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6 小结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导学
    • 2.2 国内法依据
    • 2.3 国际法依据
      • 2.3.1 国际条约概述
      • 2.3.2 国际刑事公约
      • 2.3.3 区域条约
      • 2.3.4 双边条约
        • 2.3.4.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3.4.2 引渡条约
        • 2.3.4.3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3.4.4 国际警务合作协议
      • 2.3.5 国际惯例
    • 2.4 小结
  • 3 全球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3.1 导学
    • 3.2 联合国
    • 3.3 国际刑警组织
    • 3.4 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开展多边合作
  • 4 区域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4.1 导学
    • 4.2 欧洲刑警组织
    • 4.3 美洲警察组织
    • 4.4 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区域多边合作
      • 4.4.1 上海合作组织警务执法合作
      • 4.4.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4.4.3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机制
    • 4.5 小结
  • 5 双边性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 5.1 导学
    • 5.2 经常性双边合作
    • 5.3 临时性个案合作
    • 5.4 中美双边警务执法合作
    • 5.5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5.6 警务联络官
    • 5.7 小结
  • 6 国际侦查合作
    • 6.1 导学
    • 6.2 犯罪情报交换
    • 6.3 协助调查取证
    • 6.4 域外调查取证
    • 6.5 国际联合侦查
    • 6.6 控制下交付
    • 6.7 国际通缉
    • 6.8 跨境缉捕
    • 6.9 小结
  • 7 国际追逃——引渡
    • 7.1 导学
    • 7.2 引渡概述
    • 7.3 引渡的原则
    • 7.4 引渡的一般程序
    • 7.5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7.6 小结
  • 8 国际追逃的其他方式
    • 8.1 遣返
    • 8.2 驱逐出境
    • 8.3 异地追诉
    • 8.4 劝返
    • 8.5 非常规追逃措施
  • 9 追缴犯罪收益
    • 9.1 导学
    • 9.2 犯罪收益的概念
    • 9.3 追缴犯罪收益的措施与途径
    • 9.4 追缴犯罪收益的实施程序
    • 9.5 追缴犯罪收益
  • 10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10.1 导学
    • 10.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10.2.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10.2.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10.2.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10.2.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10.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10.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10.5 小结
遣返
  • 1 文字教材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教学案例
  • 5 章节测验
  • 6 教学资源


引渡是目前世界上最复杂繁琐的一种国际追逃方式。为简化和方便,各国之间还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追逃,如通过遣返、驱逐出境、劝返、异地追诉等方式实现追逃。且现有的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也为这些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方式常常被称为国际追逃的非引渡措施或引渡的替代措施。

一、遣返的概念

遣返即遣送出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送其回原籍国,以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的一种行政措施。完整的遣返过程包括遣返决定、遣返执行、遣返接收三个环节。

二、遣返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在法律上,遣返主要是针对非法移民,是各国打击非法移民使用较为直接也是较为频繁的一种措施。我国法律中仅有《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关于遣送出境的规定,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中规定遣送出境的适用情形有:“(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遣返不适用本国公民。

2.决定程序的行政性

遣返决定程序通常是根据一国国内法规定的行政程序进行的单方面行为,纯粹的非法移民遣返不受请求的限制。各国的遣返制度通常依附于本国的移民法或出入境管理法。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实施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外国人对遣送出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美国移民机关对某外国非法移民做出遣返决定时,该非法移民有权提起移民法庭进行审理,并可向联邦法院上诉,不过,此时适用的是一种行政司法程序,而不是刑事司法程序。

3.执行过程的强制性

遣返,字面意思就是押回原来的地方。对于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将由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押解至指定口岸至其离境。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如果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执行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4.适用内容的独特性

遣返实质是剥夺特定人员的居留资格。居留资格是一国法律赋予具备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理由和期限。外国人只有具有这种资格,才能在所在国内开展各项活动,如果利用这种资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在国就应当取消其居留资格。遣返即是取消外国人的居留资格,从而起到限制外国人的活动、以示惩罚的作用。一旦被遣返,将会给外国人的家庭、婚姻、财产等带来非常大的实际困扰。

5.遣返接收的合作性

2017年4月,美国制裁了4个不接收遣返的国家。正所谓无接收不遣返。尽管遣返决定是由非法移民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律单方面作出的,但遣返的接收需要非法移民所在国与接收国按照有关协议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商量安排。目前尚未看到专门规定遣返的国际公约,但有关非法移民遣返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并不少见。例如,美国和墨西哥于2001年签署的《美墨边境联盟协议》以及2004年签署的《以安全的、有序的、人道的方式遣返墨西哥非法移民谅解备忘录》。中国公安部也与一些国家签订有关于相互遣返非法移民的协议。2006年4月4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与中国公安部签署一项遣返非法中国移民的协议,该项协议使中美两国处理非法中国移民进退无据的现象成为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第6条规定:“双方应协助遣返均确认的非法入出境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关于建立代表联系制度的议定书》第3条规定:“双方代表的职责之一是,在必要时组织接收遣返违法犯罪人员”。

三、遣返与引渡

(一)遣返与引渡的区别

第一,适用目的不同。引渡的目的是制裁犯罪。遣返的目的是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遣送回国,以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

第二,法律属性不同。引渡永远是双方合作行为,是国家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遣返主要是一国国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有时也会有某国提出遣返请求,但并不以此为前提,也不受其请求的限制,但遣返接收需要接收国的合作。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引渡的适用对象是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他国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实践中以外国人居多,各国一般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不拒绝引渡既具有外国国籍又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遣返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本国移民法或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

第四,法律依据不同。二者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都有较大差别。引渡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区域性引渡条约或包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国际条约。引渡的国内法依据主要是一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的引渡规范和专门的引渡法。遣返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是包含有遣返内容的国际公约或国家间的双边遣返条约、协定、协议等。遣返的国内法依据主要是一国的移民法或其他与遣返有关法律规范。

第五,法律程序不同。引渡必须履行一定的外交程序、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包括提出请求、外交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引渡人申诉以及执行引渡等,复杂而漫长,既费时又费力。遣返程序主要根据一国国内法规定的行政程序进行,相对简单灵活,即使存在司法救济,也是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后续限制不同。引渡后请求国在审判被引渡人或对被引渡人执行刑罚时,不能违背事先设定的条件,如果需要追加新罪,还需要补充引渡;判决或执行的结果还需要通报被请求引渡国。遣返无预设条件,接收国完全可以按照本国法律的处置被遣返的人,可以在无条件约束的情况下行使本国的主权,遣返国在所不问。

(二)遣返与引渡的联系——引渡的移民法替代措施

遣返与引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实践中,遣返成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效果,是一种条约外的非正式引渡,所以又被称为事实引渡或变相引渡。

把针对非法移民的遣返措施移植于引渡案犯,也是有关国家为破除引渡障碍而做出的现实选择。由于引渡的实施原则是需要基于国与国之间缔结的引渡条约,同时,被请求国的法律又规定不得基于礼让或友善向外国自愿引渡犯罪人,这就给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在相互间移交逃犯方面制造了法律难题。有时,尽管双方国家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但是有关涉外案件所涉及的罪行不属于双方条约中所列举的“可予引渡的犯罪”,一旦出现了条约中所列举罪行之外的罪行,就难以达成引渡的共识;有时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对待具体罪名的认定和解释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双方国家也不能达成引渡协议。而且随着各国外逃犯罪人员普遍增多,仅仅依靠复杂繁琐的引渡来完成外逃犯罪人员的移交,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国际追逃实践用遣返替代引渡,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实现对国际逃犯的缉捕和移交,做法灵活,限制较少,既破解了引渡的法律难题,也提高了追逃的效率。通过遣返来移交逃犯的基本做法是接收国向逃犯所在国提供其违反所在国移民法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促请逃犯所在国取消其合法居留身份。逃犯所在国在接到举报后,根据接收国提供的线索调查、认定该逃犯属于非法移民,取消其居留资格,然后对其实施遣返。逃犯所在国取消逃犯居留资格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以逃犯身份有问题为由,即其所持护照或者申请签证的资料存在虚假事实或欺骗性因素,直接取消其居留资格;另一种是根据其既往的犯罪事实,认定其品行存在问题,不适宜在本国定居或长期居留,撤销其未到期的签证,或者在其签证到期后拒绝给予延期,使其丧失居留资格。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依据移民法或出入境管理法遣返逃犯的程序中,双方实际上进行了充分的合作,比如,为逃犯所在国有关的审查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协助逃犯所在国域外取证,为逃犯所在国取证提供多方面的便利,安排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大大促进了逃犯所在国遣返审查程序的进行。这种以实现移交逃犯为目的的遣返,是双方的默契合作,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合作。

四、遣返的主要障碍

1.政治外交关系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遣返对象所在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是否作出决定完全是一国的主权事项。遣返国与接收国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不可避免地对决定的作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签订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警务合作协议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2.国外对非法移民的保护

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了不得遣返的情形:一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的;二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刑讯逼供的;三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被处以死刑的。在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对非法移民的人权保护,不愿意让被遣返者回国后遭受刑事追诉,往往借口接收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缺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不力而拒绝遣返非法移民,甚至允许非法移民以回国后可能遭受刑事追诉或迫害为由申请难民地位。实践中,外逃罪犯也有可能申请难民庇护,导致在移民部门作出撤销签证或者拒绝签证延期的决定以后,再次遭遇难民资格认定的诉讼,这种诉讼层级较多,过程繁杂,持续时间有时长达数年。许多外逃人员大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甚至不惜借助或者投靠境外敌对势力抹黑本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截至目前,我国费时最长、费力最大、纠结最重的遣返案莫过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从加拿大遣返案,之所以费时最长、费力最大、纠结最重,最主要的症结就在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1999年8月13日,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旅游身份从香港逃往加拿大。2000年3月,赖昌星一家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 2000年6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半年的审理后作出裁决,拒绝为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随后,赖昌星上诉。2002年7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庭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加拿大联邦法庭裁决拒绝给与赖昌星夫妇难民身份。此后赖昌星又多次上诉,但多次遭拒。2005年,加拿大开始对赖昌星遣返进行最后一个程序,即遣返前风险评估。这个评估就是评估被遣返人回国后是否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这个评估程序差不多进行了一年,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赖昌星遣返程序。2006年6月,加拿大政府为赖昌星遣返回国买好了机票,但不料赖昌星在机场竟一头朝旁边的钢柱撞去。这一撞竟为他赢得了5年多滞留加拿大的时间。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裁定需重新启动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风险重做报告,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不但延缓了对赖昌星的遣返,更关键的是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终于在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于温哥华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在加拿大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历时12年的遣返案终于结束。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而且需要让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有基本的信任。同时,我们也应当特别注意策略,一方面不宜对外过分宣传或者强调本国欲对被遣返人员实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向遣返国提供非法移民在入境前犯有严重罪行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不符合接收国移民保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