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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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国际法依据是指一国参加、签订或者承认的与国际警务合作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总称。一个国家固然可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只适用国内法规范,但它如果与世界各国交往,要面向世界开放,就不能不与其他国家和组织以及个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在处理各种国际警务合作案事件时,在依照本国法律规范办理的同时,也应遵守本国参加和签订的各种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我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共同颁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只要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含有国际警务内容的,就应当属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的范畴。作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依据的国际条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我国是该条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其二,条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及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其三,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向党:《涉外警务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