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2013年7月5日18时,某县城忽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刮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当日晚21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的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方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思考:1、造成陈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假定陈某身前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课前案例解析
2013年7月5日18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挂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当日晚21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方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电线杆属供电局主管,在电线杆被吹倒后长达数小时内,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以至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事故,供电局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供电局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5万元。
事故发生前,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因此供电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根据本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供电局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陈某的死亡,供电局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试用所学相关理论,对此案进行分析。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因为触电死亡。
2.死者触电是因为供电公司没有及时维修电路。
3.保险的定义就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如果供电公司及时对线路抢修,死者就不会触电。那风险也就不会发生。
4.责任免除的自然灾害应该是指直接造成的损失。而死者是因为供电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的悲剧。所以不能用近因原则来拒赔。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拓展案例思考——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应用
2017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2018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201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2018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请思考此案近因是什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例解析:
观点一: 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观点二: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新介入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这个后发生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