕斯诺登。但直到斯诺登离开香港前的“一分钟”,香港没有接到美方的任何回复。因此,香港律政司无法在缺乏法律基础下要求法院签发临时拘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