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会游行示威的现场管理
一、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的安全检查
1. 对集会场所和游行、示威经过的道路、公路等进行检查,排查可能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的障碍和隐患,并及时予以消除。
2. 检查集会、游行、示威的标语、口号等是否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如有违反应通知其负责人立即改正。
3. 检查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员有无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一经发现,应当场予以收缴,并将携带人员带离现场予以调查。
4. 检查集会、游行、示威现场音响设备的数量、功率是否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5. 检查交通车、宣传车等机动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超高、超长、超宽、超载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
二、设置警戒区域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应当增派警力保护这些要害单位的安全。
三、维持交通秩序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对游行、示威经过的路线予以交通疏导和指挥,必要时可以对其他车辆采取临时限行措施,以保障游行、示威队伍顺利通过有关路段。
四、督促负责人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公安民警应督促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防止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公安机关对临时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人员,可以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视情临时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当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时,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和周围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并应当将临时决定立即告知游行负责人,游行负责人及其他参加游行人员应当服从决定。
六、处置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集会、游行、示威现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