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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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一、娱乐场所的概念、类型和治安特点
(一)娱乐场所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具有如下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向公众开放。
3.消费者自娱自乐。
(二)娱乐场所的类型
1.歌舞类娱乐场所。
2.游戏(艺)机经营场所。
(三)娱乐场所的治安特点
1.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
2.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
3、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二、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职责范围
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治安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1.掌握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情况,建立、完善娱乐场所信息系统;
2.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场所内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认真受理、查证群众举报线索和上级交办案件;
4.对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指导辖区内娱乐场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5.做好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
三、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
(一)备案管理
(二)落实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三)保安员配备
(四)日常监督检查
(五)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
(六)查处违法违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