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辐射安全须知
(1)全体人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在从事辐射工作前,工作场所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获批。涉辐人员须通过环保局组织的培训,领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辐射工作,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需要复训。
(3)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识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指示灯。I类、II类放射源应有联锁装置。
(4)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由专人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计量检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原则,检测结果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
(5)涉辐场所每三个月自行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以备环保部门核查。每年须请有资质的单位(CMA)进行辐射场所检测,检测报告需交环保部门备案。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在辐射实验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
(6)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定期对外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盘查,做到账物相符。射线装置必须做好维修记录。
(7)放射性物品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购买,办理相关手续;放射性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和记录,收集到一定量后,须交城市废物库收贮。
(8)发生放射性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严重污染、超剂量照射或射线伤害事故等),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同时向校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由学校向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注:射线装置是指工作电压≥5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