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张某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车辆投保损失险及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损,责任完全在第三方。该车经修理厂鉴定损失达12万元。张某与第三方多次协商后索要回9万元的赔款。后又到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该赔?若赔付,应赔多少?保险公司能否就赔付部分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力?

课前导入案例分析:
张某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车辆投保损失险及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受损,责任完全在第三方。该车经修理厂鉴定损失达12万元。张某与第三方多次协商后索要回9万元的赔款。后又到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该赔?若赔付,应赔多少?保险公司能否就赔付部分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力?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因为发生了保险范围的风险事故,进行赔付恰恰是保险人的义务。
考虑到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索回9万元赔款,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10万元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将12-9=3万元补足给张某。
在赔付给张某3万元的同时取得对第三方3万元的代位追偿权。
拓展案例思考:2018年6月,个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当年7月,王某运货,在高速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汽车损毁,王某受伤且货物受损。卡车司机逃匿。交通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经鉴定,车损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据损失额80%赔偿12万元,同时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和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偿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抓获。王某与肇事司机达成协议,规定只须对方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以及施救费用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引起争议。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车损及其相关赔偿,而自己从肇事司机获得的赔偿是货物损失。两者概念不同。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应该退回施救费500元。因为王某已经从肇事司机处获得了1500元的施救费,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500元是重复赔偿。
此时运用保险法应该如何处理该案件?
案例分析
1.本案例涉及到代位求偿原则。根据保险法54条,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款之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即向肇事司机主张车损、第三者责任以及施救费的债权。
2.另根据46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放弃追偿的,其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主动放弃了车损部分追偿,并不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就12万元已获赔部分而言,王某已经丧失了债权人身份,因此放弃行为无效。但是对于未获赔的3万元损失,其放弃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3.对于施救费用,王某不得就已经获赔部分要求致害人赔偿,因为这相当于损害了保险了保险人的追偿权。既然已经从肇事方获取了1500元施救费,则对保险公司先行支付部分500元要退还。
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
代位求偿权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代位求偿权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代位求偿权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权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代位求偿权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