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保险经:海外投资险和出口信用险备受关注
2017年08月18日讯,保险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正不断发挥重要作用。在8月17日召开的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新闻发言人查卫民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年6月,中国信保对沿线国家的承保金额累计超过4800亿美元,向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7.3亿美元。
2017年上半年,中国信保累计承保“一带一路”沿线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项目156个,包括埃及国家电网升级改造、老挝南欧江二期水电站等33个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电力、通信、光伏、船舶、矿产、纺织、建材建筑等20多个行业。
截至2017年6月,中国信保累计支持国内外贸易和投资3.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00亿美元,带动24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2.8万亿元人民币。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撰文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保险业抓住历史机遇、拓展发展空间的必然要求。保险业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加快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作用,积极应对国内‘一带一路’核心区、节点城市建设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和我国海外人员及财产、海外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据界面新闻多方了解,传统保险产品和创新保险产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正共同发挥作用,传统的工程险和能源险等特殊保险,基于产品本身进行创新的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都备受关注。
以今年2月,中国信保创新承保的约旦油页岩循环流化床发电厂项目为例,该项目是典型的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油页岩电站。中国信保基于项目融资模式设计了覆盖政治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和商业风险、涉及多个险种的保险方案,由此带动中资银团为项目提供约16亿美元融资。
与此同时,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也积极参与支持“一带一路”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3.4万亿元,已累计为重大基础设施等提供资金1.65万亿元,成立总规模3000亿元的保险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国家战略项目。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前景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在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信用水平、缓解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有关政策推动下,我国多个省份已经开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现状
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早于2009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展开,之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多个省份。截至2015年2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浙江、重庆、上海、广西、云南、湖北、山东、安徽、陕西、河北、广东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在运作模式上,各地试点方案基本上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模式。试点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实施商业化运作,通过浮动利率、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方式覆盖借款人风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或借款人进行补偿。
在产品设计上,贷款对象涵盖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贷款资金以生产性用途为主,不包括消费及其他用途;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多数方案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为100万~300万元,农户贷款为30万元,城乡创业者贷款为2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年费率(含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一般为2%~3%;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绑定,即在签订保证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贷款主体上,基本涵盖主要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少数地区把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在内。
在风险管控上,试点方案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措施。主要包括:贷款严格控制在一定额度内。银行对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控。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需要进行附加性承保。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一定比例或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甚至实行业务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优惠政策、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等。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保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在风险分担和补偿上,贷款损失一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银行分担20%~30%之间,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担。此外,一般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进行补偿。
从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较为顺利,对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多数地区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主要问题
第一,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群体,而这一群体相比较来说信息透明度比较低,有相当多的中低收入群体并未被现有征信体系所覆盖。此外,除少数保险公司以外,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未对保险公司完全开放,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现有征信系统获取有效信息,为评价借款人信用状况带来很大障碍。
第二,政策支持力度不高。一是一些地区试点方案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比较模糊,没有给出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偿比例,导致可能出现风险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二是部分地区风险补偿方案门槛较高且补偿力度有限。比如,一些地方试点方案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率时才能获得补偿,且只对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或者全部进行补偿。另外,很多试点方案均对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了额度限制,风险补偿以该额度为限;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试点方案基本上都没有给出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覆盖范围比较有限。目前试点地区仅涵盖少数省份,惠及人群较少;同时,试点工作在一些金融供给不充分、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问题突出的地区相对滞后。
第四,保险公司动力不足。一是投保人风险较高。借款人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风险相对较大;此外,银行在筛选借款人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目的倾向于将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推荐给保险公司,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二是保费收入较低,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比不匹配;三是政府支持力度有限,存在门槛较高、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第五,借款人投保意愿低。一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了解和认可程度有限。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对这一险种的了解不多,且贷款期限较短、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借款人的中长期大额资金需求;二是综合融资成本偏高。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综合保险年费率(含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一般为2%~3%左右。此时,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最高可以达到10%以上,综合融资成本偏高,“融资难”变成“融资贵”。
第六,银保合作有待加强。一是部分银行存在选择性推荐客户行为。部分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将高风险客户推荐给保险公司,甚至为追求收入而降低信贷审核标准;二是保险销售环节有待改进。一些银行存在强制销售行为,影响了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另外,保险销售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银监会“七不准”规则误导,影响了产品销售;三是银保合作模式有待完善。目前银保合作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与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更倾向于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合作,采取一揽子合作方式降低谈判及维护成本,在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银行机构合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第七,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一是贷款期限和额度与借款人实际需求有时难以匹配;二是部分试点方案将中型企业包括在内。中型企业的经营规模远远超过小型和微型企业,通常能够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融资支持,小微企业才是信贷市场上真正的弱势群体;三是不同地区试点方案同质化较为严重,很难与本地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金融需求相匹配;四是与其他信用增级措施协同不够。大多数试点方案都是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作为一项独立产品,没有考虑到与其他信用增级措施(比如抵押担保等)的协同。
政策建议
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本身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于支出,在不需要外部提供特别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估、产品设计、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挖掘小额信贷业务本身的市场价值。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中低收入群体的属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对各参与主体进行一定补偿,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一是向保险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进一步开放,允许更多的保险公司利用该系统获取投保人信用信息,对投保人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价。二是进一步做好征信工作。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加强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三是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征集信息、分析问题、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功能。四是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加强数据平台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提高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在财政政策上,不应局限于超额赔款的补贴,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成本也应进行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二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保险公司获取风险补偿的最低赔付率门槛,提高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制定明确的奖励计划,对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业绩良好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实施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认可程度,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对于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试点期限的,应在试点到期之前制定后续政策,避免出现政策真空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更多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尤其是在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开展试点。
加强风险管理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可以用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把极端损失风险向再保险公司或通过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转移;落实好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更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部门,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加强银保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紧密合作,实现客户和信息共享;改进保险销售模式,与监管部门沟通,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销与一般性的“借贷搭售”、“捆绑销售”区分开来,取得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的认可;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银行机构纳入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范畴。
不断优化产品设计。一是采取差别化费率,科学反映借款人风险状况。二是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范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适当拓展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中长期资金需求。四是逐步将资金用途拓展至消费性资金用途,如耐用品消费、教育支出、住房装修等。五是在贷款对象上对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进行区分,对两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将服务对象限定为小微企业而不包括中型企业,以此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功能。六是不同地区试点方案应当结合本地特点体现一定差异性。特别是在贷款额度上,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借款人资金需求等因素,设置合理的贷款额度。七是与其信用增级措施形成联动,兼顾借款人的其他信用增级措施比如抵押、担保等,采取差别化利率和费率政策,准确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八是简化理赔程序。理赔程序要尽量简化,提高可操作性,确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落到实处。(本文系“转型与发展:从保险大国到保险强国”课题成果)
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途径
促进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组建,而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本身又会促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组建。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更好地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行为交易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个人、社会、企业等方面的信用管理建立。这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及示范,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也应像个人的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账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彻底断绝如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监管成本。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信贷担保制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其中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高风险和很强的外部性,纯商业保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风险,而其本身对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以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费率,促进出口。我国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尚没有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较小,费率过高,导致投保额高,投保比例过低。
3.积极开发保险品种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相应的保险期品种过于单一,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现在财产保险日益向综合性发展,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不能严格称为信用保险,它是由多种保险组成的综合性保险。险种单一就不能发挥综合性保险的经济功能。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首先,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物、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个人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其次,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再次,要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
5.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立法。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相应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商法》、《民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单且缺乏细则。所以,我们要加快立法,使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为投资商保驾护航成果丰硕
中新网雅加达2016年11月24日电(记者 顾时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尼工作组组长谢龙海23日出席此间举行的“开发性金融支持印尼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15年来积极为投资商保驾护航,成果丰硕。
谢龙海介绍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中国官方唯一一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公司从成立之初27.5亿美元的年承保规模发展到2015年的4715亿美元,14年增长了170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官方信用保险机构。
谢龙海说,印尼是中国提出的共建21世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恰好与印尼全球海洋支点战略构想高度契合,两国之间具有广泛的共同利益,为深化双边经济合作带来难得的机遇。2013年以来,短期贸易险项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到印尼的出口每年都超过30亿美元,大约覆盖了10%左右的中国对印尼的出口,给广大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
谢龙海指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中国信保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保证他们的股权和债权安全不受政治影响,有稳定的收益。目前,中国信保在印尼共支持了华电、青山集团、聚龙、广西农垦等40个投资项目,承保金额超过100亿美元,涵盖农业、电信、矿产、电力等多个领域,为投资者和贷款银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给项目实施以定心丸,帮助投资者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他透露,截至2016年7月底,中国信保对印尼累计承保中长期出口信贷项目32个,保额51.9亿美元,主要集中在电力、矿产、电信等行业。印尼首批1000万千瓦的油转煤系列电站下,中国信保与印尼财政部统一协商,确定了一揽子协议,最终承保了其中8个项目,涉及商务合同金额45亿美元,被评选为2010年国际经典融资案例。
谢龙海表示,中国信保将继续秉承“以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向着“国家信任、客户信赖、国际一流的专业信用保险机构”迈进,积极履行政策性职能,为“一带一路”做出贡献,促进中印尼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