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国内法依据
  • 1 电子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国内法依据是一国国内涉及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内涉及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和行政规范等。(向党:《涉外警务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一、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开展执法活动的总依据。我国宪法对国际警务执法活动作出了三条原则性规定。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这三条规定涵盖涉外领域的大部分主体,对外国人在中国、部分中国人在国外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为我国处理涉外案件,特别是国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又称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处理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法律主要有:

(一)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下简称《刑事司法协助法》)等。

1.《刑法》:《刑法》总则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方面,对我国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限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分别为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对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和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4章55条,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中国和外国间开展引渡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共9章70条,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原则和程序等。

(二)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

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构建了包含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等在内的系统的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体系,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操作程序,为解决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文件,主要有:1992年4月23日颁布的《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5年6月20日颁布的《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于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6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四、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活动依据的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等。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公安部属于独立或联合其他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行政文件的职能机关范畴。由公安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下发的处理涉外警务的规范性文件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及时报告涉外案件、事件情况的通知》《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国通信的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