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理论知识
    • 1.1 财税共享服务认知
    • 1.2 财税共享
      • 1.2.1 期初建账
      • 1.2.2 票据识别
      • 1.2.3 财税审核
      • 1.2.4 智能记账
    • 1.3 财务云智能技术应用
  • 2 实训演示(云核算)
    • 2.1 期初建账(电算化系统)
    • 2.2 票据中心
    • 2.3 智能化系统
  • 3 财务共享(云税务)
    • 3.1 发票领用及开具
    • 3.2 进项税专用发票认证
    • 3.3 财务报表报送
    • 3.4 增值税申报
    • 3.5 附加税(建,教,地教)申报
    • 3.6 计算个人所得税
    • 3.7 企业所得税申报
    • 3.8 工会经费申报
    • 3.9 社会保险费申报
    • 3.10 印花税申报
    • 3.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3.12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4 财务共享机器人
    • 4.1 操作演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31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