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截至2019年4月7日,财险业共收到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理赔报案件数1259件,可确认损失部分预计赔付金额1.14亿元。其中企财险报案件数101件,预计赔付金额7142.09万元;车险报案件数1014件,预计赔付金额1278.75万元;家财险报案件数60件,预计赔付金额30.48万元。
案例一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二
2001年3月21日10时,胡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上海大客车,自安徽蒙城开往浙江温州。当车行至浙江省余姚市,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1公理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胡某即将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1/3在行车道上。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乘客张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辆河南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

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张某违章横穿公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负主要责任,胡某违章停车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胡某及河南客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20%。
事故处理完毕后,王某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内部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买票乘王某的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张某是车上的乘客,车上人员临时下车所受伤害应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在车外死亡,其死亡时并未与保险车辆发生接触,但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胡某有违章停车的责任,且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本次事故是被保险人(王某)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胡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