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这些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结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差异,它们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同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等对外贸易措施相比较,有不同之处。许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以立法或行政措施来实现的,因而属于国内法范畴。而贸易条约与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又有密切关系和相互配合的作用,一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与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法进行解决。当一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化为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和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义务。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法律待遇条款
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在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某种优惠待遇,最常见的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国内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均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
1.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
(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①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方一方已经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豁免或特权。
②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由此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附有条件亦即受惠国享有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因而“有条件”中的“条件”并不是有人认为的给予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为条件,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
(2)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①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②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①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②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指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的某几个集中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在列举范围外的,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极为广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取得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签订贸易条约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规定其适用的范围。
(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是优惠待遇条款的一种。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规定,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国境内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通常包括: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经济权利都包括在内。一般来说,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公用事业、自然资源的开发、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一般都只允许本国公民享有,不给外国侨民。
国民待遇条款是互惠的,并且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体现了平等的、非歧视的贸易原则。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各国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主要国家可以利用国民待遇条款把它的商品和资本自由无阻碍地渗入到对方国家去,而经济不发达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做不到这一点。
二、国际贸易条约的缔结过程
当两国之间期望建立与加强经贸合作,或者其经贸政策出现了冲突时,往往需要进行谈判来解决。通过谈判,双方各自作出一定的承诺,在通常情况下以条约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国家间经贸关系谈判的过程,往往也是经贸条约产生的过程。
(一)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
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国家权力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例如,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2)项规定,“经参议院的协议及同意,并得到该院出席议员2/3赞成时,总统有权缔结条约。”这个时候,总统虽然有权对外缔约,但国会仍然享有批准条约的权力。在某些时候,国家立法机构将缔约的权力授予行政机构,同时不保留批准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行政协定”。
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我国的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政府部门,此外还包括外交部、商标局、新闻出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商检局等以及其他产业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欧洲联盟对外谈判权力经常由欧洲联盟统一行使,一般由执行委员会在欧洲理事会的批准、授权下,并在与欧洲理事会密切联系的情况下负责谈判。
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主要集中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这个机构的设立旨在纠正各个部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所存在着的部门偏见,它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协调机构。目前,美国对外经贸谈判大多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进行。
(二)谈判的过程
一般来说,各国在进行经贸谈判之前,会进行一些非正式的接触或试探性的接触,以考察进行正式谈判的可能。在确定可以进行谈判的同时,双方往往还要根据国内和国际的条件,确定谈判的级别。有时候,也可以由一国向另一国公开发出谈判的邀请。
对于十分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谈判,政府首脑、行政部门的领导等都可能参加谈判。在正式谈判开始时,一般来说,双方要交换“全权证书”。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所谓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根据惯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官员不必出具全权证书,因为他们本身所处的对外代表国家的地位足以说明他们缔结条约之行为的有效性。谈判代表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确认后开始谈判。若条约行为系未经授权的人所为,除非当事国追认,否则条约无效。
谈判的过程是双方不断交换意见以谋求一致的过程。有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草案交给对方,在此基础上修改后达成协议,或者另外提出草案。双方为了尽量在谈判过程中获取谈判利益,往往要采取各种技巧。
许多对外经贸谈判往往无法一次达成协议,就必须进行多轮谈判。谈判可以在双方国家轮流举行,也可以在第三国举行。谈判基本达成一致后,双方都要向各自的政府请示,经过同意之后正式签字,在此之前,双方代表可以“草签”协议。“草签”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草签时外国人往往只签一个字母,中国人可以只签一个姓。在正式签字时,按照惯例,应该实行轮换制,即签署条约时的签字左右相对,左方为首位,右方为次位。每个国家的代表在本国保留的文本的左方签字,另一国则在右方签字,同样,一国在对方保留的文本上的右方签字,对方在左方签字。这种方式表示双方的主权平等。
重要的条约还要经过双方有权机关批准之后方能生效,经过批准的条约往往还要交换批准书。双边条约按照惯例,如果签字仪式是在一国进行的,则换文仪式应在另一国进行。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贸易条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很多,常见的贸易条约和贸易协定如下: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是指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常见的贸易条约,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如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和使用港口的规定、双方公民和公司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于进口商品的征收国内捐税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的规定,关于仲裁的规定等等。有的通商航海条约还订有两国间有关移民的规定。
通商航海条约是以国家首脑的名义签订的,签订条约的全权代表一般都由国家首脑特命派遣,双方代表在条约上签字后,还须按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能生效,这种条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长。
(二)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的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限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贸易额、双方出口货单、作价方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对于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调整。
如果在贸易协议中包括有支付条款,则可称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三)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利用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经签署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和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持有的债权,不能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清算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机构的规定、清算账户的设定、清算时使用的记账货币、账户清算的项目和范围,双方债权债务抵偿后的差额的清算办法等。
(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某些食品或原料产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价格、保证供应,以利于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而缔结的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所涉及的商品都是初级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国和出口国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而消费国和进口国则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的价格偏低,而且很不稳定,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双方在初级产品的贸易上存在着尖锐的利害冲突,针对这种情况,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缔结国际商品协定,采取必要的联合措施,稳定初级产品的价格,以改善他们的贸易条件。而发达国家则以消费国的立场出发,认为初级产品价格偏低对其有利,他们所关心的是通过订立国际商品协定,保证初级产品的供应。国际商品协定就是这种南北之间的利害矛盾的产物。
国际商品协定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这些协定主要是采用下列几种协调机制来达到稳定价格和保证供应的目的:
1.规定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以及规定出口国的出口配额和进口国进口配额
当市场价格上涨超过最高价格时,出口国仍保证按最高价格完成出口配额;而当市场价格下跌低于最低价格时,进口国则保证仍按最低价格完成进口配额。在完成配额的前提下,缔约国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价格购进或售出。国际小麦协定就有这样的规定。
2.规定生产国的出口限额及价格幅度
当市场价格上涨超过价格幅度的上限时,出口配额自动增加,以阻止价格继续上涨;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价格幅度的下限时,出口配额自动减少,以阻止价格继续下跌。国际咖啡协定曾采用这种协调做法。
3.建立缓冲存货,并同最高和最低限价相结合,以达到稳定价格和保证供应的目的
所谓缓冲存货是指由协定的执行机构储存一定的实物和现金,当市场价格上涨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时,即将储存的实物在市场上抛售;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最低限价时,即用缓冲储备的现金在市场上购进,以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等采用缓冲存货的方法来调整价格。
(六)国际商品综合方案
1964年4月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商品综合方案被发展中国家提了出来。1976年5月的贸发会议第4届大会通过了商品综合方案决议。尽管商品综合方案一直没有得到实施,但它对各种国际商品协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76年方案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备或缓冲存货
如果一种商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并且便于储存,那它就可以设立国际储备。国际储备的主要商品包括: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黄麻、硬纤维、热带木材、橡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2.建立国际储备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用来资助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改善初级产品市场,通过研究开发、改进销售等手段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力。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各成员分别承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进口和出口的数量。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
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多样化,降低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贸易壁垒。

