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物自体的知识
就像曾经指出的那样,我们无法超越经验或是拥有—关于超感官的事物、物自体和那些与它们影响我们意识的方式相分离的事物的—先验知识。知识牵涉到知觉,但物自体不能被感官认知:在感官知觉中,我们只知道事物向意识显现的方式,而不知道它们自身是什么。它们也无法被理智所知觉或直觉;我们并不具备理智直觉,我们无法面对面地看到事物,就像是在心灵的一瞥中那样。如果我们把范畴应用到这样的物自体之上,我们就无法合理地使它们的断言有效:比如,我们无法证明在每一个存在物背后都有一个实体处于可理解的世界之中。然而,我们可以思考这样的物自体,将它作为任何感官知觉的宾词都不能施加其上的事物来谈论,比如说它不在时空之中、不会变化等。然而,没有一个范畴能够应用到它身上,因为我们无法知道与之相关的事物是否存在。如果知觉没有为我们提供范畴得以应用其中的实例,我们永远无法知道与实体范畴相应的事物是否存在过。然而,在物自体的情况下,知觉提供不出任何范畴得以应用的证据。
从本质上说,物自体是不可知的,但物自体的概念并非自相矛盾,因为我们当然不能认为现象秩序就是唯一可能的秩序。我们只能拥有关于感性事物的感性知识,而无法拥有关于物自体的感性知识;感官不能僭妄地去认识理性所思考的所有事物。物自体的概念,或者本体的概念,是感官所不能认识的事物,但却是理智直觉所能够认识的,至少是可以思想的。它是一个限制性概念;它对进行认知的心灵说:这里是你的极限,你不可以僭越,这里是你的管辖权终止之处。你只能认识现象;而非现象界、本体界、心智可理解的领域是你不可企及的。
我们无法以事物的本来样貌来认识事物,而只能以其所呈现的样貌来认识它们。同样,我无法认识到我之所是,而只能认识呈现给自己的那个我。我意识到我的存在、我的行为和我的自发性,但是对自身的意识并不是关于自我的知识。去认识就是去拥有概念。我没有知觉到我自己、我的自我,也没有拥有关于自我的理智直觉;我通过内在知觉的镜片,也就是说,通过时间形式把自我看成是状态的连续。但是,虽然我无法在知觉到自我的意义上认识自我,我却可以思想它。的确,康德的整个理论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自我的假定之上的:统觉的综合统一体就是具有自我意识能力的自我;但这个自我本身却无法在被直接知觉的意义上被认识。
因此,非常明显,对于无法知觉的事物,我们不能拥有普遍的、必然的,或是先验的知识。所以,我们不可能有超越经验的形而上学,关于物自体的形而上学,一个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上帝、不朽和自由意志居住其中的—非现象界的真实知识的形而上学。但是,我们可以拥有关于现象秩序的先验科学,理由已经列举过了。数学自身的必然性归因于时空的形式—几何以对于空间的先验知觉为基础,数学奠基于数字概念,而数字表达了对于时间的先验知觉。自然科学以范畴为基础:我们谈到实体和属性、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等。休谟和经验主义者剥夺实体和因果律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可以拥有关于物理原理和数学的普遍的和必然的知识,但这只是关于现象的知识,并且是关于现象的形式和排列的知识。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在此,休谟是正确的。然而,物自体是存在的;的确,它们必须存在,否则感觉就得不到解释。与现象相对应,必然存在进行表象的事物、心灵之外的某种事物,影响我们的感官并为知识提供内容的事物。康德从未怀疑过这样的物自体的存在。在《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中的《反驳形而上学》的部分,他甚至着手去证明物自体的存在。
但是,在他强烈坚持物自体存在并且是我们的感觉的基础之后,又为其体系之性质所逼迫而使得它成为一个难以捉摸的模糊元素。它成了一个限制性概念,是对于我们的知识之狂妄自负的一种约束:我们不可能通过感性的途径去认知超感官的事物。因此,我们被再次告知我们无法认识它,因为我们没有权利把范畴运用于它;如果我们试图这样做,那些范畴就不具有任何客观有效性。然而,我们可以在将它作为一个限制性概念和一种可能性来接受的意义上思考它。物自体的地位是反常的,它构成了一种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问题,康德给予了进一步的关注,康德的后继者也满怀热情地投入到这一问题之中,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虽然并非总是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