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是否正确履行了其说明义务,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书面提醒客户注意阅读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是否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说明义务?
如投保单上有如下内容:“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后作出投保决定”,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因该提示条款只是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保险条款,而不是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
2. 对于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应尽说明义务问题?
特别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的条款。因此,不同于格式条款的单方制定,双方应该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效果都有了较深的了解,故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但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虽然载明是特约条款,但实质上是保险人以格式条款提供的,因其并不具有平等协商性,则保险人仍应负说明义务。
3. 保险人对保险监管机关审核过的格式条款是否应尽说明义务?
如果格式条款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具有形式上的公正性,但不能完全避免不公正条款的存在。而且,保险监管机关审核并不能等同于投保人能够自主的准确理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仍应负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