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采取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措施。经济特区的发展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1547年,在意大利西北部的热那亚建立了雷格亨自由港,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被正式命名的自由港,成为后来建立的各种自由港的雏型。1966年台湾建成亚洲第一个正式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高雄出口加工区,之后,各种形式的出口加工区相继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现。各种类型经济特区的发展,促进了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为在区域内,采取比其他地区更开放、更灵活、更优惠的政策和管理体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设备。各国或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Free Port)有的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有的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扩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一般说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把港口或设区所在的城市都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如香港整个是自由港。在整个香港,除了个别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可以自由进出,免征关税,甚至允许任何外国商人在那里兴办工厂或企业。另一种是把港口或设区所在的城市的一部分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例如,汉堡自由贸易区是由汉堡市的两部分组成的,而只有划在卡尔勃兰特航道以西的几个码头和邻近地区才是汉堡自由贸易区。这个自由贸易区位于港区的中心,占地5.6平方英里。因此,外国商品只有运入这个区内才能享有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受海关监督。
许多国家对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税方面的规定
对于允许自由进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商品,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免征关税。少数已征收进口税的商品如烟、酒等的再出口,可退还进口税。但是,如果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转运入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上销售,则必须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这些报关的商品,既可以是原来货物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既可以是原样,也可以是改样;既可以是未加工的,也可以是加工品。有些国家对在港内或区内进行加工的外国商品往往有特定的征税规定。例如,美国规定,用美国的零配件和外国的原材料装配或加工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只对该产品所包含的外国原材料的数量或金额征收关税。同时,对于该产品的增值部分也可免征关税。又如奥地利规定,外国商品在其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装配或加工后,商品增值1/3以上者,即可取得奥地利原产地证明书,可免税进入奥地利市场;增值1/2以上者,即可取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原产地证明书,可免税进入奥地利市场和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市场。
2.业务活动的规定
对于允许进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展览、拆散、分类、分级、修理、改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清洗、整理、加工和制造、销毁、外国的原材料或所在国的原材料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国国内市场出售。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有些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加工和制造方面,瑞士规定储存在区内的外国商品不得进行加工和制造,如要从事这项业务,必须取得设立在伯尔尼的瑞士联邦海关厅的特别许可,方可进行。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在放宽或废除这些规定。
3.禁止和特别限制的规定
许多国家通常对武器、弹药、爆炸品、毒品和其他危险品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输入或凭特种进口许可证才能输入;有些国家对少数消费品的进口要征收高关税;有些国家对某些生产资料在港内或区内使用也应缴关税,例如意大利规定在的里雅斯特自由贸易区内使用的外国建筑器材、生产资料等也包括在应征关税的商品之内。此外,有些国家如西班牙等,还禁止在区内零售。
二、保税区
有些国家如日本、荷兰等,没有设立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但实行保税区制度。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因此,许多国家对保税区的规定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基本相同,起到了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国家在保税区的仓库,有的是公营的,有的是私营的;有的货物储存的期限为1个月到半年,有的期限可达3年;有的允许进行加工和制造,有的不允许加工和制造。现仅就日本保税区的情况加以说明。
一般说来,日本规定外国货物运入或运出各种保税区,可暂时免征关税,但应预先向日本海关呈交申报单,取得海关人员的监督,如以后运入日本国内市场时再行纳税。保税区的外国货物如作为样品暂时运出,须经海关批准;保税区的外国货物废弃时,应预先向海关申报;保税区的外国货物丢失时,除经海关特别批准者外,均应缴纳关税。按照保税区的职能的不同,日本保税区分为以下五种:
1.指定保税区
指定保税区(Designated Bonded Area)是为了在港口或国际机场简便、迅速地办理报关手续,为外国货物提供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的场所。
指定保税区是经大藏大臣的指定而设置的。在这个区内的土地、仓库与其他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所设立的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指定保税区是公营的。
指定保税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外国货物简便和迅速地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在该区内储存的商品的期限较短,限制较严,运入的货物不得超过1个月。
2.保税货棚
保税货棚(Bonded Shed)是指经海关批准,由私营企业设置的用于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进口货物的场所。可见,保税货棚的职能与上述的指定保税区相同,它是补充指定保税区的不足,作为外国货物办理报关的场所。两者的区别在于,指定保税区是公营的,而保税货棚是私营的。由于保税货棚是经海关批准的,因此必须缴纳规定的批准手续费,储存的外国货物如有丢失须缴纳关税。
3.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BondedW arehouse)是经海关批准,外国货物可以不办理进口手续和连续长时间储存的场所。
指定保税区和保税货棚,都是为了货物报关的方便和短期储存而设置的。而保税仓库却是为了使货物能在较长时间内储存和暂时不缴纳关税而建立的。如进口货物再出口则不必缴纳,这就便于货主把握交易时机出售货物,有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转口贸易的发展。在保税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还可以再延长。
4.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Bonded Factory)是经海关批准,可以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制造、分类以及检修等保税业务活动的场所。
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都可储存货物,但储存在保税工厂中的货物可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因此,许多厂商广泛地利用保税工厂,对外国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符合进出口的规章或减少关税的负担。
外国货物储存在保税工厂的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长,可有一部分外国货物需要在保税工厂以外进行加工和制造,必须事先取得海关的批准和在不妨碍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提交保税工厂以外进行加工制造的货物,由保税工厂负责。
5.保税陈列场
保税陈列场(Bonded Exhibition)是经海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用于陈列外国货物进行展览的保税场所。通常设在本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本国企业组织或外国企业组织等直接举办或资助举办的博览会、展览会和样品陈列所中。
保税陈列场除了具有保税货棚的职能外,还可以展览商品,加强广告宣传,促进交易的开展。
我国提出保税区的设想是1984年,进入90年代,我国沿海地区逐步建立起保税区。1990年我国决定开发上海浦东时,确定在上海外高桥设立中国目前最开放、规定最优惠的保税区。1992年又批准在大连、海南省的沿海等地设立保税区。这标志着保税区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
三、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在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目的在于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促进本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扩大加工工业和加工出口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
出口加工区脱胎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采用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做法,但它又与其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而出口加工区,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
虽然出口加工区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出口加工区是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目前有些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从事出口加工生产为主,但仍然袭用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这个名称。例如马来西亚开辟的一些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区域仍称为自由贸易区。
出口加工区的类型:
(一)综合性出口加工区
综合性出口加工区是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的加工区。如菲律宾的巴丹出口加工区所经营的项目包括服装、鞋类、电子或电器产品、食品生产、光学仪器和塑料产品等。目前世界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大部分是综合性出口加工区。
(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
专业性出口加工区是只准经营某种特定出口加工产品的加工区。例如印度在孟买的圣克鲁斯区机场附近建立的电子工业出口加工区,专门发展电子工业的生产和增加这类产品的出口。在区内经营电子工业生产的企业可享有免征关税和国内税等优惠待遇,但全部产品必须出口。
目前许多国家都选择一个运输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设区地点,这是因为在出口加工区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大部分依靠进口,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输出外国市场销售。因此,出口加工区应该设在进出口运输方便、运输费用最节省的地方,通常选择国际港口或港口附近,国际机场附近设区最理想。
四、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
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简称多种经营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畜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我国所设立的经济特区就属于这一种。
从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设立这种经济特区。这种中国式的经济特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实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
(二)它是综合性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和运输等行业。
(三)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资金主要靠利用外资,产品主要供出口。
(四)对前来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利润汇出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较多外资,促进特区的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实行“外引内联”,加强特区与非特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的发展。
五、自由边境区
自由边境区(Tree Perimeter)过去也称为自由贸易区,仅见于拉美少数国家。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进行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放边区的经济。
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由边境区的进口商品加工后大多是在区内使用,只有少数是用于再出口。当这些边区生产能力发展后,就逐渐取消某些商品的优惠待遇,直至废除自由边境区。例如,墨西哥设立的一些自由边境区期限已满时,就取消了原有的优惠待遇。
六、过境区
沿海国家为了便利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Transit Zone)。过境区规定,对于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