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自我的知识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我们如何达到自我原则?我们可以将之作为经验的根据和思想的形式来推理,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体来推理。但舒尔茨已经告诫过这样的与《批判》精神相反的推理方式,而费希特自己有时发现,假定一个精神基础与假定物质基础相比,其纯理论的保证都不足。为了支持唯心主义,他提供了几条其他的论证思路。其中之一受到了康德伦理哲学之主要洞见的启发,并通过道德法则找到了通达基本原理的方法。费希特认同康德的观点,承认理智的不足:我们无法通过知性的时间、空间和因果的思维方式来把握活生生的实在;只有当我们看穿了普通认知的本质、察觉到其表面性和相对性,我们才能够把握住表层之下的活生生的实在:自由、道德的世界秩序和上帝。如果我们局限于科学的智慧,我们就永远无法超越不可逆转的因果秩序的观念,并且自身也无法摆脱自然的机械性。但有一条出路。在理智直观的活动中,理智直观本身就是自由意志的行为,我们开始意识到职责法则或普遍目的,这种法则或目的要求我们成为自由的人,把自身从自然之决定论中解放出来,并拒绝成为因果链条中的一环。接受了职责法则和它所包含的自由,我们的生命就获得了价值和意义;它有助于我们将世界作为宇宙目的的工具来理解—自由的实现—并因此而把我们从这一目的的盲目工具转变为自愿的助手。现在变得很清楚,我们通过感官知觉获得的普通知识是实现自由的实践工具;它为我们提供了施展意志所需要的阻力:如果不发挥自己的努力,我们就无法自由,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用来抗争和克服的世界。因此,如果获取自由的职责命令是不可实现的话,世界就将毫无意义;但依照道德意识的裁决来看,世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这些思想为费希特的哲学赢取了伦理唯心主义的名称:这是一个建立在道德信仰之上的世界观。我们无法向理论理性证明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存在者的首要性—因为理论理性从来不会停止寻找根据—但我们却把这一原则作为终极之物来接受,因为它自身就能满足我们的道德本性的要求,并给我们的生命以价值和意义。伦理决断对于哲学来说是基本的,“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他就会选择什么样的哲学”。一个不具备伦理理想的人,一个不能把自身从自然的机械性中解放出来的人,只能会把自身构想为一件产品或事物,也不会对自由的自我感兴趣:他无法认知也无法经验到自由的自我,因为他从来就没能实现它。将自身从感官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的人,是一个自我决定的动力,他视自身为高于一切感性事物的力量,不会将自身构想为单纯的物件。
费希特还有另外一条思路,依照这种思路,自我直接感知到自身的自由活动。唯心主义具有超越独断论或唯物主义的这点优势:唯心主义的基本实在,即自我,在意识中出现,不是作为经验的客体,也不是作为现象或因果序列中的一环,而是作为自在的自我,作为某种超越一切经验的真实的事物。但这种意识并没有被强迫加给我们,我们必须通过一个自由行为在我们自身中将它产生出来。如果我们不能实施这一行为,我们就无法理解唯心主义哲学,就无法瞥见心灵的真实世界。独断论者否定关于自我的自由和独立的假定,因为独断论者无法在他自己的世界中发现它;如果他保持其一致性的话,他就必然会是宿命论者和唯物主义者。我们无法从概念上证明存在这样一种理智直观行为,也不能证明它是什么。每个人必须在自身中直接发现它,否则他就永远无法认知它。试图证明理智直观是什么,就如同试图向天生的盲人解释颜色是什么一样。但是可以指出,它发生在每个人的意识的所有阶段。每个将活动归于自身的人,都在缄默地诉诸于这种直观。费希特认为,哪里有精神活动,哪里就有对这种直观的意识,虽然说它总是逃脱独断论者的注意。
费希特同时指出,唯心主义的真理可以被经验证实。如果唯心主义的预设是正确的,并且已经作出了正确的演绎,那么,最终的结果就一定是个必然观念的体系,或是经验的总和。若是哲学的结论与经验不符合,这种哲学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兑现承诺,即演绎出经验之总体并用理智的必然行动来解释它。但唯心主义并没有把经验看作是需要达到的目的;它不关心任何种类的经验。在其过程中,它从基本观念出发演进自己的命题,而不关注结果会是什么。这就是费希特的言论,但事实上,他确实关心经验;他要求我们观察活动中的理智,观察在运作的心灵。他在隐含地说,对于这样的活动的纯粹观察不是哲学,真正的哲学需要理解这些活动,理解它们的基础和目的,而这样的理解只能够通过逻辑思维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