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一、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过程

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过程非常有意思,一波三折,甚至充满着戏剧性。

1979年中国接到了肯尼亚的外交照会,邀请中国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可那个时候,我们并不了解这个当时已有60多年历史的国际组织的情况,以为只是个一般性的会议,仅派了一名新华社记者采访会议。正是由于新华社记者的这次采访,中国才初步了解国际刑警组织的情况。

1980年,中国又接到了菲律宾邀请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大会的外交照会,南斯拉夫也写信建议中国接触国际刑警组织代表。那些年,在公安部与各国警察机构互访的过程中,对方都在问,你们为什么不参加这个组织?不久,时任公安部治安行政局副局长的余海宇借在国外开会的机会,与国际刑警组织代表布鲁格见面。

1982年,公安部向党中央、国务院递交了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专题报告。很快,报告得到了批准。报告批准一周后,时任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高旭专程赴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与时任秘书长博萨会晤。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会晤的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当时中国台湾的会籍问题。中国申请加入该组织,就必须先有解决台湾会籍的方案。中国提出的方案是:台湾以“中国台湾地区警察组织”的名义可以留在该组织内,但不能派团长,无表决权,且会议中均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的旗帜和国号标志,只能使用“中国台湾”。这个方案台湾当局不同意。博萨提出一个方案:中国设两个中央局,北京和台湾各设一个,各派各的代表。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刘文当场否定:“这是两个中国,不行。”博萨有些为难,因为该组织章程并无开除成员的规定,要解决台湾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他希望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各有关国家进行必要的外交交涉,以便这些国家政府做出符合同中国已建交必须支持中国的决定。

1983年,中国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卓长仁一伙劫持客机逃往南朝鲜。南朝鲜当局以中国未与其建交且中国也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为由,将卓长仁等移交给了台湾当局。这件事让中国真正认识到到了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工作提速,公安部派出精兵强将奔赴国际刑警组织做工作,通过刑事犯罪国际研究中心副主席、比利时内政部秘书长杨森斯和意大利法学教授巴雷塔去疏通欧洲、非洲各国警察机构的关系,这些国家都表示支持中国。

1984年初春,博萨应邀访华。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副部长李广祥再次阐明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原则立场——台湾只能以“中国台湾地区警察机构”的名义留在组织内。同时,刘文受刘复之的委托正式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请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书。博萨提醒说,美国和台湾当局强烈反对大会讨论中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台湾要求保留其在组织内的全部权利,而部分执行委员对解决台湾会籍问题感到为难。博萨希望中国加强工作力度。中国政府马上紧锣密鼓做工作。有关部门马不停蹄地向我驻102个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的使馆发电,让使馆做所在国家的工作,最后,有91个国家明确表示支持。对此,公安部决定,派代表团参加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全体大会。

1984年9月4日下午,国际刑警组织大会讨论中国入会申请。中国代表团信心满满,焦急等待的结果是——申请遭拒绝,没被接纳。中国代表团傻眼了。中国代表团请南斯拉夫代表团来中国使馆了解情况并磋商对策,一直谈到深夜。为了表示感谢,中国代表团请他们到当地最好的一家中餐馆吃饭。面对丰盛的饭菜,中国代表团难以下咽。第二天清晨,代表团发现当天卢森堡的报纸并没说大会讨论表决中国申请入会的事,只是发了个“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问题十分棘手”的消息,这有点出乎意料。正当大家议论的时候,电话响了——斯里兰卡刑侦局长跑到会场楼道里给中国代表团打电话,说中国入会申请刚刚通过。接到电话10分钟后,欢欣鼓舞的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西装革履地出发去会场。怎么会突然有了这么大的转机?当时大家心里都有疑问,但大家当时都沉浸在喜悦之中,马上就要去会场参加会议,也没有时间去打听详细的细节。直到10年之后,中国才得知,是计票出了错,第二天重新投票胜出。国际刑警组织以坐过山车的方式欢迎中国加入。

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1984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公安机关国际执法合作就起始于1984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在中国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有:负责协调国际刑警组织相关事务;指导协调派驻国际刑警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中心局地方联络处、驻外警务联络官的业务工作;就执法合作事宜联络外国驻华警务联络官;综合归口、协调案件协查、刑事司法协助事宜;负责提供国际刑事犯罪情报信息、调研和相关法律支持等。

1986年和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分别在广东广州和上海设立了国际刑警联络处。此后,又继续发展壮大。迄今为止,公安部在地方公安机关建立了34个国际刑警联络处,已在国内形成了布局合理、初具规模的国际刑警力量格局。国际刑警组织地方联络处,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联络工作,统筹本地区涉外刑事案件的协调组织、犯罪情报搜集、国际警务交流合作等工作。省级13个:广东、广西、北京、上海、四川、甘肃、湖北、贵州、吉林、黑龙江、江苏、内蒙古、天津。市级21个:黑龙江黑河、绥芬河、东宁,福建厦门,广东广州、深圳、珠海,四川成都,江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香港、澳门回归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分别在香港、澳门设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香港支局、澳门支局。

三、中国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担当

加入国际刑警组织30多年来,中国坚持积极参与和推动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的警务执法合作,为国际刑警组织各项工作、政策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贡献了中国力量。“从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那一天起,中国警方就一直致力于发展与各成员国警方之间务实高效的合作关系,并不遗余力地推动国际刑警成为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执法合作组织。”(王茜、丁小溪:新使世界更安全——中国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深入开展执法合作,华网,2016年11月10日 )

(一)积极参与国际刑警总部及新加坡第二总部的工作,向国际刑警组织持续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

中国每年向国际刑警组织缴纳会费约500万美元,另外还有数额不等的捐赠。1987年,时任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副局长朱恩涛被选为国际刑警组织副主席,1995年担任国际刑警组织终身名誉副主席。2016年11月10日,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第85届全体大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当选国际刑警组织主席。这是国际刑警组织创立100多年来,第一次由中国人担任主席,彰显了中国的责任和担当。2021年11月25日,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胡彬郴在18个国家政客的阻扰下成功当选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共有13名)。2017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在未来5年内,中国政府将加大对国际刑警组织执法能力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全球培训体系,为发展中国家培训5000名执法人员,为100个发展中国家援建升级国际刑警组织通信系统和刑事调查实验室,促进全球警方执法能力均衡发展。

(二)中国警方全力参与国际刑警组织的重大联合专项行动,而且战果不凡

中国警方全力参与2011年“飓风行动”(保护知识产权)、2012年“捕食者”(打击环境犯罪)、2013年“诚实体育”(打击非法赌球)、2014年“虎爪行动”(保护野生动物)、2015年“曙光行动”(打击电信诈骗)等重大专项联合行动,配合各国警方开展案件协查、追缉在逃人员,战果不凡。中国海关总署、公安部因国际执法合作中的出色表现被国际刑警组织分别授予“国际知识产权犯罪调查合作奖”和“打击侵权假冒杰出贡献奖”。

(三)积极承办、参与国际刑警组织重要会议

1989年10月,在北京承办了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1995年10月,在北京承办第64届全体大会。2000年7月,承办国际刑警组织第5届国际海洛因大会。2005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第15届警察培训部门主管专题研讨会。2015年承办了国际刑警组织打击网络犯罪、打击电信诈骗和亚洲地区联络官会议。2016年承办中国及中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大会、第一届亚洲地区警务能力建设会议。2016年9月,公安部派出代表团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第十届知识产权执法大会,并做主旨发言。2017年9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承办第86届全体大会。

(四)有效配合各国警方开展案件协查、追缉在逃人员

据统计,2002年至2016年,我国内地公安机关共办理外方请求协查案件28421起,年均2000件以上。2002年至2016年,内地警方请求外方协查案件3000于余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1600余份,成功缉捕犯罪嫌疑人3000余人,年均仅300余件。2016年,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办理案件2837件,其中外方向我求查2542件,我向外方求查295件;提交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612份;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57起,引渡案件17起。外方请求我国内地警方协助案件的数量与内地警方请求外方协助的案件数量极不平衡。目前,我国每年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与外国警方相互求查案件约3000起,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200余份,执行出国办案任务数十个。2013年3月29日,北京警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将被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通缉的俄罗斯籍杀人犯罪嫌疑人米亚里切夫·谢尔盖(MIALICHEVSERGEI)移交俄警方。哈萨克斯坦人科德里巴耶夫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诈骗哈国公司2.1亿坚戈(约合140万美元),于2009年10月逃往中国新疆境内。2010年3月,哈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报。2013年4月,哈内务部国际刑警中心局向中方发出协查请求,请求协助查找该人下落并采取引渡临时羁押措施。公安部立即部署新疆及北京公安机关开展布控,查清了科在华行动轨迹,并于6月17日晚成功将其抓获。2015年12月16日,江苏警方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向韩国执法部门移交韩国籍重大诈骗犯罪嫌疑人姜泰镕。2007年至2008年,姜泰镕伙同他人在韩国以提供高额回报为名诈骗3万名被害人15000亿韩元(约合75亿元人民币)。2008年11月,姜泰镕从韩国逃往中国,被韩国执法部门以涉嫌诈骗犯罪通缉,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了红色通报。应韩国执法部门请求,公安部立即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查找和抓捕工作。在两国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下,2015年10月10日,姜泰镕在江苏省无锡市被成功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