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保险保全的反洗钱问题
从字面理解,保全就是保持完整或完全。保全引入到保险领域,保险保全就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指保险公司提供业务服务的持续性和完整性,即保险服务保全; 二是指保险产品的赔付保障及法律赋予赔付保障时排他性的保障属性,即保险保障保全。
理论和实践证明,无论是服务保全还是保障保全,保险保全对洗钱行为都具有相当的诱惑性和可操作空间而成为洗钱行为利用的工具,给保险领域带来的洗钱风险,应引起反洗钱监管者和保险业界的高度重视。
一、洗钱诱惑透析
保险保全对洗钱行为的诱惑,是指具体保险业务在服务程序、产品特性和对保险标的特有的保障功能,能够被洗钱者利用以实现其洗钱的目的可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保险服务保全对洗钱行为的诱惑。
保险服务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已经生效保单提供的契约保全、续期收费、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及附加价值服务等所有服务。其中契约保全,也称保险合同保全,是保险公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保险合同变更、退保和满期给付等服务。其中,契约保全中的合同变更服务,涉及到保额资金的增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化,可以调整资金流量、改变资金流动方向,能够被某些洗钱者利用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完成对资金的处置和离析,实施洗钱; 退保和满期给付,尤其是退保服务,是保险机构个性化服务的体现,它满足了客户因特殊原因中止投保并及时回收资金的需要。
而一些洗钱者却能利用退保业务适时、有效地控制资金的流动速度,并根据需要回收资金,实现洗钱目的。
因此契约保全成为保险保全服务中对洗钱最具诱惑而常被利用作洗钱的工具。
( 二) 保险保障保全对洗钱行为的诱惑。
保险保障保全包含两层内容: 一是指保险产品对保险标的出现责任事故或合同约定事项发生的赔付保障,即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二是法律赋予保险赔付金在给付时排他性的特殊属性,即保险赔付排他性功能。其中,保险赔付排他性功能,是国家为了保护人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以法定的形式强令人身保险赔付请求权力专属于受益人而不受侵犯的规定。因此,受益人在获取人身保险赔付时,不会因任何外部原因,如债务纠纷、破产清偿等而失去保险赔付金。
洗钱者正是看到了保险这种特殊性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将非法或违法资金投入到人身保险领域,既能获得保障利益,更能得到资金安全利益,是实施洗钱的有效途经。因此,保险保障功能,特别是保险赔付排他性功能对洗钱的诱惑是显而易见的。
保险赔付排他性的主要法定依据以下两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二条规定: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然,除了上述保险保全对洗钱产生诱惑外,洗钱者也往往会运用一些手法对保险机构进行诱惑。洗钱者利用保险机构逐利的本性,以高额投保反诱保险机构及其承保人,保险机构及其承保人从而在承保时,放松了客户尽职调查,在核保、核变、核退、核付等环节的相关审查把关不严,使洗钱行为实施于保险领域有机可逞。
二、洗钱操作剖析
无论是保险服务保全对洗钱行为的诱惑,还是保险保障保全对洗钱行为的诱惑,洗钱者对诱惑的利用决不会是简单、机械和表面的,其具体操作手法绝对是根据需要变化使用或综合运用,概括起来呈以下特点。
(一) 人身保险洗钱防“意外”。
人身保险的赔付排他性特征,在许多贪官看来是洗钱佳径。贪官们利用人身保险价不封顶期限长的优势,将灰色收入、贪污受贿款悄悄的投入人身保险,不露声色蛰伏持保,以备不测之需。一旦“意外”东窗事发,他们可能因为有这笔人身保险洗钱而安然无损。
( 二) 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 行贿受贿双方) 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收礼方或退保变现、或持单享有保险保障。与上款有异曲同工之处。
( 三) 利用团体保险洗钱。
无论是采取长险短做、趸纳即领、团保个做还是个险团做等操作手法,都是利用团体保险业务投入大量保险资金,然后采取非正常手段,或变更保险合同要素、或中止续交保费、或申请退保等方式改变资金的流动路径、控制资金在保险机构的滞留时间,实现资金回收,完成洗钱过程。
( 四) 高利诱惑与违规操作。
洗钱者以大客户身份向险经纪人甚至保险代理人许以高额佣金或回扣等利益诱饵,诱导向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放松客户身份识别,进而让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隐瞒实情,甚至编造虚情为客户打开轻松投保、宽松退保的路径,实现有效洗钱。
( 五) 新型保险洗钱。
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洗钱者利用这类产品没有保费限额且亦保亦投的特征,以及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控制调配的优势,频繁购买、兑付,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
( 六) 保单抵押融资。
洗钱者利用将巨资投入到保险领域,藏匿“黑钱”,然后持保单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合法的形式回收资金,完成了从保险到银行的资金流转,实现了资金跨机构、跨行业的清洗过程。
三、防范措施解析
如同火药的发明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灾难,但不能责难火药一样,利国利民的保险产品被洗钱者利用,不能责怪保险产品本身。或许我们可以修缮产品设计中的某些不足,更重要的是应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重点监测,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 一) 提高反洗钱防范意思,规范操作。
当前,保险领域存在的反洗钱主要问题仍是反洗钱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一些基层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思非常淡薄,开展的某些反洗钱工作或流于形式、或在于应付监管。
因此切实提高反洗钱意识是保险机构作好反洗钱工作的头等大事,从提高实效出发,加强学习,规范业务操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 二) 强化员工和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教育,端正其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感。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细心掌握和全面了解客户相关信息并如实告知公司。
( 三) 加强重点客户的监测。
在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客户、账户的风险登记划分管理,对高风险客户、账户给予重点关注和跟踪监测。
( 四) 实施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