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识选修课)

王素娟吴慧娟庞克道孙振海

目录

  • 1 课程导入
    • 1.1 课程提纲
    • 1.2 考试大纲
    • 1.3 教学大纲
    • 1.4 课程思政
    • 1.5 民法典全文
  • 2 民法典概述
    • 2.1 案例导入
    • 2.2 课程资料
    • 2.3 价值导向
    • 2.4 课后练习
  • 3 总则
    • 3.1 案例导入
    • 3.2 课程资料
    • 3.3 价值导向
    • 3.4 课后练习
  • 4 物权
    • 4.1 案例导入
    • 4.2 课程资料
    • 4.3 价值导向
    • 4.4 课后练习
  • 5 担保
    • 5.1 案例导入
    • 5.2 课程资料
    • 5.3 价值导向
    • 5.4 课后练习
  • 6 合同
    • 6.1 案例导入
    • 6.2 课程资料
    • 6.3 价值导向
    • 6.4 课后练习
  • 7 婚姻家庭
    • 7.1 案例导入
    • 7.2 课程资料
    • 7.3 价值导向
    • 7.4 课后练习
  • 8 遗产继承
    • 8.1 案例导入
    • 8.2 课程资料
    • 8.3 价值导向
    • 8.4 课后练习
  • 9 侵权责任
    • 9.1 案例导入
    • 9.2 课程资料
    • 9.3 价值导向
    • 9.4 课后练习
  • 10 典型案例
    • 10.1 典型案例一
    • 10.2 典型案例二
    • 10.3 典型案例三
    • 10.4 典型案例四
典型案例四
  • 1 案例一
  • 2 案例二

程某、程某平诉程某富继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养老、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实现“老有所养”不仅需要健全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更需要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养老敬老的良好家风,在全社会培育养老、敬老、助老的浓厚氛围。本案程某、程某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却对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弃之不顾,父亲去世亦不知晓,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有违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法定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本案认定程某、程某平的行为构成对其父亲程某军的遗弃而丧失对程某军遗产的继承权,判决驳回程某、程某平要求继承程某军遗产的诉讼请求,彰显了对不赡养老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司法惩戒,符合法理人情。程某富等兄妹在程某军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对程某军悉心照顾、养老送终,体现了互相扶助、尊老爱亲的家庭美德。本案认定程某富等兄妹达成的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支持程某富根据协议约定取得程某军的遗产,彰显了对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扶助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基本案情


程某、程某平系同胞姐妹,其父程某军早年与妻子离异,程某、程某平随父亲生活。程某、程某平成年后外出务工,平时对程某军照顾有限。2020年9月,程某军中风,程某当时在老家居住,但以女儿需返京上学为由离开;程某平未归家探望。此后,程某、程某平均未赡养照顾程某军,未主动联系老家亲属,且将老家长辈的电话、微信拉黑。因无法联系上程某、程某平,程某军的几个兄妹共同凑钱给程某军治病,照顾其生活起居。2021年,程某军二次中风,病情严重,丧失自理能力。程某军的几个兄妹遂口头商定由四弟程某富负责程某军的生养死葬事宜,程某军去世后遗产归程某富所有。程某富后雇车将程某军从老家接到程某富所在的某市进行照料,为程某富治病,负责程某富一切开销。2022年,程某军去世,程某富将其火化并雇车将骨灰盒拉回老家安葬,支付丧事一应开销。程某、程某平因家中联系不上,未参加其父程某军的葬礼。程某军去世后,除程某富外的其他兄弟姐妹、妹夫、侄子及数名“老亲”等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程某军活着至死的一切费用有程某富承担,死后财产有程某富所有。”上述人员均在《证明》下方签字、按手印。2023年,程某、程某平起诉,请求继承程某军生前居住的房屋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程某和程某平主张每月各自向程某军转款3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程某和程某平自认其二人向程某军的转账截止到2020年9月,不足以证明二人对程某军尽到赡养义务。程某军首次中风时,程某在老家居住,明知程某军已中风,却以女儿返京上学为由离开,拒绝照料,而程某平则无法联系。程某军二次中风丧失自理能力后,二人未进行赡养照顾。程某军去世二人亦不知晓。程某、程某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却对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弃之不顾,构成对其父亲程某军的遗弃,应当认定丧失对其父亲程某军遗产的继承权。程某军生病后,程某军的兄妹对程某军进行照料,在程某军丧失自理能力且无法联系程某、程某平的情况下,约定由程某富对程某军进行赡养,负责程某军的生养死葬事宜,在程某军去世后取得程某军的财产,该行为实质上是程某富的其他兄妹作为临时监护人代程某军与程某富达成了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符合家庭互助、老有所养的法律精神,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有效。程某富在此后履行了对程某军生养死葬的义务,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取得程某军的遗产。故对程某、程某平要求继承程某军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