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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是民事责任而非事故责任
本案所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中的责任保险业务,属于责任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责任保险,而非意外伤害保险。
案情:
原告为其大货车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发生事故,造成承保车辆受损及原告雇佣司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雇佣司机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依据雇佣关系对司机家属履行了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辩称:保险标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险种。该保险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在车辆造成损失时能得到补偿,保险人不应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要投保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失、没有法定免赔理由的,保险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被告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原告,原告已履行的赔偿责任后,享有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资格。被告应在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
二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所包括的主要险种之一,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中的责任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为“保险人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且该条款处于“赔偿处理”内容之下,而非“责任免除”内容之下,非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合同内容亦是上诉人将其所有险种条款印制成小号字体统一附后的格式条款,上诉人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上诉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特别说明和解释的证据,故上诉人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的理由没有合同及法律规定。而且被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上遭受损失,如果保险人动辄规避责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而且上诉人主张机动车驾驶者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该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本案中,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被保险人依据雇佣关系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上诉人不得以其无责而免赔。上诉人自向被上诉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在向死亡司机的赔偿权利人赔偿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原告保险金的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司机无责拒赔的主张,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约定,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本案所涉保险是属责任保险还是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四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结合本案所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该险种属于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所包括的主要险种之一,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中的责任保险业务,属于责任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责任保险,而非意外伤害保险。
二、本案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规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原告允许的驾驶人无责任。保险人据此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第22条规定,保险人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该理由不成立,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为“保险人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且该条款处于“赔偿处理”内容之下,而非“责任免除”内容之下,非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合同内容亦是上诉人将其所有险种条款印制成小号字体统一附后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保险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特别说明和解释的证据,故其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的理由没有合同及法律规定。而且原告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上遭受损失,如果保险人动辄规避责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而且被告主张机动车驾驶者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该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本案所涉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故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的追偿权问题
在财产保险合同编内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也就是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本案中,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被保险人依据雇佣关系对其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被告不得以其无责而免赔。其在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雇主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的区别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那么它们是否真的相同的呢?
1.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
2.保障的范围不同
①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②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3.保障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6.保险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
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案例二则
风险总是无处不在,尤其是建筑施工、下井采矿等高危行业,几乎每天都有人祸或天灾惨案发生,无数生命遭遇严重威胁。雇主责任险,能够转移这样的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那么雇主责任险到底有哪些保障利益呢?以下通过几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某货物运输公司为其所雇用的50名驾驶员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雇主责任险合同。合同规定: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40个月工资,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48个月。投保人按保单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内某日,公司驾驶员任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车祸,任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0万元。
公司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依然可以获得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因为两种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雇主责任险是基于雇主未能尽其法律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而工伤保险虽然也是承保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
公司因为工伤保险而获赔7万元。根据雇主责任险合同,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是雇员的48个月工资——12万元,保险公司因而赔付了5万元。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三方面: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用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
案例二:
某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公司的油漆工吴某,患了皮肌炎,入院治疗,3个月后不幸死亡。但由于J公司曾经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一笔保险金。该保险合同规定:“凡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须负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保险公司起初称,皮肌炎并非职业病,但后来法院做出定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合同法》与《保险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工伤保险作“后盾”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雇用过程中,如果雇主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自己对雇员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致使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雇员有权依法要求雇主赔偿其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对个人而言,在保险期限内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个人的保险金额,亦即所谓的“双重限额”。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交强险是有国家设立并实施的,它具有强制性,即每个机动车方都有义务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险种之一,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机动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购买。
2.“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它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则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免赔额。
3.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有所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1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通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赔偿时,先是由交强险在其赔偿限额内赔偿,然后才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故引发的索赔风险
199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州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整幢屋子被烧坏。屋主认为火灾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着火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经核实,该灯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到美国超市的。
幸运的是,卤素落地灯已投保了出口产品责任险,该厂得以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出口产品责任风险是一个较为陌生的名词。当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并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因为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出口厂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出口厂商来说,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他们将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更严重的是,出口产品的声誉将会受损,海外市场的开拓将会受阻。
国内厂商“被动”就范
一般来说,出口产品都要受出口市场当地法律的监管。在当今世界上,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的索赔意识较强,因此,产品责任的风险也比其它国家高些。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广东美国商会副会长彭德智博士说:“在美国,即使产品设计、生产已极尽完美,产品的说明书和警告用语也已通过专家和律师的严格审查,仍有可能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
目前,北美地区和欧盟是中国相当大的商品出口市场。这些地区的进口商在与中国客商进行贸易合作时,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上潜在的巨大风险,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中国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他们列为额外被保险人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具体的做法是,他们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出口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有权拒绝结汇。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出口商主要是应进口商的要求而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真正主动防范和化解出口产品责任风险的少之又少。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出口厂商在将产品销往欧美地区时,应对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回收保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OEM厂家并非高枕无忧
所谓OEM厂家是指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目前,广东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较多。许多OEM厂家普遍有一个误解,以为按照别人的标准进行生产,就不会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其实并不这么简单。专家指出,国内的OEM厂家在产品设计上、制造上或文字说明上有错误,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例子较有代表性:国内一家企业为一个外国品牌贴牌生产爽身粉,然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瓶子变黄,就此起诉进口商,进口商又起诉OEM厂家。最后裁定的结果是,国内OEM厂家没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需赔偿100万美元给进口商,以弥补回收产品费用和利润损失。
除OEM厂家外,零件厂家也要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风险。专家说,虽然零件厂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只要证明其生产的零部件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零件厂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我国出口企业针对一些法律体糸比较完善国家地区出口,应考虑产品所要承担的风险,跟该险种费率.以便在谈判过程中掌握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