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判断的有效性
问题于是就出现了,我们有什么权利把这些心灵的形式应用到事物之上?它们客观有效性的根据是什么?它们纯粹起源于心灵,却被运用到经验之上。范畴在其并非从经验中得来的意义上独立于经验,但我们却把这样的范畴注入经验和客体世界之中。这如何可能,我们有何权利如此行事?法学家把权利证明或司法程序称作演绎。在这里,我们所需要的也是一个演绎、证据,或者合理化论证,一个关于先验范畴的演绎。康德的证明说,如果没有它们,就不可能有可理解的经验。如果没有这种初始的先验思想概念,没有一个被统一且具有统一作用的意识或自我意识,或者像康德所说的那种与这些范畴一起运作的统觉的综合体,就既没有知识,也没有一个相互联系的经验世界。理解就是判断,是将多个被知觉到的客体统合到一个自我意识(统觉的统一体)之中的行为。如果没有一个依照某种方式(时间和空间)进行知觉、依照某种方式(范畴)进行思想或判断的理性心灵—它的构成使得它必须这样知觉和判断—就不会有关于经验对象的必然的和普遍的知识。知识就是范畴或知性的纯粹概念—在由感官提供给我们,并在时间和空间上被知觉到的—客体上的应用。范畴起到使知识成为可能的作用;这就是它们唯一的合理性证明。
若不是心灵把握了在时间上相关的两种状态(液体和固体)并将它们联结在单一的思想行为之中,认识如此简单的活动—比如水会结成冰—也是不可能的。为了拥有判断,我们有必要拥有统觉的综合统一,同样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对于获得知觉和进行理解也是必要的。在我们思想中运作的自发的理解、再现和认识行为,也同样在感觉经验中运作;同一种范畴在两方面中都发挥作用。我们的经验世界因范畴而成为可能;现象的秩序或者我们所知觉到的那样的自然,依赖于我们的理智形式,而不是经验主义者所认识的那种正好相反的情形。这就是康德所说的知性为自然立法的含义;这就是他在哲学中引发的“哥白尼革命”。
既然心灵为自然立法,那么,随之而来的结论就是,我们能够先验地认识自然的普遍形式。我们知道被认知的世界将始终以某种可理解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我们的经验将始终是处于固定的时空秩序中的事物,是作为实体和属性、原因和结果相互联系并彼此相互影响的事物。因此,我们无法错误地将范畴应用到感官世界。但不要忘记,它们却唯有在实际或可能的经验领域、在现象世界中合法地应用;在这一领域之外使用它们是无效的;我们无法超越经验,也无法获得关于超感官的物自体的概念知识。从这一理论同样可以得知,我们无法先验地认识经验的材料或内容,无法先验地得知什么样的具体感觉—颜色、声音、重量等—将会被给予;我们所能说的只是,无论它们是什么,心灵总将依照其必然法则来组织它们。
但是,理智的范畴如何能够被运用到知觉对象上,运用到可感现象上?在康德看来,纯粹观念和感官知觉对象是完全不同的,或者说是异质的;那么,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呢?必定存在着第三种事物,一个在纯粹概念和感官知觉之间起到调停作用的实体,某种纯粹的事物,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经验成分,但同时又是感性的。康德称这样一种东西为先验图式。对于这一图式的应用被称为知性图式论。时间形式满足了设定的要求:它既是纯粹的又是感性的。我们的所有观念都受到时间形式的制约—也就是说,我们的所有经验都被我们在时间中排序;它们全部是在时间中发生的。因此,如果理智要影响感觉的话,如果它要联系感官经验或是将经验联结起来的话,它就必须使用时间形式。理智竭力通过纯粹的时间形式来反映它的概念、范畴以及它进行联系和联接的统一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在某种时间关系中想象它们。比如,它连续地进行累加,或是将时间视为一系列的同质时刻,由此而得到数字。这种进行累加的算术操作是量范畴的图式;这一图式是以时间形式表达的范畴。一刻时间表达的是单一性;多刻时间表达的是特殊性;全部时间或时间之整体表达的是普遍性。量的范畴是在时间序列图式中表达的。理智也想象在时间中发生的感觉,时间中的内容、时间中的某物,或者它在时间中什么也不想象。这就是理智为自身构想质的范畴的方式:质的概念是在时间内容图式中表达的。理智将时间中的实在、内容看作是当其他一切都改变之时依然不变的事物。这就是它想象实体范畴的方式。它将实体看成是另外一些事物以其为基础并在时间中恒定发生的事物:这就是因果范畴为人所知觉的方式。或者它认为此一实体的属性和另一实体的属性在时间中恒定地同时出现:这就是构想相互作用范畴的方式。关于实体、因果和相互作用的范畴都表达在时间秩序(永恒、相续和同时)的图式之中。或者,它想象某物存在于任何时刻(可能性范畴),存在于确定的时刻(实然性),存在于所有时刻(必然性)。可能、实然和必然的范畴表达在时间理解的图式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