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主义所有制
(一)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含义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可以从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上作区分。
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是指事实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并凭借这种所有和支配实现生产和获得剩余产品。马克思认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以实际占有为基础,体现了现实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并表现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
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形态。为了维护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而建立的一整套规章制度逐步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就使所有制关系上升到法的关系的高度,所有制的现实经济形态就具有了法律形态,即所有权范畴。所有制一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就成为一种排他性权利。所有权强制地规定了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界限,直接影响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资料的实际利用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
所有制与所有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础,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只能从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实际运动中去理解和把握,而不能从所有权出发去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
资本主义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的一种私有制形式。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了维持生存,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来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变成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本家不但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对雇佣劳动者的支配权,并凭借这种所有权和支配权实现对全部劳动产品的占有和支配。
(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
从历史上看,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剥削制度,所不同的是,在不同的剥削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及其劳动成果,奴隶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以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完全人身占有为基础的。在封建社会,封建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而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封建主,封建主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农民与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是以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为条件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
与以往的剥削制度不同,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是完全占有,也不是人身依附,而是基于劳动者人身自由基础上的“平等”关系,剥削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资本家通过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将出卖了劳动力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并取得剩余价值。在这里,生产资料和货币采取了资本的形式,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掩盖下,雇佣工人从事劳动,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由此具有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质,因此,资本主义所有制是雇佣劳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体现。这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