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巡逻
一、巡逻的概念及分类
(一)巡逻的概念
“巡”,指往来观察;“逻”,指巡察;巡逻,有巡回观察之意。这里所称的巡逻,是指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主体的巡逻勤务,即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在一定区域和线路上主要采取以公开巡察、动静结合的方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警察权力的一种警务活动。
1.巡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巡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的。
3.巡逻主要是采取公开巡察、以动为主、动静结合的勤务方式。
(二)巡逻的分类
1.按照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步巡、车巡、舟巡、骑巡和空巡等。
2.按照巡逻路线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定线和乱线巡逻、顺线和逆线巡逻。
3. 按照巡逻主体身份是否公开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巡逻和秘密巡逻。
二、巡逻的作用及任务
(一)巡逻的作用
1.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社会面控制。
2.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增强公众安全感。
3.及时为公众提供救助服务,密切警民关系。
(二)巡逻的任务
1.防范、发现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维护重点目标、要害部位的秩序和安全。
3.维护好交通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4.做好社会服务,为公众排扰解难。
三、巡警的职责与权限
(一)巡警的职责
巡警的职责,是指巡警履行巡逻勤务工作的职务范围和责任。根据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及《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等有关巡逻工作的规定,巡警在执行巡逻勤务中有16项职责
(二)巡警的权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有关规定,巡警在巡逻中可依法行使7项职权。
四、巡逻的组织实施
(一)划定巡逻区域
(二)确定巡逻路线
(三)制定巡逻勤务制度
四、巡逻勤务与“110”接处警
(一)“110” 接警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二)“110” 处警
“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三)巡逻中常见警情的处置
1. 治安类警情的处置
2. 刑事类警情的处置
3. 严重暴力案件类警情的处置
4. 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的处置
5.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处置
6. 救助类警情的处置
7. 涉外类警情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