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
第一节 美国商事法律制度
一、《统一商法典》产生的背景及修订过程
1.20C30D后摆脱经济困境的需要
2.全国法律统一的需要
1952年,《统一商法典》正式的最后定稿文本获批准
至今,几经修改,但只是细节差异。
二、《统一商法典》各篇内容评介
仅仅是调整商事流转关系(商行为)的法律,不包括企业组织法的规定。
第一篇,总则。
规定了宗旨:
1.使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2.使商事做法能够不断获得发展。
3.使各州调整商事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4.合同自由原则。
5.善意、勤勉、合理与注意义务。
第二篇,买卖。(重点、核心和最长)
1.货物:除用作支付手段的货币、投资证券及诉讼争议上的物品以外的所有特定于货物买卖合同项下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生长中的农作物。尚未出生的动物都是物。
2.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明对货物交易实践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因雇佣关系表明具有这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
3.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形式:不要式主义;对对价金达到或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合同有特殊要求。
要约和承诺:大陆法系的镜像理论(mirror image)和最后一枪(last shot)或是最后通知(last communication)
美国做法灵活,允许承诺作出修改并同样产生承诺的效力。
4.特别财产权:相对于完全的财产权,买方支付对价之后拥有
第三编,商业票据
第四编,银行存款和收款
第五编,信用证
第六编,大宗转让
第七编,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
第八编,投资证券
第九编,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
第十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