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理性和道德神学的实践用途
理性的全部旨趣,无论其为纯理论的抑或实践的,都围绕三个问题: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希望什么?在科学的意义上,我们永远无法获得有关上帝存在、自由和个人不朽的知识。然而,它们的纯粹理论的意义是比较轻微的;即便三个问题都在理论上得到了证明,这些知识也无助于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任何发现。就与知识相关而言,它们是毫无用处的;它们的真正价值是实践性的、伦理性的。现在,我们的理性统御着道德法则,而这些道德法则是必然的。道德法则的必然性对上帝、自由和不朽来说有一定的意义。法则指导我行动,以便我有资格获得幸福;这是一种必然的实践法则。既然理性统御着它,我就可以因此而对幸福抱有希望。道德与幸福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但它们只在“观念”中相联结。现在,如果上帝是自然秩序的作者,那么,希望这一自然秩序同时也是道德秩序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在这样的自然秩序中,幸福会伴随道德。我们的理性逼迫我们将自己看作是归属于一个道德的世界秩序,在此世界秩序中,幸福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但在仅仅展示现象的感性世界中,幸福和道德的关联并没有显现,因此,我们就必须假设一个未来的世界,在那里,幸福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是存在的。所以,上帝和未来人生是两个预设,依照纯粹理性的原则,它们不能与理性强加给我们的道德法则隔离开来。
有着道德基础的神学不可避免地会引向一个单一的、全面完满的、理性的和原初的“存在者”的概念。这个“存在者”必须是全能的,以便全部自然在其同道德的关系中受他的制约;必须是无所不知的,以便他能够了解人们最深层的道德品格,并评估其价值;必须是无所不在的,以便他能够随时处理世界的至善的需求;必须是永恒的,以便自然和自由之间的和谐能够永远被保持下去。如果世界要与我们的实践理性保持和谐,我们的理性,在其道德运用中,要求它必须被看作是从一个观念中派生出来的,即至善的观念。世界要求美德与幸福联合;除非我们把道德目的归属于世界,否则就不存在这种联合的可能;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有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换言之,我们被道德法则引向了目的论和上帝。
因此,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运用中,也就是在其作为道德理性的时候,出于对我们的最高道德或实践旨趣的考虑,设定了一些形而上学的原则,纯粹的理论思辨只能够推测出这些原则,却无法为它们保证。如此一来,理性并没有使这些形而上学和神学的假设成为被证明的教条,而是将其作为道德基本目的绝对必要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