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识选修课)

王素娟吴慧娟庞克道孙振海

目录

  • 1 课程导入
    • 1.1 课程提纲
    • 1.2 考试大纲
    • 1.3 教学大纲
    • 1.4 课程思政
    • 1.5 民法典全文
  • 2 民法典概述
    • 2.1 案例导入
    • 2.2 课程资料
    • 2.3 价值导向
    • 2.4 课后练习
  • 3 总则
    • 3.1 案例导入
    • 3.2 课程资料
    • 3.3 价值导向
    • 3.4 课后练习
  • 4 物权
    • 4.1 案例导入
    • 4.2 课程资料
    • 4.3 价值导向
    • 4.4 课后练习
  • 5 担保
    • 5.1 案例导入
    • 5.2 课程资料
    • 5.3 价值导向
    • 5.4 课后练习
  • 6 合同
    • 6.1 案例导入
    • 6.2 课程资料
    • 6.3 价值导向
    • 6.4 课后练习
  • 7 婚姻家庭
    • 7.1 案例导入
    • 7.2 课程资料
    • 7.3 价值导向
    • 7.4 课后练习
  • 8 遗产继承
    • 8.1 案例导入
    • 8.2 课程资料
    • 8.3 价值导向
    • 8.4 课后练习
  • 9 侵权责任
    • 9.1 案例导入
    • 9.2 课程资料
    • 9.3 价值导向
    • 9.4 课后练习
  • 10 典型案例
    • 10.1 典型案例一
    • 10.2 典型案例二
    • 10.3 典型案例三
    • 10.4 典型案例四
典型案例二
  • 1 案例一
  • 2 案例二

某农业公司、程某诉某苗木公司、郭某、某园林合作社名誉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企业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和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近年来兴起的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窗口。一些不良企业因商业纠纷、不正当竞争等,在社交媒体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易于引起公众误解的信息,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郭某、某苗木公司因一次交易纠纷,在某园林合作社及工作人员的多个抖音平台账号和多个相关行业百人微信群中发布、传播某农业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程某“坐地起价”、强迫交易等带有主观倾向性、诋毁性的不实信息,导致已与某农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某省外公司拟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某农业公司和程某的名誉权。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侵犯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企业进行惩戒,对于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和名誉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对不良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2023年,某苗木公司从某农业公司处购买了100棵丛生月季,交易价格为35元/棵。两日后,某苗木公司再次向某农业公司购买丛生月季63棵。装车时双方因两颗小苗规格发生争执,造成反复装、卸货。中间人进行协调时,有其他客户表示愿意按40元/棵的价格购买。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遂将与某苗木公司的本次交易价格提高至40元/棵,最终双方议价一致完成了交易。交易完成当日,某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作为某园林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利用某园林合作社粉丝过万的抖音账号发布上述争执过程的短视频,配以文字“月季种植大户程某卖苗装车装一半坐地起价,估计是某农业公司快倒闭了”,并在评论区跟进发布侮辱诋毁性言辞,引起网友在评论区发布“对本地人都这样,外地人更不敢买他苗了”“多发几次,给平台付费让这货烂掉”“全网转发,抵制黑客商”等对某农业公司、程某的消极负面评价。郭某又利用园林合作社数名工作人员的抖音账号对此进行转发,并在多个面向数百名苗木经营人员的微信大群中针对程某、某农业公司发布“某农业公司程某在苗圃当恶霸,装一半坐地起价……不要不让走,逼着我们按涨价后的金额转钱”等负面不实内容。抖音发布的视频经程某举报已被删除,微信群发布的信息双方协商未果,尚未删除。因此次纠纷,某省外公司要求解除此前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标的额为165000元的月季购销合同,并退还定金。某农业公司、程某起诉,请求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郭某停止侵权,在国家级有影响力媒体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某农业公司、程某名誉,及共同赔偿某农业公司、程某的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程某临时涨价,系双方对苗木规格的要求产生异议、交易时反复装卸车产生矛盾、同时有其他客户愿意按40元/棵的价格购买等因素造成,经协商郭某也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系事出有因,并非毫无缘由的“坐地起价”,也不存在“不要苗木不让走”的情况。郭某、某园林合作社在抖音平台及微信群发布带有主观倾向性、诋毁性的不实信息和负面言论,主观上存在故意;发布信息的抖音账号粉丝众多,受众较广;发布信息的微信群均系行业内部人群聚集所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程某、某农业公司的名誉影响较大,导致网络上对程某、某农业公司产生了消极、负面的评价以及某省外公司要求解除与某农业公司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并退还定金。综上,郭某、某园林合作社的行为已构成对程某、某农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郭某系某苗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发布的案涉不实信息和负面言论与某苗木公司和某农业公司的交易纠纷相关,故郭某的行为代表某苗木公司。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侵权行为导致与某农业公司有生意往来的某省外公司欲解除已签订的购销合同,考虑到影响范围,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应在国家级媒体上对程某、某农业公司作出致歉声明,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立即停止对某农业公司、程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平台上向某农业公司、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不得少于100字,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如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某苗木公司、郭某、某园林合作社负担;赔偿程某因名誉遭受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赔偿某农业公司、程某律师代理费1万元。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