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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现有会员国193个、观察员国2个、观察员实体4个、观察员组织58个。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为实现其职能,联合国相继设立了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秘书处等7个主要工作机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11个附属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15个专门机构。作为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上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作用。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有关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移民组织等。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为预防和打击国际性犯罪活动,逐步实现各国刑事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许多重要的全球性国际刑事公约,在编纂国际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迄今为止,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4项国际刑事公约、29项包含有附属刑事规范的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全部24项国际刑事公约和29项包含有附属刑事规范的国际公约。例如,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此项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至生效日,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批准该公约的有51个国家。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这一公约,2003年9月2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加入此项公约的批准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参见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3年9月29日报道。)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5个常任理事国都有一票否决的特权。《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机构,其决议对各国均有约束力。安理会在打击犯罪、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警务合作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决议授权各国开展打击威胁、破坏国际安全的严重国际犯罪行为。例如,2008年,索马里沿海水域不断发生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而且海盗行为的暴力程度愈演愈烈,对人道主义救援物资的运送、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合法的捕捞活动构成了严重威胁。索马里政府致信联合国安理会,请求安理会提供紧急协助,保护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国际水域,确保航运和航行的安全。安理会于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呼吁成员国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且重申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海盗,既包括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也包括在索马里领海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以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10月7日、2008年11月20日、2008年12月16日又陆续通过第1838号、第1844号、第1851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海盗,并决定对所有破坏索马里和平与稳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还应索马里政府的请求,决定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张磊.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刑法问题[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04-109页。)
第二,通过决议制裁国际犯罪组织和个人。例如,2002年1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90号决议,决定加强对塔利班、本·拉登和“基地”组织的制裁,对安理会1267委员会认定的有关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采取冻结资产、旅行限制、武器禁运等制裁措施。2002年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列入安理会根据第1267号、第1390号决议颁布的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名单,对其实行冻结资产、旅行限制、武器禁运等制裁。(国务院公报 ,2002年第31号。)
第三,促进有关当事国遵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提供国际合作。为防止威胁、破坏国际社会和平或安全的情势恶化,安理会可以督促有关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或者克制态度防止事态恶化,对国际犯罪分子实行控制、移交以及提供其他协助,保障追诉活动的有效进行。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事故发生后,应美国、英国、法国等有关国家的要求,安理会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于1992和1993年通过有关决议,对利比亚实施包括武器禁运在内的一系列制裁措施,要求窝藏炸机嫌疑犯的利比亚交出犯罪嫌疑人。在利比亚拒不交出犯罪嫌疑人后,安理会又通过决议继续维持对其实施的制裁。直至2003年8月15日利比亚致函安理会,表示愿对洛克比空难负责、向遇难者家属支付适当赔偿、谴责恐怖主义并承诺对进一步调查给予合作。安理会对此表示欢迎,于9月12日通过了第1506号决议,决定解除因1988年洛克比空难事件而对利比亚实施的长达11年的制裁。(回望洛克比空难,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2022-02-17。)
三、联合国反毒品犯罪机构
毒品犯罪是国际犯罪中仅次于恐怖犯罪的严重危害全人类的犯罪。然而,它所涉及的社会面和所造成的深远影响又大大超过恐怖犯罪。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21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约有 2.75 亿人吸毒,2019年,吸毒导致近50万人死亡,超过 3600 万人因吸毒患有精神障碍疾病,重度毒品使用精神障碍导致了1800万健康生命丧失。为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从毒品的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还要采取最切实有效的手段,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使之不能有任何侥幸而漏网。鉴于上述需要,联合国先后设立了麻醉品管理处、联合国药物管制规划署(联合国禁毒署)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联合国控制麻醉品滥用基金会等反国际贩毒和管理麻醉品的有关机构。这些机构在推动联合国各成员国进行国际缉毒、禁毒、反毒合作中做出了出色的工作。
1.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CND)
1946年2月16日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麻醉品管制问题的中心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经社理事会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根据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管制非法使用和滥用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审议各缔约国落实国际禁毒公约情况;审议各国落实1998年禁毒特别联大《政治宣言》和2016年禁毒特别联大成果文件的情况等。成员由经社理事会从联合国会员国、麻醉品公约缔约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选出,同时注意地域均衡分配原则。 下设中近东麻醉品非法贩运及有关事务小组委员会和亚太、非洲、欧洲和拉美及加勒比四个地区性协调委员会。四个地区性委员会定期分别举行会议,审议本地区管制和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等问题。
2.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
成立于1997年,由联合国药物管制规划署(禁毒署)和联合国预防犯罪中心合并而成,总部设在维也纳,在全球150多个国家设置了办事处(包括地区办事处、专项办事处、联络办事处等),主要职能是:对毒品和犯罪问题进行调研,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协助各国政府批准和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协助各国政府制定关于毒品、犯罪和反恐问题的国内法;通过具体技术合作项目,提高各成员国打击毒品、犯罪及恐怖主义的能力。当前,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主要围绕替代发展(联合国于1998年9月举行的第二十届联大特别会议上确认的用来对付非法毒品作物种植的主要方法,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对替代发展概念的理解是:毒品作物种植区大多是与世隔绝和贫穷固有的地区,农民种植非法毒品作物是因为缺乏市场、冲突、贫瘠土地和缺乏基础设施而无法从合法活动中获得足够的收入。替代发展旨在为种植非法毒品作物的地区提供可持续的生计。参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EB/OL]:https://www.unodc.org/unodc/index.html,访问日期:20022年4月27日。)、边境管理、反腐败、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环境与气候犯罪、枪支犯罪、伪造医疗产品和药品犯罪、人口贩运犯罪、海盗犯罪、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艾滋病预防等领域开展工作。长期以来,中国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组织向中国提供了约3000万元人民币援助。中国与其在区域禁毒合作中合作较好,如主持签署《东南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等。
四、联合国反恐怖犯罪机构
恐怖犯罪是严重危害全人类安全的第一犯罪,不仅使无辜百姓遭受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社会恐慌,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而且加剧了民族矛盾、宗教矛盾,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应当在国际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目前。为此,联合国先后设立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反恐怖主义中心等机构,推动各国在预防、打击、惩治、消灭恐怖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并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提高联合国反恐工作效率,2017年6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联合国反恐架构,将过去较为分散的机构和领导权统合为单一主管指挥。目前,联合国反恐核心机构主要有两个: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办公室。
1.反恐怖主义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CTC)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以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第1373(2001)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各国采取若干措施,加强本国、本区域和全世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和体制能力,包括采取下列措施:将资助恐怖主义定为犯罪;立即冻结与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有关的任何资金;拒绝一切形式的恐怖组织的金融支持;禁止向恐怖分子提供安全避难所、食物或支持;与其他国家政府分享有关任何组织实施或策划恐怖行为的信息;与其他国家政府合作,调查、侦查、逮捕、引渡和起诉参与此类行为的人;在国内法中将主动和被动援助恐怖主义定为犯罪,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就是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设立的,由安全理事会所有15个成员国组成,分为三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监测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但委员会不是一个制裁机关,也不维持恐怖组织或个人名单。为了振兴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工作,2004年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535(2004)号决议,成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以协助反恐委员会的工作,并协调监测第1373(200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进程。反恐执行局由大约40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大约一半是法律专家,负责分析各国在起草立法、资助恐怖主义、边境和海关管制、警察和执法、难民和移民法、军火贩运以及海上和运输安全等领域提交的报告。
2.反恐怖主义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Counter-Terrorism——UNOCT)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是根据2017年6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71/291号决议设立的,是联合国重组反恐架构,加强联合国反恐工作系统协调和一致性的重大体制改革,反恐执行工作队和联合国反恐中心被调入反恐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对由联合国秘书长负责的、联合国系统内反恐方面各类任务进行领导;加强38个反恐执行工作队实体之间的协调和一致性,以确保均衡地执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四大支柱;加强对会员国的反恐能力建设支持;提高联合国反恐努力的能见度,加强宣传,推动资源调动;确保整个联合国系统对反恐给予应有的优先重视,并确保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重要工作牢牢扎根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2019年,联合国反恐办公室在卡塔尔首都多哈设立办事处。2022年3月,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办事处。
五、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第二届大会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第147(II)号决议设立的,是联合国的常设辅助机构,由35名国际法学家以个人的名义组成。作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咨询机构,国际法委员会的职能是促进国际法的编撰和发展,该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会议,起草并审查重要的国际公约草案,经国际法委员会审查通过,公约草案一般要送交联合国秘书处转交各个成员国政府征求意见。收到反馈信息后,国际法委员会拟定最后的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在该委员会草拟并审议的专题公约和议案中,有一些是与国际警务合作有关的国际刑事公约,如《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国际刑法典草案》等。
六、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6/152号决议,1992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为联合国提供政策指导;制定方案并监督、审查其执行情况;促进并协调区域间和区域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活动;动员各会员国支持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召开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并审议大会提交的建议;促进并协调区域间和区域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活动。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负责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大会是迄今最大规模的有关犯罪及其预防、罪犯待遇方面的会议,也是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全球性大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是根据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日第415号决议的规定,每五年一次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世界性会议,各国对此均高度重视,并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会。大会的目的在于审议各时期犯罪的变化及其趋势,研讨犯罪预防措施,交流各国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改造罪犯的经验,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及国际警务合作卓有成效地开展。自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一届大会至今,已经不间断举行了14届。前十届会议名称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自第十一届开始,会议名称改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历届大会都审议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公约、基本原则等国际性文件。这些带有指导性的国际规范中,有许多与警务合作有关,要求各国政府积极实施文件精神,迅速改善执法环境,主动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及国际警务合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虽然只是一个讨论议事机构,但是他的成功实践和积极工作,成为联合国及时掌握犯罪信息,制定全球性国际刑事公约,全面采取预防措施,大力推进国际合作,有效打击危害国际和平与秩序的犯罪活动的重要途径。
第一届大会于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二届于1960年8月8日至19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主要讨论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式及其预防的新措施;第三届于1965年8月9日至18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主要讨论了依靠社会力量防止犯罪和打击累犯问题;第四届于1970年8月17日至26日在日本京都召开,主要审议了公众参予预防犯罪、社会防护与发展规划问题;第五届于1975年9月1日至1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讨论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跨国犯罪、滥用毒品、暴力犯罪等问题;第六届于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召开,讨论了预防犯罪战略、青少年犯罪等问题。中国第一次派出代表团参加会议;第七届于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米兰召开,讨论了犯罪被害人、青少年犯罪与司法、变动中的刑事司法程序和展望等问题,通过了著名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和《北京规则》等有关文件;第八届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大会的主题是:二十一世纪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大会通过了《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第九届于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埃及开罗举行。第十届于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对全球性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冲击表示关注,呼吁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开展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重申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目标是减少犯罪,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效能,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强调每个 国家均有责任建立和保持一个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于2005年4月18日至2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于2010年4月在巴西萨尔瓦多举行。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于2015年4月12日至19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第十四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2021年3月7日至12日在日本京都召开,大会以“推进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法治:努力实现《2030年议程》”为主题,审议预防犯罪全面战略、应对刑事司法挑战、促进法治、国际合作与技术援助等议题,并通过《京都宣言》。
七、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设在荷兰的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截至2015年10月6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并有123个国家批准了《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其中非洲国家34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28个,东欧国家18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4个,亚太国家19个。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退出该规约。(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美国还强迫30个国家与其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即美国根据本国对《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98条第2款的释读,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旨在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公民所涉特定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双边协定,要求他们在向国际刑事法院移送其公民时必须首先取得美国的同意。2016年,布隆迪、南非、冈比亚、俄罗斯相继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2018年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是否犯下“反人道罪”展开初步调查。据《卫报》消息,杜特尔特上任后,菲律宾共有约4000人在禁毒行动中死于警方枪下。人权组织认为这个数字实际上应该更高。菲律宾政府表示这项调查是在浪费法庭的时间与资源,该调查会破坏菲律宾的主权,并声明这些伤亡都是在合法的警方行动下造成,这些死亡的人士都是拒捕的嫌犯。2018年3月14日,杜特尔特宣布菲律宾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立即生效。
八、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制定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确保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发展、协调各成员国有效预防和制裁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犯罪的世界性组织。1947年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正式成立,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193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促成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合作,自20世纪60年代后的十年间,制定了三项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于日本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于荷兰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这三项国际公约构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法体系,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向纵深发展。我国自1974年2月15日恢复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与该组织的活动,大力开展与国际社会的各项司法合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防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将劫持俄罗斯等国民航飞机的劫机犯引渡给受害国依法予以惩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协调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使国际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所发生的爆炸、劫持民用航空器的案件逐年减少。
九、国际移民组织
国际移民组织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欧洲移民问题政府间委员会,1989年改为现名,2016年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相关机构。其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确保移民有序流动,并协助有关国家处理移民问题。现有成员国174个,8个观察员国,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利用移民管理这一特殊渠道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在追捕和移交跨国在逃人员方面,创设了一种引渡的替代模式,即一种非正式引渡措施,就是以移民管理体制中的遣返措施来代替引渡。这种替代模式既回避了正式的引渡程序,又达到了缉捕在逃人员的目的,实现了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
该组织未与我国建立正式关系前,曾协助我国遣返一些受国际犯罪集团诈骗而非法出境的中国公民。我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的官员曾应邀列席该组织举办的移民问题研讨会。中国于2001年6月成为国际移民组织观察员国,后出席了该组织理事会历届会议。2006年9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沙祖康大使在瑞士日内瓦与国际移民组织总干事麦金利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移民组织关于国际移民组织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的协议》。2016年6月30日,中国在国际移民组织特别理事会上正式加入该组织。2007年至2010年,中国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开展了中国移民管理能力建设项目。2011年至2014年,双方合作开展了中国移民管理能力建设二期项目。2016年至2018年,双方合作开展了第一期支持中欧人员往来和移民领域对话项目,2019年起开始合作开展第二期对话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