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犯罪收益的概念

一、国际法中的犯罪收益(POC ,Proceeds of Crime)


国际公约中常用的术语是犯罪收益或犯罪所得。《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条定义中解释犯罪收益“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按该条约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而获得或取得的任何财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术语的使用第5款明确指出:“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术语的使用第5款明确指出:“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何为财产?上述三个公约均认为: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于这种资产享有权利或利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所以说,从概念的内涵上看,国际法中犯罪收益与犯罪所得无实质差别,基本可以通用。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我国《刑法》中使用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我国《刑法》第64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中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即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获取的财物,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转化产生的利益。例如,贪污、受贿的钱款、财物是犯罪所得,将贪污、受贿的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借贷等金融活动所获得的利息、投资入股企业后所得到的红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润等则是犯罪所得收益。因为取得这些收益的方法虽然是合法的,但产生这些收益的本金是犯罪所得,这些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从形态上看,既包括有形的金钱、实物等动产与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的债券、股权、收益权等财产权益。因此,从实际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与国际法中的犯罪收益或犯罪所得大同小异。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的术语主要出现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出现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5条,均有赃款赃物移交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文件均没有对赃款赃物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赃款即是犯罪所得和由犯罪所得所产生的犯罪收益,赃物包括犯罪所得之物和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即是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和由犯罪所得转化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即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

从概念的界定上理解,无论是国际法中的犯罪收益或犯罪所得,还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都不包括犯罪所用。但无论是国际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是我国相关的国内法,都常常将追缴犯罪所用包括在追缴犯罪收益之内。综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三个条约的规定,追缴的对象包括:犯罪收益;相当于犯罪收益的价值,即在犯罪所得灭失或者无法追查的情况下,没收价值相当于非法收益的合法财产;犯罪所用,即用于或拟用于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替代物,即应予以没收的犯罪收益,已转化或变换成其他财产,则应将这种财产视为收益的替代予以追缴;混合物,即犯罪收益已与合法来源的财产相混合,则在不损害任何扣押权和冻结权的情况下,应没收此混合财产,但以不超过所混合的该项收益的估计价值为限;利益,即对“收益”“由收益转化或变换的财产”“已与收益相混合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如同犯罪收益一样予以追缴。跟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财产都列入了追缴的范围,犯罪所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犯罪收益的范畴,但却明确规定属于没收的范围。我国《刑法》第64条也规定,犯罪所用之物应全部没收。因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赃款赃物更符合执法的实际。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对犯罪收益的确认应当按照广义的理解加以认定,即犯罪收益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犯罪所用,形式上表现为任何类型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现金存款、金银首饰、有价证券、家用电器等流动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保险、赠与等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等。


追缴犯罪收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掌握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证据。在国际间转移犯罪所得,既是刑事犯罪手段,又是刑事惩罚的证据。在追查犯罪资产的过程中,设法获得有助于追回犯罪收益、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通过冻结或者扣押最终实现没收。因此,追缴犯罪收益是一种在国际间获取证据的技术合作方法。


二是使犯罪嫌疑人丧失犯罪所得,削弱或摧毁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跨国犯罪大多与经济利益有关。犯罪组织实施跨国贩毒、走私、诈骗、贩运人口等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财产,以维持自己不劳而获、骄奢淫逸的生活方式。国际逃犯往往在跨国逃匿之前或逃匿过程中,将通过犯罪获得的非法财产转移到国外。各国警察机关在采取必要合作措施,对跨国犯罪进行预防、处置、侦查和追捕的同时,运用同时兼备战略和战术意义的超常规战略措施,穷追不舍地追缴他们实施犯罪所获得的非法财产,使他们失去赖以生存和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削弱犯罪组织的发展基础,从根本上遏制跨国犯罪的发展和蔓延。


三是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经济正常发展。追缴犯罪收益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跨国境资金转移的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国际侦查手段,是发现和收缴在国际间转移的非法收入的法律手段,采取国内国外联合没收资产的战略措施,可以确保侦查、冻结、收缴或没收被犯罪分子转移的国家财富。简言之,追缴犯罪收益是对付洗钱犯罪的一种专门手段。惩治特定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已是许多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


四是为被害人或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侵害,给被害人带来相对利益的减损或灭失。追缴犯罪收益,可以返还、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避免被害人陷于经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