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地震
发生于北京时间(UTC+8)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14时28分04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局的数据,此次地震的面波震级达8.0Ms、矩震级达8.3Mw(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的数据,矩震级为7.9Mw),地震烈度达到11度。地震波及大半个中国及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北至辽宁,东至上海,南至香港、澳门、泰国、越南,西至巴基斯坦均有震感。

5·12汶川地震严重破坏地区超过10万平方千米,其中,极重灾区共10个县(市),较重灾区共41个县(市),一般灾区共186个县(市)。截至2008年9月18日12时,5·12汶川地震共造成69227人死亡,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破坏力最大的地震,也是唐山大地震后伤亡最严重的一次地震。


8·8九寨沟地震
发生于2017年8月8日21时19分46秒,震中位于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漳扎镇(北纬33.20度,东经103.82度),震级为M7.0级,震源深度20千米。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四川九寨沟7.0级地震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救灾,全力以赴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截至8月13日20时,地震造成25人死亡(其中24名遇难者身份已确认),525人受伤,6人失联,176492人(含游客)受灾,73671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倒塌76间)。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15、16位。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等5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21日早晨8时20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的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的南海公园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事故调査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的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同时,安监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杳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负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分析航空公司是如何运用保险这一方式来有效地转嫁风险的。对航空公司而言,在空难发生后,其面临的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与赔偿责任。
1.直接财产损失与飞机机身一切险
据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透露,失事客机为庞巴迪CRJ-200型客机(机身号3072),一次可搭乘50名乘客,于8时21分起飞,约1分钟后与机场塔台失去联络,经包头机场证实该机已在距包头机场13号跑道1—2公里处坠毁。中国人保云南分公司承保了该飞机的机身一切险,机身险保额为2300万美元。目前,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各项赔款。
2.人身伤亡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东方航空公司为遇难的6名机组人员投保了太平洋人寿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90万元,其中飞行员3人,每人保额20万元;乘务人员2人及安全1人,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1人购买了太平洋人寿的“老来福”和“步步高”寿险,保额共计11400元。遇难乘客中有25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航空意外上海保险,保额为1040万元,其中6人还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其他险种;在另外22名乘客中,有3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其他险种。遇难乘客中有3人投保了平安人寿的个人寿险产品,保额约为18万元;2人拥有平安人寿的团体寿险产品,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2万元;另有3人投保了平安人寿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本次空难,中国人寿、太平洋寿险、平安寿险三家公司预计赔付总金额约为1300万元。
3.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
本次空难,东方航空公司应承枏的赔偿责任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对遇难乘客的赔偿责任。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髙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等,“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21.1万元人民币。东航将向空难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二是对南海公园及岸上遇难者的赔偿责任。被誉为“塞外西子湖”的包头南海,是同内最靠近城市的内陆湖泊之一,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省级湿地保护区。“11•21”空难使南海赖以生存的三大支柱产业——旅游、渔业、餐饮全面处于停顿状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1亿元。2006年10月,东方航空公司与包头市南海公园管理处就“11•21”空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东航向南海公园赔偿2140万元。此外,还有两名岸上遇难者,东航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庆幸的是,东方航空公司向中国人保云南分公司投保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在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中,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责任险限额为12.5亿美元,地面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5亿美元,从而使得东航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都得到了很好的转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两者密不可分。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的风险,都可以运用保险这一方式来转嫁经济主体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确保经济主体生产经营和生活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如本案中东方航空公司相关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及东航社会声誉的下降、短期内营业收人的下降等等。
课后思考:
1.构成本次事故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分别是什么
2.损失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哪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