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伤亡——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案情介绍:
2003年2与25日,被告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拆房屋协议》,协议约定由乙负责为甲拆除其自有的一幢二层半楼房,拆楼后的旧砖由甲按每块0.07元收购,其余的废旧钢筋、铁门、铝合金窗框等材料归乙所有,折抵拆迁费。协议还约定乙进场前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如发生以外,一切责任由乙负责。
协议签订后,乙即组织人员搭脚手架,为拆楼做准备。3月11日下午,张三在搭脚手架期间,因疏忽不慎从高处坠落,摔致重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张三于2003年8月21日死亡。

问:
1.甲乙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2.谁该为张三的死亡承担责任?
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清拆房屋协议》约定,甲将旧楼房的拆除工作交由乙来完成,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用拆楼后的旧砖块、钢筋、铁门等废旧材料折抵),乙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旧楼房的拆除工作,其性质符合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乙接受旧楼房拆除工作后,雇请张三为其完成部分承揽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劳动关系。张三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损害,乙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甲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张三的受伤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张三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高空作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其在工作期间忽视安全,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乙的民事责任。
业务员携带货物消失——信用保证的保险利益
案情介绍:
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品专柜特卖活动月。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5万多元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到商场门口接货。
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手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已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公安人员调查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做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
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需支付赔款吗?
分析:
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外公为外孙女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案情介绍:
王某2岁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随其父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其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赔偿吗?
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外公虽是王某的近亲属,依据我国保险法可知,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然对外孙女具有可保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租住房屋失火——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案情介绍: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应在租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期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是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