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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法定义务
保护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护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是当代大学生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学习和掌握消防相关法律,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消防工作,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安全。
一、消防相关常识
(一)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比如我们在校园内随处可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器等。
消防设施是提高自身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保持其良好状态,关系到能否及时预报火灾,能否及时有效控制、消灭火灾,能否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帮助。
(二)报警时注意事项
1.要牢记火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接通电话后要沉着冷静,向接警中心讲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以及着火的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听清对方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3.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姓名告诉对方,以便联系。
4.打完电话后要立即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以便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5.迅速组织人员疏通消防车道,清除障碍物,使消防车到火场后能立即进人最佳位置灭火救援。
6.如果着火地区发生了新的变化,要及时报告消防队,使他们能及时改变灭火战术,取得最佳效果。
二、大学生消防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 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 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除了爱护消防设施,我们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科研活动等都与校园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因此我们要配合学校的消防工作,自觉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在床上抽烟等使用明火、存放与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违规行为,同时制止与纠正身边的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