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识选修课)

王素娟吴慧娟庞克道孙振海

目录

  • 1 课程导入
    • 1.1 课程提纲
    • 1.2 考试大纲
    • 1.3 教学大纲
    • 1.4 课程思政
    • 1.5 民法典全文
  • 2 民法典概述
    • 2.1 案例导入
    • 2.2 课程资料
    • 2.3 价值导向
    • 2.4 课后练习
  • 3 总则
    • 3.1 案例导入
    • 3.2 课程资料
    • 3.3 价值导向
    • 3.4 课后练习
  • 4 物权
    • 4.1 案例导入
    • 4.2 课程资料
    • 4.3 价值导向
    • 4.4 课后练习
  • 5 担保
    • 5.1 案例导入
    • 5.2 课程资料
    • 5.3 价值导向
    • 5.4 课后练习
  • 6 合同
    • 6.1 案例导入
    • 6.2 课程资料
    • 6.3 价值导向
    • 6.4 课后练习
  • 7 婚姻家庭
    • 7.1 案例导入
    • 7.2 课程资料
    • 7.3 价值导向
    • 7.4 课后练习
  • 8 遗产继承
    • 8.1 案例导入
    • 8.2 课程资料
    • 8.3 价值导向
    • 8.4 课后练习
  • 9 侵权责任
    • 9.1 案例导入
    • 9.2 课程资料
    • 9.3 价值导向
    • 9.4 课后练习
  • 10 典型案例
    • 10.1 典型案例一
    • 10.2 典型案例二
    • 10.3 典型案例三
    • 10.4 典型案例四
典型案例三
  • 1 案例一
  • 2 案例二

崔某、吴某倩、吴某珂诉桂某、牛某、石某、申某人格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在生活中的普及,人们的社会交往由传统方式逐渐转变为网络方式,网络已经成为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重要阵地。由于部分网络用户文明素养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互联网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等原因,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尤其是妇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网络侵权的匿名、隐蔽、分散性导致真正侵权人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采取借用他人账号等方式进行侵权的,需要结合行为动机、账号去向、行为人与账号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全面、准确确定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桂某利用他人抖音账号发布崔某及其女儿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个人信息,并添加侮辱性言词,构成人格侵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其承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判决账号实际所有人牛某、石某、申某承担协助桂某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责任,充分维护了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崔某和吴某原系夫妻,育有二女吴某倩、吴某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桂某婚外同居并生育一女。事发后桂某与崔某和吴某发生纠纷。后桂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8月,崔某和吴某离婚。桂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利用“8241****214”、“5963****197”两个抖音账号发布吴某、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和吴某、崔某的家庭住址、手机号以及吴某倩、吴某珂的就读学校、班级等个人信息,并在照片上添加侮辱性文字。经查,“8241****214”实名认证人为牛某,绑定石某的手机号;“5963****197”绑定申某的手机号。崔某、吴某倩、吴某珂起诉请求桂某、牛某、石某、申某停止侵害,删除案涉抖音账号上发布的内容,并在案涉抖音账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表时间不少于90天),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石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牛某、申某辩称,抖音号系桂某通过其弟弟借用,牛某、申某与吴某及崔某、吴某倩、吴某珂均不存在矛盾纠纷。桂某对此表示认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桂某利用他人抖音账号发布崔某及其女儿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并添加侮辱性言词,发布崔某的家庭住址、手机号及吴某倩、吴某珂的就读学校、班级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崔某和吴某倩、吴某珂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桂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牛某、石某、申某未妥善保管个人抖音账号,让桂某借用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协助桂某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责任。一审判决桂某删除案涉抖音账号上发布的涉及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的侵权内容,同时在案涉抖音账号个人主页上公开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为7日,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牛某、石某、申某应协助桂某在相关抖音账号上删除侵权抖音内容和发布道歉声明;若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桂某支付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