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盘查
一、盘查的概念、对象及任务
(一)盘查的概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发现或确认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进行盘问和检查的一种警察勤务活动。
(二)盘查的对象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可见,盘查的对象是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违法犯罪可能或有可疑的人。
(三)盘查的任务
二、盘问的步骤与方法
(一)发现疑点
这些疑点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实质性疑点,即盘查对象无法合理解释原因的疑点。如被害人、证人指认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说不清来源和用途等。对实质性疑点,实施正式的盘查,具有强制干预的性质。二是非实质性疑点,即某些带有复杂的偶然性的疑点。如遇见警察神情紧张、回答问题时语无伦次等,这与违法犯罪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对非实质性疑点,主要实施一般性询问,不具有强制干预的性质。
在盘问过程中,盘问对象常见的可疑点主要表现如下:
1. 身份可疑。
2. 行为可疑。
3. 体貌与面部表情可疑。
4. 携带物品可疑。
5. 带有明显犯罪迹象。
6. 其他异常可疑。
(二)盘问
1. 启问。
2. 质疑。
(三)盘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盘问对象。《人民警察法》虽然赋予了公安民警执行治安管理时可以自由地行使盘问权,但并不等于公安民警可以任意使用盘问。盘问只能针对那些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实施,而不能随意使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能用盘问为个人谋取私利。
2. 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在行使盘问权时,特别是对盘问对象实施继续盘问时,必须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具体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做好盘问笔录,在法律规定和领导批准的期限内结束盘问,注意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利。
3. 要严密监视盘问对象的行为。对多人进行盘问时,应分别控制、分开盘问,并注意对其他对象的监视控制。对在人员复杂、场所混乱的场所发现嫌疑人员,应尽量采取适当的方式引至或者强制到易于控制监视的场所进行盘问。
三、检查的步骤与方法
(一)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民警怀疑盘问对象身上携带有凶器、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赃款赃物等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和证据,而对其人身进行搜索检查。
1. 盘问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对其进行人身检查。(1)查获持有伪造、变造证件、冒名顶替、企图蒙混过关的;(2)疑似通缉、通报协查的犯罪嫌疑人;(3)群众举报和指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现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抓获的;(4)身染血迹斑痕,身负一定创伤,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形迹可疑的人;(5)盘查中可疑情况严重,需带回继续盘问的人;(6)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的人;(7)携带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违禁物品(如毒品、麻醉药品、淫秽物品)的。
2. 检查准备。
3. 执行检查。
(二)物品检查
1. 证件检查。
2. 物品检查。
(三)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对被盘查人员的处理
1.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放行。
2.查明有轻微违法行为,有的进行批评教育后放行,必要的当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查后,发现符合继续盘问法定情形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4. 查明有犯罪嫌疑的或有犯罪事实的人员,应立即带回或者移交办案单位,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5.对醉酒、精神病患者,立即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6.对受害者,应迅速采取解救措施。
五、继续盘问的实施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审核的法律措施。
(一)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
1.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
2. 不得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
3. 不宜长时间继续盘问的对象
(二)继续盘问的审批
1. 继续盘问的审批程序。
2. 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审批程序。
(三)终止继续盘问及释放被盘问人
1. 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的条件。
2. 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时应办理的手续。
3. 对被盘问人作出其他处理后,应及时变更羁押场所或者予以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