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2) 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二、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
A、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案例分析
投保时尽量避免受益人“法定”
2010年3月,王母以儿子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员工就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上“法定”二字。2011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婚后生一男孩。2012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按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某的父母。争执不下,两人为此闹上了法庭。
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显然,保险公司是无权在“受益人”栏里填写“法定”的,所填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本案不是领取保险金的问题,而是遗产继承的问题。保险公司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投保时,最好对保险金受益人进行明确指定,以免在发生不幸事故之后,再增添家庭矛盾负担。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受益人指定之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受益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