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
从追缴的意义上讲,追缴的重点在于没收和返还。但国际公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相关的国内法,都常常将对犯罪收益的识别、调查、搜寻、扣押、冻结等都规定为必要的追缴措施。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5条没收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还应制定可能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当局得以识别、侦查和冻结或扣押本条第1款所述的收益、财产、工具或任何其他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冻结、扣押和没收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者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没收和扣押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基本都有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搜查、冻结、扣押、没收和移交等的专门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3条查询、搜查、冻结、管制或者扣押规定:“被请求国应当在遵守本国法律的前提下执行查询、搜查、冻结、管制或者扣押作为证据的财物的请求。被请求国应当向请求国提供其所要求的有关执行上诉请求的结果,包括查询或者搜查的结果,冻结、管制或者扣押的地点和状况,以及有关财物随后被监管的情况。如果请求国同意被请求国就移交所提出的条件,被请求国可以将被扣押财物移交给请求国”。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七章对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二、追缴犯罪收益的途径
追缴犯罪收益主要有五种途径:
一是通过双边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追赃。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针对携款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或在引渡的同时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二是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西方国家大多详细规定了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和资产返还程序,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实践中,没收返还的范围还可及于犯罪所得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犯罪资产、设备或其他工具。例如,李继祥异地追诉案中,对赃款的追缴就是澳大利亚根据其《犯罪收益追缴法》进行的,澳警方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李继祥非法所得约630万澳元。
三是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或单位),针对其受到损失的财产部分,有权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法院对侵权人(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提起财产侵权或确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被告返还侵权之物或赔偿损失。前面提到的李继祥案,澳大利亚警方在进行刑事程序的同时,也启动了该案的民事程序,在预审听证取得成功后,迫使李继祥前妻黄某自愿放弃李继祥转移到她名下的不法财产。这里还有一个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赃的案例。1995年3月,英国警方根据情报破获了一起跨国走私文物案,在两个港口截获了7辆卡车,查获6000多件文物,同时,经过中国文物专家和大英博物馆专家的鉴定证明,由数千件文物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年代最早涉及新石器时代,最晚涉及清朝。在英国警方的配合下,中英两国警察顺利完成了全部取证工作,准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受理此案的英国地方法院认为,文物走私行为发生在中国,依照英国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进行起诉有限制范围,决定不起诉走私文物嫌疑人。期间,因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法院对此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且通知中方,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英国警方必须把扣押的文物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由此,中国不得不同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但最后,在法官的建议下,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进行解决,文物走私者同意将3000件文物归还中国。四是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五是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没收判决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地国予以承认与执行。这被称为我国追逃追赃的一个利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针对这一问题,2012年3月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在追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对这些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就能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迫使其回国接受处理。李华波追逃案是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不过,在制度设立之初,适用案件的数量却不多。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强,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解决。此后,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7年1月至2021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