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权利哲学
观念或宇宙理性不仅表现在自然和个人之中,也表现在历史和人类制度、权利和法律(财产、契约、惩罚)、道德或良心、风俗或伦理规则(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在这些制度和历史中,理性实现自身或成为现实,也就是表现在外部形式上;在此意义上,它被称为客观理性。造就人类制度的理性与力图理解制度的理性是同一种理性:无意识地演化出法律、习俗和国家的理性在法哲学中意识到了这一过程。法哲学的功能并不是要告诉我们国家应该是什么,而是要认识国家的本来面目,也就是说要展示其内在的理性;只有辩证思维才能做到这点。哲学的功用是要证明理性制度如何从观念本身或者权利或正义的本质中产生的。在研究制度的时候,可以对它们做出历史的解释,并证明它们的存在归因于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但这样一种因果性的解释并不是真正的哲学解释;追溯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让其建立的那些环境、需要和事件,这是一回事;证明它们的合理及其理性的必然性,这是另一回事。只有当我们了解了它们各自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能够理解权利、法律、习俗和国家。
在每个人都依照其民族的法律和习俗行使意志的自由个体所组成的社会中,客观理性得以实现。在这样一种社会里,个人的主观良心服从宇宙理性;他发现普遍的和真正的自我表现在其民族的习俗或伦理规则中:他在法律中认出自己的意志,并在自身中认识到法律的具体化表现。伦理精神演化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人的社会,是活动理性演化的结果。在很多社会经验之后,个人认识到,在向往一个普遍事业时,他向往着自己的意志,因此是自由的。在这里,理想与现实是同一的:个体理性将普遍理性作为自己的东西接受下来;个人放弃了主观性,并使个体理性服从普遍理性,普遍理性表现在民族意识中、国家精神中—这就是公共道德。实现了完满自由的完满国家是宇宙历史的目标和目的:进步意味着自由意识的发展。不同的民族和伟大的历史人物是宇宙理性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每个民族在神圣演进中都有其要履行的使命,并且只有从世界历史总体发展的角度看才能够被理解。当一个民族实现了其存在的目的,它就被更具活力的民族所取代。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征服说明,失败民族所代表的理念比胜利民族所代表的理念低劣:在此特殊意义上,强权即公理,物质力量和理性正义是一致的。战争,就其是观念之战争而言,都是合理的,因为黑格尔假定强者的事业会击败弱者的事业,人类的进步通过物质和道德的冲突前行。世界历史代表着意识形态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具有辩证优越性的民族取得胜利。天意或宇宙理性借助个人的激情和私人兴趣来实现宇宙目的:这是理念的策略;伟人在历史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他们是理性的执行人。在《历史哲学》一书中,黑格尔竭力证明宇宙精神如何实现由其本质的辩证演化所规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