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世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按照主体的需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
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口如物质生产发展状况能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政权组织形式能否体现人民意志并受到人民支持,信仰或信念能否给人精神支撑和精神引导,艺术作品能否给人美的享受等,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表现形式。
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客观主义价值论和主观主义价值论的对立。客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而与主体无关。主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主体的欲望、情感和兴趣,而与客体无关。这两种观点都只看到了矛盾的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因而都是片面的。实际上,价值体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表现为人与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价值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也离不开客体的特性,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既具有主体性特征,又具有客观基础。
(二)价值的基本特性
价值具有主体性、客观性、多维性和社会历史性四个基本特性,它们是价值本质的表现。
第一,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直接与主体相联系,始终以主体为中心。其一,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就不存在价值关系;同一客体可能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药物的价值是治疗疾病,它对病人有价值,对健康人则没有价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的相对性即价值是随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二,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使客体潜在的价值转化为现实的价值。没有进入人们视野的客观事物不会与人构成价值关系,对人也不具有现实的价值。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人们发现了更多的客体,掌握了它们的属性,从而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客体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
第二,价值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认识和评价可以反映价值,但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价值。因此,价值的主体性依赖于价值的客观性,或者说,价值的主体性是以价值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价值的客观性,就等于承认了价值的确定性。其一,主体的存在和需要是客观的,而不是抽象的。不论是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由主体实际的生存状态决定,同人的社会存在相联系,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空谈人的需要。其二,客体的存在、属性及作用是客观的。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并不由人的主观愿望决定,而是由客体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等决定。总之,作为价值形成基础的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存在都是客观的。
第三,价值的多维性。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个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多样性,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例如,块钻石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来说,可能构成多维的价值关系,如审美价值、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等。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应对客体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和理性的选择。
第四,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的具体的人,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人们对客体价值的判断也发生改变。如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沙发电、互联网等,从未被认识到被发现、发明和利用,都体现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因此,应该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三)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评判或判断,因而也被称作价值判断。价值评价通过揭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形成对客体的不同态度,如肯定或否定、喜欢或反感、美或丑、善或恶、公正或偏私等。正确进行价值评价,要以真理为根据,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以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
价值评价是对客观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主体以自身的需要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所评价的客体,因此,评价的差异性是无法避免的。具体而言,作为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价值评价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评价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人类认识包括知识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两个方面,其中评价性认识也就是价值评价。知识性认识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对象,以客体本身的属性、关系和发展过程为反映内容,追求客体“是什么”,以求“真”为认识目的;而价值评价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包含在其中,追求“应该怎样”,以求“善”和“美”为认识目的。
第二,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直接相关。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认识结果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价值评价则要揭示和表达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此,主体总是运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即尺度去考量客体,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受到主体意志的影响。在实践中,正确反映和把握价值关系的评价,需要对“主体”进行区分。主体有个人、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国家以及人类等不同形式,相应地,主体的需要也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阶级需要、民族需要、社会需要、国家需要、人类需要等。这些主体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差异或矛盾,导致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也可能产生差异或矛盾,甚至完全对立。因此,判断外在客体有无价值,必须明确“是对谁的价值”和“以谁的需要为尺度”等。对此,需要处理好个体评价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之间的关系。价值评价不仅要判断客体对于个人的意义,更要认识其对于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国家以及人类的意义。判断一定客体对某一个体的价值,衡量尺度是个体的具体需要,凡是符合其正当需要的,就是对个体有价值的;判断一定客体对某一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国家以及人类的价值,主要以它们各自的需要为尺度,凡是能满足其各自正当需要的,就是对它们有价值的。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对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能否作出正确判断,取决于人对客体和主体的双重认识,这种认识不仅包括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和需要等的认识。只有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认识,才能对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作出正确评价。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判断不是“拍脑袋”得来的,而是在正确认识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基础上作出的正确论断。
第四,价值评价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别。评价结果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价值评价也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别。科学的评价是客观公正、全面有效的评价。相反,非科学的评价是歪曲、遮蔽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评价。评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虽具有主观性,但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反映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
价值评价要以真理为根据,要有利于人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推动社会历史进步,以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所以,对于任何主体而言,是否推动社会历史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是否维护、满足了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根本利益,是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是判断特定主体实际需要是否合理的最高尺度。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1]。
(四)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本质的认识以及对人和事物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的观点的体系。它与世界观和人生观是一致的。价值观有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积极与消极之分。
通俗地说,价值观是人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观点,是区分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等的总观念。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价值观不同的人,行为取向也会不同,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即使从同一真理出发,也可能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行为取向。具有同样的化学知识,有的人为人类造福,有的人制造毒品危害社会。拥有科学知识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正确,行为受控于价值观,这是因为如果价值取向出了问题,那么行为也会出问题。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以是否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是非、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归根结底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标准。
对民族与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因为它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强调:“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要把全社会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必须有一套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否则,一个民族就没有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一个国家就没有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2]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它科学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具有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汇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精神力量。全社会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五)真理与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在实践中人们必须遵循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在实践中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尺度体现了人的活动的目的性。
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这两种尺度共同制约下进行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例如,我国科学家屠呦呦因发现“抗疟神药”青蒿素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她采用科学的实验方法探寻疟疾的新疗法,符合真理尺度;其目的是拯救成千上万疟疾患者的生命,符合价值尺度。
真理与价值或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价值尺度必须以真理为前提。要想达到实践的目的以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就必须“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信仰真理,捍卫真理”[3]。脱离了真理尺度,价值尺度就偏离了合理的、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人类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推动着人们不断发现新的真理。科学发明、技术创新、经典思想理论的形成,都是人类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生活而进行的社会实践。脱离了价值尺度,真理就缺失了主体意义。
基于实践的具体性和历史性,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二者的统一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更高级的程度,真理由相对向绝对转化,人的需要和利益也日益多元。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是否达到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必须通过实践来验证。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充分体现了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4]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
[2]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2页。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